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121号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元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元,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治理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划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条约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凭据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凭据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罗地价,包罗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用度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修建面积的2倍盘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划定与本通知纷歧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增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实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