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元、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掩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设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治理事情机制,增强知识产权掩护,促进知识产权事情高质量生长,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治理划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月2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掩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设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治理事情机制,增强知识产权掩护,促进知识产权事情高质量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署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历程中开展信用允许、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事情。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治理事情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掩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治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掩护司卖力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治理事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事情,依法依规增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羁系;
(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允许、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事情;
(三)肩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聚会会议有关事情,组织体例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
(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元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第五条 肩负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事情及署理羁系事情的部门、单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历程中发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报送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治理措施;
(四)依职责开展信用允许、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事情。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治理及信用修复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一)不以掩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三)违反执法、行政规则从事专利、商标署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提交虚假质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五)适用信用允许被认定允许不实或未履行允许的行为;
(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本划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划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实时纠正、主动消除结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八条 肩负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事情及署理羁系事情的部门、单元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执法效力的文书认定失信行为:
(一)依据非正常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失信行为;
(二)依据恶意商标申请的审查审理决定,认定从事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失信行为;
(三)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从事违法专利、商标署理失信行为;
(四)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地理标志产物掩护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挂号申请历程中存在的提交虚假质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失信行为;
(五)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专利署理审批以及专利和商标质押挂号、专利用度减缴等历程中适用信用允许被认定允许不实或未履行允许的失信行为;
(六)依据行政裁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治理措施:
(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二)对专利、商标有关用度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
(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
(五)列为重点羁系工具,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羁系;
(六)不适用信用允许制;
(七)依据执法、行政规则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接纳的其他治理措施。
第十条 肩负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事情及署理羁系事情的部门、单元认定失信行为后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于五个事情日内报送知识产权掩护司。
知识产权掩护司在收到相关部门、单元报送的失信信息汇总表等相关质料后,于五个事情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元通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同步公示,各部门和单元对失信主体实施为期一年的治理措施,自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盘算,期满解除相应治理措施,停止公示。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治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存在本划定第六条划定的失信行为的,该失信主体的治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为的治理和公示期结束之日起顺延,最长不凌驾三年。
同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个部门、单元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治理和公示期顺延,最长不凌驾三年。
执法、行政规则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实施治理措施划定了更恒久限的,从其划定。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元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取消、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于五个事情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知识产权掩护司,知识产权掩护司收到相关信息后,应于五个事情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元通报,同时停止公示,各部门、单元解除相应治理措施。
已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可以在认定相关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取消、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后,实时申请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结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质料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在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开展审考核实,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决定予以信用修复的应当将相关决定报送知识产权掩护司;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将不予修复的理由见告申请人。
知识产权掩护司在收到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后,应于五个事情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元通报,同时停止公示,各部门、单元解除相应治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
(二)申请信用修复历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申请信用修复历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
(四)执法、行政规则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划定不行修复的。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掩护司可将失信信息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治理部门,供参考使用。
第三章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治理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责将实施下列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署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信力的。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见告、听证、送达、异议处置惩罚、信用修复、移出等法式依据《市场监视治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治理措施》(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44号)治理。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和单元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为期三年的治理措施,对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时解除治理措施。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掩护司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后,应于五个事情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元通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公示,公示期与治理期一致。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凭据划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并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守信激励、信用允许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元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接纳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审批、项目批准等事情中,提供简化治理、快速治理等便利服务;
(二)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事情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工具;
(三)在专利优先审查等事情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工具;指导知识产权掩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存案中优先审批;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事情中适当淘汰检查频次;
(五)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历程中可以接纳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商标质押挂号,专利用度减缴以及专利署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等事情中推行信用允许制治理,制作见告允许书花样文本,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果真。
第二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凭据事情需要,推动形成相关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推动开展信用评价,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收罗规范等,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治理。
勉励有关部门和单元、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积极利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勉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资质证明、项目申报等运动中积极、主动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视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及事情人员在信用治理事情中应当依法掩护主体正当权益,对事情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小我私家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及事情人员在信用治理事情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划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卖力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治理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划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具名单治理措施(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