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宣布 凭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宣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凭据2016年2月6日宣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划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种税收的征收治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划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元和小我私家作出的与税收执法、行政规则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陈诉。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条约、协议等与税收执法、行政规则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卖力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计划、技术尺度、技术方案与实施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凭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计划、技术尺度、技术方案与实施措施,做好当地域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事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小我私家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规模。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凭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实时纠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陈诉。
第七条 税务机关凭据检举人的孝敬巨细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审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措施以及奖励尺度,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
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审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治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伉俪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凭据国务院划定设立的并向社会通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察局。稽察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察局的职责,制止职责交织。
第二章 税务挂号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挂号应当接纳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挂号的具体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治理开业、变换、注销挂号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治理税务挂号,如实填写税务挂号表,并凭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划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小我私家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治理税务挂号。
小我私家所得税的纳税人治理税务挂号的措施由国务院另行划定。
税务挂号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治理扣缴税款挂号,领取扣缴税款挂号证件;税务机关对已治理税务挂号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挂号证件上挂号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挂号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挂号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治理变换挂号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治理变换税务挂号。
纳税人税务挂号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治理变换挂号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治理变换税务挂号。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取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治理注销挂号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治理注销税务挂号;凭据划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治理注册挂号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治理注销税务挂号。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所在变换,涉及改变税务挂号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治理变换或者注销挂号前或者住所、经营所在变换前,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治理注销税务挂号,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治理税务挂号。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取消挂号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取消挂号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治理注销税务挂号。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治理注销税务挂号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挂号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陈诉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陈诉。
第十八条 除凭据划定不需要发给税务挂号证件的外,纳税人治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挂号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治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运动税收治理证明;
(六)治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挂号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划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治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挂号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果真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挂号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陈诉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应当持税务挂号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运动税收治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挂号,接受税务治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凌驾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治理税务挂号手续。
第三章 账簿、凭证治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接纳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署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治理账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挂号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政、会计制度或者财政、会计处置惩罚措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案。
纳税人使用盘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案。
纳税人建设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凭据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划分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盘算机正确、完整盘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盘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纪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盘算机正确、完整盘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设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凭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凭据税务机关的划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治理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正当、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生存10年;但是,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设、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接纳邮寄、数据电文方式治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诉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流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接纳邮寄方式治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接纳电子方式治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凭据税务机关划定的期限和要求生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凭据划定治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凭据划定治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诉表的主要内容包罗: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尺度,适用税率或者单元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治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凭据差异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政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质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条约、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运动税收治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划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治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诉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诉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正当凭证以及税务机关划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浅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据划定的期限治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诉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划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批准的期限内治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行抗力,不能定期治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诉表的,可以延期治理;但是,应当在不行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陈诉。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批准。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增强对税款征收的治理,建设、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凭据保证国家税款实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增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治理,具体治理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种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凭据国家划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实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划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变换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凭据方便、快捷、宁静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行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运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钱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人为、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质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陈诉,当期钱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欠债表,应付职工人为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陈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越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陈诉;不再切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凭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委托有关单元和人员代征零星疏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元和人员凭据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元和人员应当实时陈诉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种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元、小我私家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治理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接纳下列任何一种要领审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审定;
(二)凭据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用度和利润的要领审定;
(三)凭据耗用的原质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审定;
(四)凭据其他合理要领审定。
接纳前款所列一种要领不足以正确审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接纳两种以上的要领审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接纳本条划定的要领审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卖力纳税人纳税信誉品级评定事情。纳税人纳税信誉品级的评定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政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治理;但是,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诉。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陈诉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肩负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取消、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陈诉;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加入清算。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圈外人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钱、用度尺度等资料。具体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凭据公正成交价钱和营业通例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订价原则和盘算要领,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订价事项,监视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凭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凌驾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凌驾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凭据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用度;
(四)转让工业、提供工业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凭据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用度;
(五)未凭据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凭据下列要领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凭据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运动的价钱;
(二)凭据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圈外人的价钱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凭据成本加合理的用度和利润;
(四)凭据其他合理的要领。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凭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用度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凭据划定治理税务挂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罗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挂号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划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凭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划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工业,包罗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小我私家及其所抚育眷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接纳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小我私家所抚育眷属,是指与纳税人配合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抚育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工业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工具、担保规模、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工业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工业清单,并写明工业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工业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眷属加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加入;拒不加入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划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凭据前款要领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的价值时,还应当包罗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用度。
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凌驾应纳税额且不行支解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工业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用度。
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划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治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卖力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肩负。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工业不会淘汰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肩负。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接纳税收保全措施后,凭据税务机关划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建设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置惩罚;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置惩罚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置惩罚,具体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划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元凭据国家划定的价钱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用度后,剩余部门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正当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相助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罗独资企业投资人、合资企业合资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凭据划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凭据划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恒久限不得凌驾15日。
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凭据划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收支境治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划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执法、行政规则划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越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通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通告的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治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治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划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罗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种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凭据税务机关治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活期存款利率盘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执法、行政规则不妥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盘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盘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盘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划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盘算。
第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元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元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元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凭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凭据国家划定的税收征收治理规模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历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置惩罚、占压。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设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部署检查事情,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察事情规程,卖力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疏散、相互制约,规范选案法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事情的具体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须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卖力,凭全国统一花样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守旧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罗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划定,税务机关接纳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凌驾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划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治理的具体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凭据划定治理税务挂号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纠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划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挂号证件号码,或者未按划定在税务挂号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纠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陈诉,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划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划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元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纠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划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纪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税务署理人违反税收执法、行政规则,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署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划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工具、征税规模、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所在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眷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卖力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政卖力人、卖力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署理人的,可以送交其署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划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划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元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翰札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通告送达税务文书,自通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接纳本章划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花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罗: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纠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置惩罚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划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沐日的,以休沐日期满的越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沐日的,按休沐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划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治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署理人代为治理税务事宜的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划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治理,凭据国务院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