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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花样准则》的通知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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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环办综合〔2021〕32号
  2.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情况部
  3. [宣布日期] 2022-01-04
  4. [有效性]

关于印发《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花样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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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情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情况局:

  为深化情况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革新,落实《情况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革新方案》和《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治理措施》要求,细化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内容,规范情况信息依法披露花样,我部制定了《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花样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情况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社会果真)

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花样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执法规则及《情况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革新方案》《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治理措施》的划定,为规范企业年度情况信息依法披露陈诉(以下简称年度陈诉)和临时情况信息依法披露陈诉(以下简称临时陈诉)的体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凭据以下要求体例年度陈诉和临时陈诉,保障陈诉的规范性。

  (一)相关情况信息的表述应认真实、准确、客观,不得作出误导性判断,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禁绝确、不客观的词句;

  (二)使用的术语应当切合相关执法规则、规范尺度等划定和行业规范、行业老例等约定;

  (三)涉及排放量等较为重要的数据,测算数据时使用的监测、核算等相关要领应当切合生态情况掩护相关领域的执法规则、规范尺度等划定和行业规范、行业老例等约定,如无相关可参考的环保或行业规范的,应当说明具体的选取要领和选取理由;

  (四)使用的数字应当接纳阿拉伯数字,重量单元、体积单元、浓度单元、强度单元、毒性单元、钱币金额等除特别说明外,应当使用切合海内尺度和计量习惯的单元;

  (五)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通俗易懂,便于民众理解,增强陈诉的易读、易懂性;

  (六)应当遵循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和排污许可等行业分类的有关划定,企业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规范、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三条 重点排污单元年度陈诉应当至少包罗本准则第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划定的情况信息。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年度陈诉应当至少包罗本准则第四条至第二十四条划定的情况信息。

  切合《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治理措施》划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规模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刊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元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凭据上述条款披露情况信息,同时披露第二十五条划定的情况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依法设置排污口但不属于重点排污单元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凭据重点排污单元相关要求披露情况信息,同时披露第二十五条划定的情况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依法不设置排污口的,年度陈诉应当至少包罗本准则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划定的情况信息,以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涉及的情况信息。

第二章 年度陈诉

  第一节 目录和名词解释

  第四条 年度陈诉封面应当载明企业的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陈诉年度、体例日期等。

  年度陈诉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允许:企业卖力人保证年度陈诉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纪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肩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主管环保事情卖力人或环保机构卖力人保证年度陈诉中环保信息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相关尺度或技术规范文件,对可能造成民众理解障碍或者具有特定寄义的术语作出准确、通俗易懂的解释。

  第二节 要害情况信息提要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遵守生态情况执法规则情况、生态情况行政许可变换情况、污染物排放以及碳排放情况等进行摘要说明,包罗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年度生态情况行政许可变换,包罗新获得、变换、延续、取消和正在申请等情况;

  (二)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情况,包罗种种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发生量及利用处置量,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碳排放量等;

  (三)年度受到的生态情况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情况。

  第三节 企业基本信息

  第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一)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行业类别、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属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团体企业、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企业性质,以及属于重点排污单元、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等情况;

  (三)主要产物与服务、生产工艺的名称,以及生产工艺属于国家、地方等宣布的勉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名录)的情况。

  第四节 企业情况治理信息

  第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有效期内或正在申请核发或变换的全部生态情况行政许可(包罗但不限于排污许可、建设项目情况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置惩罚资格许可等)的相关信息:

  (一)许可名称、编号、获得许可的审批文件、核发机关、获取时间和有效期限;

  (二)主要许可事项。

  第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情况掩护税缴纳信息:

  (一)情况掩护税分税目缴纳额、实际缴纳总额;

  (二)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征或免征的情况。

  第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依法投保情况污染责任保险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环保信用评价品级。年度环保信用评价品级有变化的,应当全部披露。

  第五节 污染物发生、治理与排放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安装和运行的全部污染防治设施信息:

  (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对应的产污环节、处置惩罚的污染物、对应排污口的名称、编号;

  (二)年度非正常运行的设施名称、排放的污染物、次数、日期实时长、主要原因;

