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5日PA视讯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门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二节 客运
第三节 货运
第四节 相关业务
第三章 门路运输宁静
第四章 监视检查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门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门路运输宁静,提高门路运输服务水平,掩护门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门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门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门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门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门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运动。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门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门,应当遵循科学生长、统筹计划、节能环保、宁静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门路运输经营以及门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公正竞争,为服务工具提供宁静、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 本市门路运输治理应当依法、果真、公正、公正、高效、便民。
第六条 本市应当统筹门路运输生长,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生长,逐步建设切合国家首都功效和性质的门路运输体系。
第七条 本市应当完善门路运输尺度体系和宁静服务治理规范,建设门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门路运输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卖力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门路运输治理事情。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凭据划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门路运输治理事情。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凭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门路运输事情。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生长革新部门应当配合组织体例本市交通生长计划,确定门路运输生长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宣布。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凭据交通生长计划,定期宣布门路运输行业生长指导意见。
第十条 本市门路运输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设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加入门路运输相关政策规则、行业尺度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二章 门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门路运输治理和服务信息,并通过门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宣布。
第十二条 本市门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门路运输经营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依据执法、规则划定的法式和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切正当定的条件、法式和期限,切合本市交通生长计划和绿色环保尺度要求。
第十三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凭据许可的规模或者事项从事经营运动,接受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
(二)制定并执行服务尺度和规程、收费治理、宁静行车等规章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增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
(四)凭据划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切合国家和本市划定的技术尺度、排放尺度和燃料消耗限值;
(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划定的证件;
(六)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价钱治理的划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用度;
(七)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门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
(八)对服务工具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实时视察处置惩罚;
(九)凭据划定向门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
第十四条 门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凌驾审定的人数,不得违反划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切合审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划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的有关划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依法对门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门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治理,接纳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宁静和服务水平。
门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门路运输运动。
第十六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门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治理人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术培训。
门路运输经营者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应当凭据有关划定进行本市门路交通状况、门路通行条件、门路通行划定等专项培训,并治理本市驾驶员信息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及格的,门路运输经营者不得部署其从事专业营运运动。
第十七条 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对门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门路运输治理机构举报。门路运输治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实时视察处置惩罚,并将处置惩罚结果见告举报人。
第二节 客运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服务设施齐全,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搭车情况,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三)不得强迫旅客搭车,不得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
(四)在车辆指定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悬挂标志牌,放置服务监视卡片并张贴票价表;
(五)凭据划定执行本市的班线客运统一售票制度,不得擅自在客运场站外组织客源;
(六)班线客运在许可的线路、场站内,凭据批准的经营规模、班次和时间运营,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七)包车客运凭据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不得承运包车条约之外的旅客,不得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八)跨省市客运的运营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但执行门路运输治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的除外。
第十九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民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并不得少于90日。
班线客运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门路运输治理机构批准,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7日在班线线路各站宣布通告。
第二十条 郊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本市交通生长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班线客运的保障措施以及边远乡村班线客运的扶持政策。
享受公交政策的郊区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都市公共电汽车的服务尺度和票价政策;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接纳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停靠点等方式运营。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凭据门路通行条件、客流漫衍、场站容量和民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路的中途停靠站,并在设置、调整之日前7日向社会宣布通告。
第二十二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搭车,遵守社会公德和搭车秩序,考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划定的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搭车,并配合宁静检查。
第三节 货运
第二十三条 门路货物运输是都市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
本市优先生长关闭、厢式、罐式货车运输和集装箱甩挂运输等专业化货运,整合货运、货运署理和货运场站等运输资源向现代物流业生长。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会同市商务、建设、农业、市政治理等相关部门建设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归集整理本市生产、生活等重要物资的货运需求信息并向社会宣布,引导运输供应与需求的平衡生长。
第二十五条 本市都市中心区的货运应当保障都市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缓解门路交通压力;实行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方式。本市对在都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治理、择优配置,并逐步实施。
本市应当宣布在都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经营者的条件和货运车辆的车型、外观、宁静、环保等尺度;通过果真、公正、公正的方式确定切合要求的货运经营者,并建设淘汰退出机制。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凭据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治理划定,并接纳须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或者泄漏。
货运经营者应当凭据划定使用具有切合要求的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货物和危险货物。
