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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
  2. [发文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宣布日期] 2013-06-06
  4. [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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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聚会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11月7日

  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条约。”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

  (三)将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部署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部署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四)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的“领队证”。

  (五)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而”。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领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聚会会议通过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宣布 凭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宣布 自宣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执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掩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连续康健生长,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运动以及为旅游运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运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生长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掩护旅游者在旅游运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生长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勉励种种市场主体在有效掩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提倡康健、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勉励种种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生长做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设健全旅游服务尺度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正竞争,肩负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宁静、康健、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生长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旅游事情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生长和监视治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建设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治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物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置的旅游产物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凭据约定提供产物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民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获得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运动中依照执法、规则和有关划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工业宁静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掩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工业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运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敬服旅游资源,掩护生态情况,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运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正当权益,不得滋扰他人的旅游运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置、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见告与旅游运动相关的小我私家康健信息,遵守旅游运动中的宁静警示划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运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接纳的宁静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宁静警示划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运动的措施、宁静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肩负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计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生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富厚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的要求,组织体例旅游生长计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体例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体例统一的旅游生长计划。

  第十八条 旅游生长计划应当包罗旅游业生长的总体要求和生长目标,旅游资源掩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物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凭据旅游生长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体例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计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效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生长计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乡计划、情况掩护计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掩护和利用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例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乡计划,应当充实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结构和建设用地要求。计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生长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切合资源、生态掩护和文物宁静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掩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资源掩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体例的旅游生长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连续康健生长的工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接纳措施推动区域旅游相助,勉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物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域、革命老区、边远地域和贫困地域旅游业生长。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实际情况部署资金,增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事情,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相助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推广事情。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需要建设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宁静、医疗抢救等须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凭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门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富厚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设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都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生长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治理工商挂号:

  (一)有牢固的经营场所;

  (二)有须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切合划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须要的经营治理人员和导游;

  (五)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领土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划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凭据划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宁静遇有危险时紧抢救助的用度。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宣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部署旅行或者加入违反我国执法、规则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运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运动应当向及格的供应商订购产物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运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部署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部署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部署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划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治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用度。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凭据划定部署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加入导游资格考试结果及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条约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条约,支付劳动酬金,缴纳社会保险用度。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划定的导游服务用度。

  旅行社部署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用度。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条约。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运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民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见告息争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康健、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部署,不得擅自变换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运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加入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须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须要的宁静设施及制度,经过宁静风险评估,满足宁静条件;

  (三)有须要的情况掩护设施和生态掩护措施;

  (四)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订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钱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钱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须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钱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都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掩护单元和珍贵文物收藏单元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钱、另行收费项目的价钱及团体收费价钱。景区提高门票价钱应当提前六个月宣布。

  将差异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差异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钱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钱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置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焦点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淘汰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凌驾景区主管部门审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宣布景区主管部门审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接纳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到达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通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陈诉,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接纳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治理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宣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切合执法、规则划定的要求,凭据条约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切合保障人身、工业宁静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尺度品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尺度;未取得质量尺度品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品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行贿。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运动中知悉的旅游者小我私家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门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门路客运宁静治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门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门路运输治理机构监视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门经营项目或者园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肩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收支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运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划定情形的,应当实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陈诉。

  第五十六条 国家凭据旅游运动的风险水平,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旅游服务条约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部署旅游运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条约。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条约应当接纳书面形式,包罗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部署;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部署和尺度;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运动时间部署;

  (七)旅游用度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息争决纠纷的方式;

  (九)执法、规则划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条约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条约的组成部门。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署理销售包价旅游产物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条约的,应当在包价旅游条约中载明委托社和署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规则定将包价旅游条约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条约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部署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条约中载明导游服务用度。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加入团队旅游的旅游者凭据划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条约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见告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加入旅游运动的情形;

  (二)旅游运动中的宁静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执法、规则和民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执法不宜加入的运动等;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应当见告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条约履行中,遇有前款划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见告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到达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条约。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到达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条约。组团社对旅游者肩负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肩负责任。旅游者差异意的,可以解除条约。

  因未到达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条约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用度。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条约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用度由旅游者和第三人肩负。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条约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须要的用度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条约:

  (一)患有熏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康健和宁静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宁静的物品且差异意交有关部门处置惩罚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运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运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执法划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划定情形解除条约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须要的用度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行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制止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凭据下列情形处置惩罚:

  (一)条约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条约。条约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规模内变换条约;旅游者差异意变换的,可以解除条约。

  (二)条约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行退还的用度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条约变换的,因此增加的用度由旅游者肩负,淘汰的用度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工业宁静的,旅行社应当接纳相应的宁静措施,因此支出的用度,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管。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接纳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用度,由旅游者肩负;增加的返程用度,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管。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条约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所在。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条约解除的,返程用度由旅行社肩负。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凭据包价旅游条约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换旅游行程部署。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条约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条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条约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用度。地接社应当凭据包价旅游条约和委托条约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条约义务或者履行条约义务不切合约定的,应当依法肩负继续履行、接纳调停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工业损失的,应当依法肩负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条约,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结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用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条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凭据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工业损失的,旅行社不肩负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部署运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宁静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工业损失肩负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肩负责任;组团社肩负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工业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肩负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肩负赔偿责任;组团社肩负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工业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肩负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运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正当权益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凭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部署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条约的,旅游者请求变换旅游行程部署,因此增加的用度由旅游者肩负,淘汰的用度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庖用度的,应当亲自处置惩罚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实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凭据旅游服务条约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凭据旅游服务条约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尺度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用度由住宿经营者肩负;但由于不行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接纳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部署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 旅游宁静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卖力旅游宁静事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执法、规则履行旅游宁静羁系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设旅游目的地宁静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宁静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法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宁静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治理纳入政府应急治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设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接纳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所在。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宁静生产治理和消防宁静治理的执法、规则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具备相应的宁静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宁静掩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抢救助技术培训,对提供的产物和服务进行宁静检验、监测和评估,接纳须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接纳相应的宁静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运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要领;

  (二)须要的宁静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加入相关运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工业宁静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宁静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接纳须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陈诉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部署。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工业宁静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实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规模内给予协助和掩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小我私家肩负的用度。

  第七章 旅游监视治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产物质量监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视检查。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视治理职责,不得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向监视治理工具收取用度。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不得加入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运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视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划定实施监视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条约、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视检查,其监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正当证件。监视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正当证件的,被检查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拒绝。

  监视检查人员对在监视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元的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置惩罚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规则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时作出处置惩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规模的事项,应当实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域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实时向社会宣布监视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建设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和章程的划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尺度,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治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置惩罚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实时进行处置惩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置惩罚,并见告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整组织申请调整;

  (三)凭据与旅游经营者告竣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整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整。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配合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加入协商、调整、仲裁、诉讼运动。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规则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划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凭据划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部署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部署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部署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用度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用度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及格的供应商订购产物和服务的;

  (三)未凭据划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划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划定的陈诉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结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换旅游行程部署,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条约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条约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则定,部署旅游者旅行或者加入违反我国执法、规则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运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运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通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规则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规则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治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则定,给予或者收受行贿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切合本规则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切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到达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规则定通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陈诉,未实时接纳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凌驾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规则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钱,或者有其他价钱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宁静生产治理和消防宁静治理的执法、规则或者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宣布。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事情人员在履行监视治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治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条约,是指旅行社预先部署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用度的条约。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条约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条约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条约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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