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市场羁系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政务果真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国市监反垄发〔2021〕72号
  2. [发文机构]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
  3. [宣布日期] 2021-11-18
  4. [有效性]

市场羁系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打印
字号:        

国市监反垄发〔20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羁系局(厅、委):

  为了勉励企业培育公正竞争的合规文化,引导企业建设和增强境外反垄断合规治理制度,增强企业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治理意识,提升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治理水平,防范境外反垄断执法风险,保障企业连续康健生长,市场羁系总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以宣布。

  市场羁系总局

  2021年11月15日


  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勉励企业培育公正竞争的合规文化,引导企业建设和增强境外反垄断合规治理制度,增强企业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治理意识,提升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治理水平,防范境外反垄断执法风险,保障企业连续康健生长,凭据事情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域(以下称司法辖区)掩护市场公正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普遍做法。差异司法辖区对反垄断法的表述有所差异,例如“反垄断法”、“竞争法”、“反托拉斯法”、“公正交易法”等,本指引以下统称反垄断法。

  企业境外经营应当坚持诚信守法、公正竞争。企业违反反垄断法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罚金、损害赔偿诉讼和其他执法责任,企业相关卖力人也可能面临罚款、罚金甚至刑事责任等严重结果。增强境外反垄断合规建设,可以资助企业识别、评估和管控种种反垄断执法风险。

  第三条 适用规模

  本指引适用于在境外从事经营业务的中国企业以及在境内从事经营业务但可能对境外市场发生影响的中国企业,包罗从事进出口贸易、境外投资、并购、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招投标等涉及境外的经营运动。

  多数司法辖区反垄断规则定域外统领制度,对在本司法辖区以外发生但对本司法辖区内市场发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同样适用其反垄断法。

  第二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治理制度

  第四条 建设境外反垄断合规治理制度

  企业可以凭据业务规模、业务涉及的主要司法辖区、所处行业特性及市场状况、业务经营面临的执法风险等制定境外反垄断合规制度,或者将境外反垄断合规要求嵌入现有整体合规制度中。

  部门司法辖区对企业建设健全反垄断合规体系提出了具体指引,企业可以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反垄断合规制度。企业建设并有效实施良好的合规制度在部门司法辖区可以作为减轻反垄断处罚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治理机构

  勉励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设置境外反垄断合规治理部门或者岗位,或者依托现有合规治理制度开展境外反垄断合规治理专项事情。

  反垄断合规治理部门和合规治理人员可以凭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宣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履行相应职责。

  企业可以对境外反垄断合规治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该评估可以由反垄断合规治理部门实施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实施。

  第六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治理职责

  境外反垄断合规治理职责主要包罗以下方面:

  (一)连续关注企业业务所涉司法辖区反垄断立法、执法及司法的生长动态,实时为决策层、高级治理层和业务部门提供反垄断合规建议;

  (二)凭据所涉司法辖区要求,制定并更新企业反垄断合规政策,明确企业内部反垄断合规要求和流程,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确保合规要求融入各项业务领域;

  (三)审核、评估企业竞争行为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实时制止、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并制定针对潜在不合规行为的应对措施;

  (四)组织或者协助业务、人事等部门开展境外反垄断合规培训,并向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境外反垄断合规咨询;

  (五)建设境外反垄断合规陈诉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反垄断合规检查,对发现的合规风险向治理层提出处置惩罚建议;

  (六)妥善应对反垄断合规风险事件,就潜在或者已发生的反垄断视察或者诉讼,组织制定应对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与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有关的事情。

  第七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允许机制

  勉励企业建设境外反垄断合规允许机制。企业决策人员、在境外从事经营的高级治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等可以作出反垄断合规允许。

  建设反垄断合规允许机制,可以提高相关人员对反垄断执法风险的认识和重视水平,确保其对企业履行合规允许卖力。通常情况下,企业决策人员和相关高级治理人员对反垄断合规的允许和加入是提升合规制度有效性的要害。

  第三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重点

  第八条 反垄断涉及的主要行为

  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调整的行为类型类似,主要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职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各司法辖区对于相关行为的界说、具体类型和评估要领不尽相同,本章对此作简要阐释,具体合规要求应以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相关划定为准。

  同时,企业应当凭据相关司法辖区的情况,关注本章可能未涉及的特殊规制情形,例如有的司法辖区划定禁止滥用相对优势职位、禁止在竞争者中兼任董事等部署,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等。

