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2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指导用人单元和劳动者依规则范订立电子劳动条约,我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执法规则,组织编写了《电子劳动条约订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加大《电子劳动条约订立指引》的宣传力度,指导有订立电子劳动条约意愿的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参照《电子劳动条约订立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条约,确保电子劳动条约真实、完整、准确、不被改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速建设电子劳动条约业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宣布接收电子劳动条约的数据花样和尺度,逐步推进电子劳动条约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的全面应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日
电子劳动条约订立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条约,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执法规则划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条约。
第二条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条约具有执法效力,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应当凭据电子劳动条约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 电子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三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条约的,要通过电子劳动条约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 电子劳动条约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条约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宁静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条约信息的订立、生成、通报、储存等切合执法规则划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行改动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五条 勉励用人单元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宣布的劳动条约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条约。劳动条约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划定的劳动条约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执法规则划定的,用人单元依法肩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六条 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要在订立电子劳动条约前,明确见告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条约的流程、操作要领、注意事项和检察、下载完整的劳动条约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用度。
第七条 用人单元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条约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电子劳动条约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纪录和生存验证确认历程。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第八条 用人单元和劳动者要使用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表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第九条 电子劳动条约经用人单元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第十条 电子劳动条约订立后,用人单元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条约已订立完成。
第三章 电子劳动条约的调取、储存、应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元要提示劳动者实时下载和生存电子劳动条约文本,见告劳动者检察、下载电子劳动条约的要领,并提供须要的指导和资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元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检察、下载、打印电子劳动条约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用度。
第十三条 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条约纸质文本的,用人单元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劳动条约的储存期限要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关于劳动条约生存期限的划定。
第十五条 勉励用人单元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条约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用人单元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条约的,要凭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宣布的数据花样和尺度,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条约数据,便捷治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存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非政府平台的电子劳动条约订立平台要支持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实时提交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劳动条约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治理电子劳动条约全历程证据,包罗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元、劳动者以及执法规则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掩护和宁静
第十七条 电子劳动条约信息的治理、调取和应用要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宁静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措施》等执法规则,不得侵害信息主体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电子劳动条约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情况,要凭据《信息宁静品级掩护治理措施》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宁静品级掩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条约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露、改动、丢失。
第十九条 电子劳动条约订立平台要建设健全电子劳动条约信息掩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果真电子劳动条约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执法规则授权,电子劳动条约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条约查阅、调取等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中主要用语的寄义:
(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是指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讲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切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五)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发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数据。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和政策划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