第二十七条 都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设施,应当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商品装卸、短期储存条件,其商品装卸运动不得影响周边门路流通。
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情况将造成重大倒霉影响的项目,生长革新部门不予立项或批准,计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改变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八条 当维持都市正常运行所需物资的运输受到影响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接纳应急运输保障措施,门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并听从调治指挥。
第二十九条 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门路货物运输的,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向经营所在地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存案,并接受存案机构的监视治理。
第三十条 在货运经营者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货运经营者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 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门路运输场站属于都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计划、合理结构。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凭据都市总体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交通生长计划体例门路运输场站专项计划。门路运输场站专项计划经市计划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计划的门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门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场站内的市场秩序,与进入场站的门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允许非法的门路运输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场站经营。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凭据划定在明显位置公示客运场站内运营的客运线路及其运输班次、经停站点、到发时间、票价和投诉举报电话;货运场站经营者应当凭据划定在明显位置公示货运场站内运营的运输服务经营者名称、经营规模、位置平面图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凭据划定制定客流岑岭期间的备班运力储蓄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加班车辆的技术品级应当切合运营班线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门路运输货运署理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治理工商、税务挂号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挂号证件向所在地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存案,并接受存案机构的监视治理;存案信息发生变换的,应当自变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存案机构治理变换存案手续。
国家另有划定的,凭据国家划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门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门路运输货运署理经营者,凭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划定,为委托人提供署理服务;受理的业务交由具有正当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凭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尺度进行检测;
(三)从事门路运输信息服务的,向服务工具提供实时、准确的货物运输信息;
(四)从事门路运输仓储理货的,凭据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五)从事门路运输搬运装卸的,凭据搬运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从事夜间搬运装卸的,应接纳有效措施,淘汰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情况的影响;从事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等特种、专项货物搬运装卸的,使用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进行作业;
(六)从事门路运输客票代售的,公正售票,不得擅自提价,不得倒卖车票。
第三十六条 本市引导机动车维修服务站点的网络化建设,勉励生长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允许、价钱尺度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将维修项目及其工时定额、收费尺度等服务信息录入本市门路运输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实时、真实、有效;
(三)凭据公示的尺度收取修理费,分项盘算工时费、质料费并将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
(四)对机动车进行大修和二级维护的,使用规范的条约文本与托修方签订维修条约,并建设维修档案;
(五)凭据机动车维修技术尺度、技术规范维修车辆;
(六)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凭据技术尺度进行进厂、历程和竣工检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向托修方出具由出厂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及格证;
(七)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相关尺度,并建设设备维护调养制度;
(八)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盘算;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无偿返修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机动车维修质量相关制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宣布。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划定的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划分标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并明码标价,供托修方自主选择;更换下的配件、总成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置惩罚。
第三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视、工商行政治理等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配件质量进行监视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冒充伪劣配件的行为。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在监视检查中发现有销售冒充伪劣配件行为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第三章 门路运输宁静
第四十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宁静划定:
(一)制定有效的宁静生产措施。定期研究宁静生产事情,并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设从业人员的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建设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并执行防范和应急措施,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宁静责任人员;
(四)建设运营车辆宁静检查制度。未经宁静检查或者经宁静检查不切合消防、门路交通宁静、治安等要求的车辆不得运营。
第四十一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宁静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罗应急处置组织及职责、危险目标简直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救援预案的启动法式、紧急处置措施、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以及救援设备储蓄、经费保障等内容。
门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半年演练1次生产宁静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做好纪录。
第四十二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组织体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运输保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门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听从门路运输治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加入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门路运输经营者适当的赔偿。
第四十三条 跨省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宁静划定:
(一)凭据有关尺度和划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门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二)运营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配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驾驶员;
(三)接纳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凌驾4个小时;
(四)运营中保持车内通道的流通,接纳须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牢固。
第四十四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宁静划定:
(一)主要卖力人和专职宁静治理人员经法定主管部门考核及格;
(二)凭据有关尺度和划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门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三)凭据公安机关依法批准的时间、路线、区域运输危险货物;
(四)接纳须要的宁静防护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存储、运输、装卸历程中丢失、泄漏、燃烧、爆炸、辐射;
(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宁静评价,并向门路运输治理机构陈诉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并向运输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要领等情况。
危险货物托运人和发货人在交付危险货物前,应当检验、挂号运输经营者、车辆和人员的资格证件。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宣布具有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名录及其可以承运的危险货物种类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客运场站候车大厅实际容纳的搭客人数不得凌驾设计容量。候车大厅内搭客人数接近设计容量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场站经营者应当接纳有效措施控制和疏散人员,确保宁静。
候车大厅的宁静出口、宁静标志、标识的设置以及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切合相关尺度。