  第九条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一般是指企业间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接纳的协同行为,也被称为“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不正当交易限制”等,主要包罗固订价钱、限制产量或支解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以及转售价钱维持、限定销售区域和客户或者排他性部署等纵向垄断协议。部门司法辖区反垄断法也禁止交流价钱、成本、市场计划等竞争性敏感信息,某些情况下被动接收竞争性敏感信息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横向垄断协议,尤其是与价钱相关的横向垄断协议,通常被视为很是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各司法辖区均对此严格规制。多数司法辖区也对纵向垄断协议予以规制,例如转售价钱维持(RPM)可能具有较大的违法风险。

  垄断协议的形式并不限于企业之间签署的书面协议,还包罗口头协议、协同行为等行为。垄断协议的评估因素较为庞大,企业可以凭据各司法辖区的具体划定、指南、司法判例及执法实践进行评估和判断。好比,有的司法辖区对垄断协议的评估可能适用自己违法或者合理原则,有的司法辖区可能会考虑其是否组成目的违法或者需要进行效果分析。适用自己违法或者目的违法的行为通常推定为本质上存在损害、限制竞争性质,而适用合理原则与效果分析时,会对相关行为促进和损害竞争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部门司法辖区对垄断协议行为设有行业宽免、团体宽免以及宁静港制度,企业在分析和评估时可以参照有关划定。

  此外,大多数司法辖区均划定协会不得组织企业从事垄断协议行为,企业也不会因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而免于处罚。

  第十条 滥用市场支配职位

  市场支配职位一般是指企业能够控制某个相关市场,而在该市场内不再受到有效竞争约束的职位。一般来说,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职位需要综合考虑业务规模、市场份额和其他相关因素,好比来自竞争者的竞争约束、客户的谈判能力、市场进入壁垒等。通常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较低的市场份额不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职位。

  企业具有市场支配职位自己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职位才组成违法。滥用市场支配职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职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凭借该职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包罗销售或采购运动中的不公正高价或者低价、低于成本价销售、附加不合理或者不公正的交易条款和条件、独家或者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搭售、歧视性待遇等行为。企业在判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职位时,可以凭据有关司法辖区的划定,提出可能存在的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一般是指企业合并、收购、合营等行为,有的司法辖区称之为并购控制。经营者集中自己并不违法,但对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被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差异司法辖区判断是否组成集中、是否应当申报的尺度差异。有的司法辖区主要考察经营者控制权的持久变换,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单独或者配合控制即组成集中,同时依据营业额设定申报尺度;有的司法辖区设置交易规模、交易方资产额、营业额等多元指标判断是否到达申报尺度;有的司法辖区考察集中是否会或者可能会对本辖区发生实质性限制竞争效果,主要以市场份额作为是否申报或者勉励申报的开端判断尺度。此外,设立合营企业是否组成经营者集中在差异司法辖区的尺度也存在差异,需要凭据相关划定具体分析。

  多数司法辖区要求切合划定尺度的集中必须在实施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有的司法辖区凭据集中类型、企业规模和交易规模确定了差异的申报时点;有的司法辖区接纳自愿申报制度;有的司法辖区要求企业不晚于集中实施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有的司法辖区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视察未到达申报尺度的交易。对于接纳强制事前申报的司法辖区,未依法申报或者未经批准实施的经营者集中,通常组成违法行为并可能发生严重的执法结果,好比罚款、暂停交易、恢回复状等;接纳自愿申报或者事后申报的司法辖区,好比交易对竞争发生倒霉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暂停交易、恢回复状、附加限制性条件等。

  第十二条 境外反垄断视察方式

  多数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拥有强力而广泛的视察权。一般来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凭据举报、投诉、违法公司的宽大申请或者依职权开展视察。

  视察手段包罗收集有关信息、复制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好比竞争对手和客户)、现场视察、接纳强制措施等。部门司法辖区还可以开展“黎明突袭”,即在不事先通知企业的情况下,突然对与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相关或者与视察相关的须要场所进行现场搜查。在黎明突袭期间,企业不得拒绝持有搜查证、搜查授权或者决定的视察人员进入。视察人员可以检查搜查证、搜查授权或者决定规模内的一切物品,可以查阅、复制文件,凭据检查需要可以暂时查封有关场所,询问员工等。此外,在有的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与领土治理部门相助,扣留和视察入境的被视察企业员工。

  第十三条 配合境外反垄断视察

  各司法辖区对于配合反垄断视察和诉讼以及证据生存均有相关划定,一般要求相关方不得拒绝提供有关质料或信息,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隐匿或者销毁证据,开展其他阻挠视察和诉讼法式并带来倒霉结果的行为,对于不配合视察的行为划定了相应的执法责任。有的司法辖区划定,提供错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情形可面临最高为团体上一财年全球总营业额1%的罚款,还可以要求每日缴纳最高为团体上一财年全球日均营业额5%的滞纳金;如果最终判定存在违法行为,则拒绝相助可能成为加重罚款的因素。有的司法辖区划定,拒绝配合视察可能被判藐视法庭或者故障司法公正,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判处刑事责任,好比通过向视察人员提供重大不实陈述的方式故意阻碍视察等情形。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反垄断视察的配合水平是执法机构作出处罚以及宽大处置惩罚决定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企业可以凭据需要,由法务部门、外部律师、信息技术部门事先制定应对现场检查的方案和配合视察的计划。在面临反垄断视察和诉讼时,企业可以制定员工出行指南,确保员工在出行期间发生海关盘问、搜查等突发情况时能够遵守企业合规政策,同时掩护其正当权利。

