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凭据2017年9月14日宣布的《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删去《二手车流通治理措施》(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二手车流通治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康健生长,依据国家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运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运动,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二手车,是指从治理完注册挂号手续到到达国家强制报废尺度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罗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挂号,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判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判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运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果真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运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署理等经营运动;
(四)二手车判定评估是指二手车判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判定评估的经营运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二手车流通有关监视治理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视治理事情。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法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治理挂号。
第九条 二手车判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牢固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运动的须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判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罗本措施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判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判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法式治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判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切合本措施第九条划定的相关质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质料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发表《二手车判定评估机构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判定评估机构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治理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判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划分持切合第八条、第九条划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治理措施》、有关外商投资执法划定的相关质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质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团体的,可直接将申请质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质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发表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治理挂号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治理措施》有关划定,并按《拍卖治理措施》划定的法式治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规模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划定的法式治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挂号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宁静技术检验及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元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元或者上级单元出具的资产处置惩罚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肩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治理抵押挂号、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置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治理转移挂号,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用度。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允许,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条约。条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治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置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正当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实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置时,双方签订条约;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凭据委托人要求代为治理车辆判定评估, 判定评估所发生的用度由委托人肩负。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实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罗:
(一)《机动车挂号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宁静技术检验及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到达国家强制报废尺度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羁系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偷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挂号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注册挂号的车辆;
(九)国家执法、行政规则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时陈诉公安机关、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肩负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划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划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执法、规则有关划定治理转移挂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牢固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治理二手车判定评估、转移挂号、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凭据客户要求,代庖二手车判定评估、转移挂号、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判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划定进行判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判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果真原则,依据国家执法规则开展二手车判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判定评估陈诉;并对判定评估陈诉中车辆技术状况,包罗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执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判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划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判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设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判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肆,应当切合所在地都市生长及都市商业生长有关划定。
第四章 监视与治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视治理遵循破除垄断,勉励竞争,促进生长和公正、公正、果真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存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挂号,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存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宣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宣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接纳有效措施,增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视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掩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宣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判定评估治理事情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增强旧机动车市场治理事情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治理措施》(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宣布的种种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