客运场站应当设置笼罩场站所有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汉语普通话和英语两种语言播放。
第四十七条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建设行包宁静检查制度。客运场站凭据划定配备宁静检测仪器,对收支省际客运场站以及进入其他客运场站的行包进行宁静检查;检查发现危险、违禁物品的,实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惩罚。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废弃的机油、润滑油、制动液、维修油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进行归集、贮存,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元集中处置。
第四章 监视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门路运输运动实施监视治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交通检查站应当对过往的门路运输车辆实施监视检查。
第五十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的事情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上岗,出示执法证件。
因查处门路运输违法行为确需向相关单元和小我私家视察、取证时,相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检查中涉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门路运输治理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及其事情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视。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设门路运输举报制度,果真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对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及其事情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或者举报。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接到申诉或者举报,应当依法实时处置惩罚。
第五十二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羁系职责,定期核对行政许可挂号事项。对行政许可挂号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法实时变换;对不切正当定条件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对自行终止经营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门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车辆营运证件从事门路运输经营运动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违法经营使用的车辆或者机具设备,并见告当事人在划定的期限内到指定所在接受处置惩罚。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置惩罚且经通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置惩罚的,可以对暂扣的车辆和机具设备接纳措施依法处置惩罚。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门路运输治理机构的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凭据法定条件、法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法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实时查处,造成严重结果的;
(四)加入或者变相加入门路运输经营以及门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
(六)要求当事人肩负非法界说务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
(八)对生产宁静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货运经营的,由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门路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门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并可处200元的罚款:
(一)客运车辆在运营中未保持车内通道的流通,或者未接纳须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牢固的;
(二)客运、货运车辆未凭据划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件的;
(三)专业人员在运营中未携带专业资格证件的;
(四)未凭据划定报送相关信息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门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未在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7日在运输沿线各站宣布通告的;
(二)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货物运输,未向经营所在地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存案的;
(三)门路运输货运署理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凭据划定向所在地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存案的;
(四)未对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部署培训不及格的专业人员上岗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客运市场秩序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强迫旅客搭车、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的;
(二)班线客运经营者违反统一售票制度擅自在站外组织客源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不凭据许可的线路、场站或者批准的经营规模、班次和时间运营的;
(四)班线客运经营者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
(五)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六)包车客运经营者承运包车条约之外的旅客的;
(七)跨省市客运的运营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门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允许非法的门路运输经营者或者车辆进站从事经营运动的,由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门路运输场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
(一)客运、货运场站经营者未凭据本条例划定公示的;
(二)客运场站经营者未凭据划定制定客流岑岭期间的备班运力储蓄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的;
(三)客运场站经营者部署的加班车辆的技术品级不切合运营班线要求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门路运输货运署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相应正当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由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出具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及格证的,由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由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停业整顿:
(一)未凭据划定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的;
(二)未凭据划定分项盘算工时费、质料费或者将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的;
(三)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不切合国家和本市相关尺度的。
第六十五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宁静治理的有关划定,由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可以责令存在宁静隐患的场所、车辆或者其他设施、设备停止使用;不切合宁静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六条 经许可的门路运输经营者在停业整顿期间仍从事门路运输经营运动的,由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凭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门路运输经营运动的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六十七条 门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宁静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放从业资格证件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门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康健状况不切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门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门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宁静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接纳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门路运输治理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体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实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在监视检查历程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行为,凭据相关执法、规则应当予以处置惩罚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的划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划定。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者,包罗在本市门路上从事专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为社会或本企业提供货运服务、具有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者。
第七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凭据当地域经济社会生长的需要,可以依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划定,对在新城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PA视讯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聚会会议通过,凭据2001年5月18日PA视讯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聚会会议通过的《PA视讯市门路运输治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订,凭据2002年3月29日PA视讯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聚会会议通过的《PA视讯市门路运输治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的《PA视讯市门路运输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