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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措施(试行)的通知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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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水监视〔2021〕412号
  2. [发文机构] 水利部
  3. [宣布日期] 2021-12-29
  4. [有效性]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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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监视〔2021〕412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利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措施(试行)》已经部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1年12月29日  

水利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水利行业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防范和停止水利生产宁静事故,凭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宁静生产领域革新生长的意见》有关划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生产宁静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和视察处置惩罚条例》等有关执法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从事水利生产经营运动的单元(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治理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流域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治理机构)凭据职责分工实施的水利宁静生产监视治理。

  第三条 水利宁静生产监视治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生长和宁静;坚持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宁静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宁静、管业务必须管宁静、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宁静。

  第四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依法履行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凭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水利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责任。

  第五条 水利宁静生产监视治理事情实行分级卖力、属地治理。水利部、流域治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宁静生产领导小组(宁静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的协调机制和综合羁系与专业羁系分工卖力的事情机制。

  第六条 水利部指导水利行业宁静生产事情,卖力对其直属单元宁静生产事情进行监视治理,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水利宁静生产事情进行指导和监视。

  流域治理机构卖力对其直属单元和统领规模内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宁静生产事情进行监视治理,凭据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和水利部授权开展宁静生产监视治理事情。水利部其他直属单元及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元依法履行宁静生产主体责任,逐级增强内部宁静生产治理和监视检查,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宁静生产监视治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宁静生产事情,卖力对其直属单元和统领规模内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宁静生产事情进行监视治理,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宁静生产事情进行指导和监视。

  第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应当保障本单元宁静生产所需资金、物资、技术和人员投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增强宁静生产基础建设和羁系能力建设,保障经费投入。

第二章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宁静生产治理

  第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具备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技术尺度等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水利生产经营运动。

  第九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建设健全并落实本单元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按划定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制定并实施宁静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开展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建设并落实宁静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事情机制,建设宁静生产允许制度,增强宁静生产尺度化和信息化建设,依法加入工伤保险和按划定投保宁静生产责任保险,制定并实施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实时、如实陈诉宁静生产信息。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是本单元宁静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元的宁静生产事情全面卖力,其他卖力人对职责规模内的宁静生产事情卖力。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可以设置专职宁静生产分管卖力人,协助本单元主要卖力人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

  第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建设宁静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宁静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环节的全链条管控机制,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价确定危险源风险品级,实施宁静风险预警,落实监测、控制和防范措施,接纳科学有效措施进行差异化处置,明确和落实各级各岗位的管控责任,并凭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按划定陈诉和存案。

  第十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建设健全并落实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排查治理经费,接纳技术、治理措施,实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按划定通报和陈诉。

  第十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卖力人、项目卖力人和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经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宁静生产考核及格。

  第十四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增强宁静生产尺度化建设,建设并连续完善宁静生产治理体系,提升宁静生产治理水平。

  第十五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增强宁静生产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利宁静生产羁系信息系统,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宁静生产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将工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等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元的,或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元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运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宁静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宁静生产治理协议或在条约中约定各自的宁静生产治理职责。

第三章 水利宁静生产监视治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的宁静生产领导小组(宁静生产委员会)应当部署落实上级宁静生产有关决策要求,研究提出水利宁静生产重大政策,协调整决水利宁静生产事情中重大问题和事项,督促落实水利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重点事情。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的主要卖力人是本单元宁静生产事情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宁静生产事情的卖力人负综合监视治理领导责任,其他卖力人对分管规模内的宁静生产事情负专业监视治理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的宁静生产综合监视治理部门,凭据事情职责卖力组织建设健全本级水利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宁静生产风险评估、监视检查、应急治理、统计分析、宣教培训等综合羁系事情。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的相关专业治理部门,凭据事情职责对本专业领域水利宁静生产事情进行监视治理,健全并落实本专业领域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尺度,监视和指导本专业领域水利生产经营单元落实宁静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建设健全宁静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尺度体系,建设宁静风险数据库,实行差异化羁系,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增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风险品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的管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本辖区(单元)水利宁静生产监视治理的重要内容,增强督促指导和监视检查,对水利生产经营单元未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实时排查并接纳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纪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行为,凭据有关划定追究责任。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实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宁静生产风险评估,建设健全水利宁静生产羁系信息系统和评价指标体系,汇总分析危险源、隐患、事故等宁静生产相关信息,定期开展宁静生产状况评价并宣布结果进行预警,凭据风险状况对监视治理规模内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宁静风险、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域和单元加大羁系力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制定宁静生产年度监视检查计划,凭据综合羁系和专业羁系职责分工开展监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单元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事故多发地域和单元实施重点羁系。对于监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凭据有关划定实施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实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利宁静生产行政执法,将水利宁静生产执法作为本级水行政执法重要内容。水利宁静生产执法处罚尺度可参照宁静生产行政处罚有关尺度执行,或者依据行政处罚有关规则划定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监视和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开展宁静生产尺度化建设,凭据评审权限开展尺度化品级评审,实行动态羁系和信息共享,建设完善有关激励与惩戒机制,推进宁静生产尺度化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凭据考核治理权限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卖力人、项目卖力人和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宁静生产考核治理,实行动态羁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增强对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履职的监视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本单元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视和指导本辖区(单元)内水利生产经营单元按划定落实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情。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设健全宁静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增强对水利生产经营单元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和果真,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治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宁静生产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并调考核实有关水利宁静生产的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视察处置惩罚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惩罚。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和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单元)水利生产宁静事故情况,按划定逐级上报水利行业生产宁静事故统计报表。

第四章 水利生产宁静事故应急治理

  第三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建设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体系,配备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应抢救援队伍或人员,按划定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设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制定本辖区(单元)的水利生产宁静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元发生生产宁静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陈诉本单元卖力人。单元卖力人接到事故陈诉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陈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陈诉后,应当按划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凌驾2小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生较大事故的陈诉,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陈诉水利部监视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陈诉水利部监视司。

  部直属单元(工程)发生的生产宁静事故信息,在逐级陈诉的同时,其中较大事故、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陈诉水利部监视司;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陈诉水利部监视司。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元卖力人接到事故陈诉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接纳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救援。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后,应当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或加入事故救援。

  第三十四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依法开展或加入事故视察,凭据批复的事故视察处置惩罚决定,依据划定权限和法式对事故发生单元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置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中水利生产经营单元是指从事开发、利用、节约、掩护、治理水资源,治理水情况,修复水生态,防治水灾害等生产经营运动的单元。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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