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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生态情况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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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生态情况局
  3. [宣布日期] 2022-01-21
  4. [有效性]

PA视讯市生态情况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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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生态情况局、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元: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凭据生态情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情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对照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地下水治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行政执法事情实际,我局调整了PA视讯市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原《PA视讯市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中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进行调整,修订形成了《PA视讯市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宣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凭据执法、规则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实时向市生态情况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宣布之日起施行,《PA视讯市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京环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PA视讯市生态情况局    

  2022年1月21日  

  (联系人:明  莉;联系电话:68717214)


PA视讯市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生态情况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糜烂,凭据生态情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划定,结合本市生态情况行政执法事情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情况羁系目的,遵循正当合理、公正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凭据执法目的,全面考虑、权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水平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滋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水平等因素基底细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执法、规则、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规则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底细同的要求。

  二、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

  (一)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两年内因同类情况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攻击抨击的;

  4.情况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情况污染的;

  5.情况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回声的;

  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情况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情况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情况部门查处情况违法行为有立功体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清单)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实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位于《建设项目情况影响评价分类治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情况敏感区以外,涉及改建、扩建和技术革新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建设或恢回复状的;

  (2)已治理环评审批手续,且污染防治设施已凭据环评文件批复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未治理环保验收,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并果真验收陈诉的;

  (3)未治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已投入使用的燃气锅炉,锅炉总容量在1吨/小时(不含)以上10吨/小时以下(含),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环保审批、验收并果真验收陈诉的;

  (4)建设单元未依法存案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挂号表,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完成存案的;

  (5)情况信息未实时果真或者果真内容不真实、准确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果真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6)自行监测缺失率小于10%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未按要求自行监测的除外);

  (7)需要填报排污挂号表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完成填报排污信息的;

  (8)不凌驾划定期限10个事情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的;

  (9)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存案,5个事情日内申报且切合受理条件的,固废量≤1吨的;

  (10)对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销售、使用、接纳、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运动的单元,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完成存案的;

  (11)在本市使用的非门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挂号,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完成挂号的;

  (12)已按规范制定突发情况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划定将应急预案存案、或者未按划定果真突发情况事件相关信息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纠正的;

  (13)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治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元,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前未申请过排污许可证,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的;

  (14)在线监测设备未比对监测,一个月内纠正的;

  (15)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实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2.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即市、区两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纪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并实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机动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凌驾划定排放尺度且超标幅度不凌驾10%,10个事情日内纠正的;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10个事情日内纠正的;加油站气液比超标幅度在±0.05以内,3个事情日内纠正的;

  (2)未凭据划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5个事情日内完成整改;或者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危险废物数量在0.1吨以内,2个事情日内完成整改的;

  (3)工业企业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接纳有效笼罩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总量小于10立方米,且堆存时间不凌驾3天,就地整改的;

  (4)汽修单元擅自堆放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小于1吨,5个事情日内完成整改的;

  (5)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并实时纠正的。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接纳签订允许书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凭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情况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治理制度、水污染物治理制度、大气污染物治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排污许可治理制度等同类常见情况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生态情况掩护规则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划分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详见附件)。

  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第五十九条划定: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纠正之日的越日起,凭据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划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凭据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划定执行。

  地方性规则可以凭据生态情况掩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划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划定,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纠正之日的越日起,凭据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凌驾大气污染物排放尺度或者凌驾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羁系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修建施工或者贮存易发生扬尘的物料未接纳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措施》第五条划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情况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凌驾国家或者地方划定的污染物排放尺度,或者凌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改动、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羁系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执法、规则划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视察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划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特殊情形:

  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

  1.对无法接纳停产、限产措施的民生项目,在治理革新期间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标的;

  2.污染物超标种类总数较前次淘汰50%(含本数)以上,再次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较前次下降50%(含本数)以上或者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凌驾0.5倍的;

  3.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且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凌驾0.5倍(含本数)的;

  4.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低于0.1倍(含本数)的。

  生态情况部门复测时,监测因子应当涵盖前次监测因子。

  五、有关适用问题的划定

  1.生态情况执法部门的案件视察、处置惩罚人员,在《案件终结移送审查表》《案件呈批表》中提出开端处置惩罚意见或拟处置惩罚意见时应写明裁量依据。

  2.本基准列举了对本市常见情况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未列入基准的情况违法行为,参照已经规范的裁量权的要领,通过横向比力进行裁量。

  3.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等聚会会议团体讨论决定,可以在执法规则划定的规模内和本规范划定的幅度上提高处罚档次。

  4.有关人员因不遵守本裁量权基准,导致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被确认违法或者取消的,将依据有关划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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