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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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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98号
  2. [发文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
  3. [宣布日期] 1995-10-25
  4. [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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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情况,保障人体康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长,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情况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实行淘汰固体废物的发生、充实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勉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淘汰固体废物的发生量。

  国家勉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实接纳和合理利用,并接纳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运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勉励、支持有利于掩护情况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纳入情况掩护计划,并接纳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勉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运动中作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掩护情况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单元和小我私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事情实施统一监视治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规模内卖力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监视治理事情。的防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情况事情实施统一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规模内卖力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监视治理事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卖力都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的监视治理事情。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监视治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模,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 建设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储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情况掩护治理的划定。

  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陈诉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发生的固体废物对情况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划定防治情况污染的措施,并凭据国家划定的法式报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影响陈诉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陈诉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陈诉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情况影响陈诉书的情况掩护行政主管 部门验收及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的监视治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统领规模内与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有关的单元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元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须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元守旧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十五条 发生固体废物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接纳措施,防止或者淘汰固体废物对情况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必须接纳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情况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历程中沿途抛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物应当接纳易接纳利用、易处置或者在情况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物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可以接纳利用的产物包装物和容器等接纳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勉励科研、生产单元研究、生产易接纳利用、易处置或者在情况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元小我私家,应当接纳接纳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淘汰农用薄膜对情况的污染。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增强治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场所;确有须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纳措施,防止污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情况的企业事业单元,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元必须定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掩护区、风物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掩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陈诉,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宣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须要进口列入前款划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情况的污染做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淘汰工业固体废物发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宣布限期淘汰发生严重污染情况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的限期内划分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划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接纳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的限期内停止接纳列入前款划定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划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计划,推动能够淘汰工业固体废物发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

  第二十九条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应当建设、健全污染情况防治责任制度,接纳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元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质料、能源和其他资源,接纳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工业固体废物发生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挂号制度。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必须凭据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发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元对其发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倒霉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凭据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建设存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切合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情况掩护尺度。

  本法施行前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划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切合情况掩护尺度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革新;在限期内,对新发生的污染情况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接纳其他措施,接纳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元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革新使其切合情况掩护尺度的,自建成或者革新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革新仍不切合情况掩护尺度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革新切合情况掩护尺度为止。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划定。排污用度于情况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都市生活垃圾污染情况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遵守都市人民政府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在指定的所在倾倒、堆放都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 贮存、运输、处置都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情况掩护和都市情况卫生的划定,防止污染情况。

  第三十七条 都市生活垃圾应当实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都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革新燃料结构,生长都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淘汰都市生活垃圾。

  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计划,合理部署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接纳利用事情。

  第三十九条 都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都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 建设都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切合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情况掩护和都市情况卫生尺度。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都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须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纳措施,防止污染情况。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元应当实时清运、处置修建施工历程中发生的垃圾,并接纳措施,防止污染情况。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特别划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适用本章划定;本章未作划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划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划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尺度、鉴别要领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 发生危险废物的单元,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申报挂号。

  第四十六条 发生危险废物的单元,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元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代为处置,处置用度由发生危险废物的单元肩负。

  第四十七条 都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第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切合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危险废物排污用度于危险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运动的单元,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治理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凭据经营许可证划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运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元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运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凭据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宁静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陈诉。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接纳防止污染情况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治理的划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置惩罚,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及格,方可从事该项事情。

  第五十五条 发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元,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接纳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陈诉;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情况的单元,必须立即接纳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情况的污染危害,实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元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陈诉,接受视察处置惩罚。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情况、威胁居民生命工业宁静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陈诉,由人民政府接纳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处罚款

  (一)不凭据国家划定申报挂号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挂号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凭据国家划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掩护区、风物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掩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接纳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及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陈诉书的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元,可以凭据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划定的罚款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 贮存、运输、处置都市生活垃圾违反本规则定的,凭据国务院关于情况掩护和都市情况卫生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元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转移危险废物,不凭据国家划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陈诉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未经宁静性处置,混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发生者不处置其发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肩负依法应当肩负的处置用度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置惩罚,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凭据经营许可证划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运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不凭据经营许可证划定从事前款运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羁系,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置惩罚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划定做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情况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情况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凭据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盘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凌驾五十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元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凭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的监视治理部门调整处置惩罚;调整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情况污染事故,导致公私工业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结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元犯本条罪,处以罚金,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视治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运动中发生的污染情况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运动中发生的固体废物。

  (三)都市生活垃圾,是指在都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都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运动中发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执法、行政规则划定视为都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凭据国家划定的危险废物鉴别尺度和鉴别要领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要领,到达淘汰已发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淘汰或者消除其危险身分的运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切合情况掩护划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运动。

  第七十五条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执法,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差异划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划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腐蚀性物品的治理划定,在生产、出厂、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事情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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