  (三)污染防治设施由第三方卖力运行维护的应当提供运维方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主要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包罗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污口的数量;主要排污口各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总量、水污染物日均浓度的年度平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浓度的年度平均值;各排污口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及与生态情况部门联网情况;

  (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名称,各监测点位主要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实际排放浓度;

  (三)全年生产天数、自行监测天数(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次数;委托的第三方检(监)测机构进行自行监测的,应当提供第三方机构名称、资质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工业固体废物的发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信息:

  (一)名称、种类、身分、品级(一类或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发生量、贮存量、利用处置方式和利用处置量;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设施的类型(一类或二类)、面积、累计贮存量和经纬度坐标等;

  (四)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受托方名称、资格和技术能力,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情况。

  企业应当披露危险废物的发生和利用处置信息(包罗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委托外单元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一)名称、废物代码、主要有害身分、危险特性等情况;

  (二)发生量、贮存量、利用处置方式与利用处置量、累计贮存量;

  (三)贮存、处置场所或设施的面积和经纬度坐标等;

  (四)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受托方名称、资质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等,披露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形态(液体、气体、固体)、毒性、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噪声排放监测点位名称、位置、执行尺度、排放限值、实际排放值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施工扬尘、装卸物料接纳的防治扬尘污染的主要措施。

  第十八条 属于排污许可治理的企业,应当披露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应体例果真的次数、实际体例果真的次数和宣布信息。

  第六节 碳排放信息

  第十九条 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治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元应当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

  (一)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

  (二)配额清缴情况;

  (三)依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陈诉尺度或技术规范,披露排放设施、核算要领等信息。

  第七节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

  (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第八节 生态情况应急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生态情况应急信息:

  (一)突发情况事件应急预案及存案机关、存案编号;

  (二)现有生态情况应急资源;

  (三)突发情况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京津冀及周边地域、汾渭平原等区域应当接纳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业,应当披露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包罗响应时段、预警品级、绩效分级结果、预警措施要求、措施实际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九节 生态情况违法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受到的生态情况行政处罚信息,包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处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等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受到的生态情况司法判决信息,包罗判决书下达时间、判决机关、判决书文号、判决书原文等信息。生态情况司法判决包罗因针对企业的情况行政行为(包罗许可、处罚和强制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裁判;因企业污染情况和破坏生态行为引发的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情况损害赔偿诉讼的裁判调整以及商量;因企业污染情况和破坏生态引发的侵权民事诉讼的裁判。

  第十节 本年度临时陈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就情况信息临时披露情况,披露年度临时陈诉宣布数量和主要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节 相关投融资的生态环保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通过刊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情况掩护等相关信息。

  发债企业通过刊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流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情况掩护等相关信息。

  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情况掩护等相关信息披露参照本准则第八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等条款所涉及的内容。

第三章 临时陈诉

  第二十六条 临时陈诉封面应当载明企业的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陈诉时间等,临时陈诉封面载明的陈诉时间不得早于实际披露时间。

  临时陈诉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允许:企业卖力人保证临时陈诉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纪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肩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主管环保事情卖力人或环保机构卖力人保证临时陈诉中环保信息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一)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行业类别、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属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团体企业、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企业性质,以及属于重点排污单元、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就排污许可、建设项目情况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置惩罚资格许可等生态情况行政许可新获得、变换、取消等情况,披露变换事项、批复机关、批复文件文号、批复时间、批回复文内容等信息。

  企业应当就受到的生态情况行政处罚情况,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处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等信息。

  企业应当就受到的生态情况司法判决,披露判决书下达时间、判决机关、判决书文号、判决书原文等信息。

  企业应当就生态情况损害赔偿协议,披露协议签订时间、生态情况损害事实、生态情况损害赔偿协议原文等信息。

  企业应当就发生的突发情况事件,披露突发情况事件发生的时间、所在、主要污染物、最终认定品级等信息。

  企业对已披露的情况信息进行变换时,应当披露变换事项、变换内容、主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元依法披露情况信息的,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准则由生态情况部卖力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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