  第十四条 企业在境外反垄断视察中的权利

  多数司法辖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视察的法式等作出明确要求,以保障被视察企业的正当权利。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视察时应当遵循法定法式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好比执法机构的身份证明或者法院批准的搜查令等。被视察的企业依法享有陈述、说明和申辩的权利,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视察历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在境外反垄断视察中,企业可以依照相关司法辖区的划定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好比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视察人员出示证件,向执法机构询问企业享有的正当权利,在保密的基础上查阅执法机构的部门视察文件;聘请律师加入,在有的司法辖区,被视察工具有权在律师到达前保持缄默。部门司法辖区对受律师客户特权掩护的文件有除外划定,企业在提交文件时可以对相关文件主张律师客户特权,防止执法人员拿走他们无权调阅的特权资料。有的司法辖区划定,应当听取被视察企业或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使其享有就异议事项提出答辩的时机。无论是执法或者事实情况,如果被视察工具没有时机表达自己的看法,就不能作为案件裁决的依据。

  第十五条 境外反垄断诉讼

  企业在境外也可能面临反垄断诉讼。反垄断诉讼既可以由执法机构提起,也可以由民事主体提起。好比,在有的司法辖区,执法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直接购置者、间接购置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诉讼也有可能以团体诉讼的方式提起。在有的司法辖区,反垄断诉讼包罗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的上诉,以及受损害主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停止垄断行为的禁令申请或者以条约包罗违反竞争执法的限制性条款为由对该条约提起的条约无效之诉。

  差异司法辖区的反垄断诉讼涉及法式庞大、耗时较长;有的司法辖区可能涉及规模极为宽泛的证据开示。企业在境外反垄断诉讼中一旦败诉,将面临巨额罚款或者赔偿、责令改变商业模式甚至肩负刑事责任等严重倒霉结果。

  第十六条 应对境外反垄断风险

  企业可以建设对境外反垄断执法风险的应对和损害减轻机制。当发生重大境外反垄断执法风险时,可以立刻通知法务人员、反垄断合规治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卖力人开展内部联合视察,发现并实时终止不合规行为,制定内部应对流程以及诉讼或者辩护方案。

  部门司法辖区设有宽免申请制度,在切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针对可能存在损害竞争效果但也有一定效率提升、消费者福利提升或公正利益提升的相关行为,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前提出宽免申请。获得批准后,企业从事相关行为将不会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视察或者被认定为违法。企业可以凭据所在司法辖区的实际情况评估如何运用该宽免申请,提前防范反垄断执法风险。

  企业可以聘请外部律师、执法或者经济学专家、其他专业机构协助企业应对反垄断执法风险,争取内部视察的结果在可适用的情况下可以受到律师客户特权的掩护。

  第十七条 可能适用的调停措施

  泛起境外反垄断执法风险时或者境外反垄断执法风险发生后,企业可以凭据相关司法辖区的划定以及实际情况接纳相应措施,包罗运用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法中的宽大制度、允许制度、息争法式等,最洪流平降低风险和负面影响。

  宽大制度,一般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主动陈诉垄断协议行为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企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好比,有的司法辖区,宽大制度可能使申请企业减免罚款并宽免刑事责任;有的司法辖区,第一个申请宽大的企业可能被免除全部罚款,后续申请企业可能被免除部门罚款。申请适用宽大制度通常要求企业认可加入相关垄断协议,可能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成为对企业的倒霉证据,同时要求企业肩负更高的配合视察义务。

  允许制度,一般是指企业在反垄断视察历程中,主动允许停止或者放弃被指控的垄断行为,并接纳具体措施消除对竞争的倒霉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评估后作出中止视察、接受允许的决定。对于企业而言,允许决定不会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也不会处以罚款;但企业后续如果未遵守允许,可能面临重启视察和罚款的倒霉结果。

  息争制度,一般是指企业在反垄断视察历程中与执法机构或者私人原告以息争的方式快速结案。有的司法辖区,涉案企业需主动认可其加入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以获得最多10%的特别罚款减免。有的司法辖区,息争包罗在民事案件中与执法机构或者私人原告告竣民事息争协议,或者在刑事案件中与执法机构告竣刑事认罪协议。民事息争通常包罗有约束力的同意调整书,其中包罗纠正被诉损害竞争行为的允许。执法机构也可能会要求被视察方退还通过损害竞争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同意调整书同时要求企业对遵守允许情况进行定期陈诉。不遵守同意调整书,企业可能被处以罚款,而且重新视察。在刑事法式中,企业可以和执法机构告竣认罪协议,到达减轻罚款、更快结案的效果;企业可以综合考虑可能的罚款减免、效率、诉讼成本、确定性、胜诉可能性、对后续民事诉讼的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告竣认罪协议。

  第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责任

  垄断行为可能导致相关企业和小我私家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罗被处以禁止令、罚款、拆分企业等。禁止令通常禁止继续实施垄断行为,也包罗要求接纳整改措施、定期陈诉、建设和实施有效的合规制度等。多数司法辖区对垄断行为划定大额罚款,有的司法辖区划定最高可以对企业处以团体上一年度全球总营业额10%的罚款。

  民事责任主要有确认垄断协议无效和损害赔偿两种。有的司法辖区划定应当充实赔偿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失,包罗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加上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至支付赔偿金期间的利息;有的司法辖区划定企业最高肩负三倍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相关诉讼用度。

  部门司法辖区还划定刑事责任,垄断行为涉及的高级治理人员、直接责任人等小我私家可能面临罚金甚至羁系,对公司违法者的罚金高达1亿美元,小我私家刑事罚金高达100万美元,最高羁系期为10年。如果违法所得或者受害者经济损失凌驾1亿美元,公司的最高罚金可以是违法所得或者经济损失的两倍。

  有的司法辖区划定,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境外子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母公司可能肩负连带责任。同时,盘算相关罚款的基础调整为整个团体营业额。

  除执法责任外,企业受到反垄断视察或者诉讼还可能发生其他重大倒霉影响,对企业境外经营运动造成极大风险。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视察或者反垄断诉讼可能泯灭公司大量的时间,发生高额执法用度,疏散对焦点业务运动的关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如果视察或者诉讼发生倒霉结果,企业财政状况和声誉会受到极大损害。

  第四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治理

  第十九条 境外反垄断风险识别

  企业可以凭据境外业务规模、所处行业特点、市场情况、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规则以及执法情况等因素识别企业面临的主要反垄断风险。

  (一)可能与垄断协议有关的风险。大多数司法辖区禁止企业与其他企业告竣和实施垄断协议以及交流竞争性敏感信息。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高度关注以下行为可能发生与垄断协议有关的风险:一是与竞争者接触相关的风险。好比,企业员工与竞争者员工之间在行业协会、聚会会议以及其他场所的接触;竞争企业之间频繁的人员流动;通过同一个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流敏感信息等。二是与竞争者之间条约、股权或其他相助相关的风险。好比,与竞争者告竣合资或者相助协议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三是在日常商业行为中与某些类型的协议或行为相关的风险。好比,与客户或供应商签订包罗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对客户转售价钱的限制等。

  (二)可能与滥用市场支配职位有关的风险。企业应当对从事经营运动的市场、主要竞争者和自身市场力量做出评估和判断,并以此为基础评估和规范业务经营运动。当企业在某一市场中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时,应当注意其市场行为的商业目的是否为限制竞争、行为是否对竞争造成倒霉影响,制止泛起滥用市场支配职位的风险。

  (三)可能与经营者集中有关的风险。大多数司法辖区设有集中申报制度,企业在全球规模内开展合并、收购、设立合营企业等交易时,同一项交易(包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易)可能需要在多个司法辖区进行申报。企业在开展相关交易前,应当全面了解各相关司法辖区的申报要求,充实利用境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前商谈机制,评估申报义务并依法实时申报。企业收购境外目标公司还应当特别注意目标公司是否涉及反垄断执法责任或者正在接受反垄断视察,评估该执法责任在收购后是否可能被附加至母公司或者买方。

  第二十条 境外反垄断风险评估

  企业可以凭据实际情况,建设境外反垄断执法风险评估法式和尺度,定期分析和评估境外反垄断执法风险的来源、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结果的严重性等,明确风险品级,并凭据差异风险品级设计和实施相应的风险防控制度。评估可以由企业反垄断合规治理部门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实施。

  勉励企业对以下情形开展专项评估:(一)对业务收购、公司合并、新设合营企业等事项作出投资决策之前;(二)实施重大营销计划、签订重大供销协议之前;(三)受到境外反垄断视察或者诉讼之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员工风险评级

  企业凭据员工面临境外反垄断执法风险的差异水平开展风险评级,进行更有效的风险防控。对高级治理人员,业务部门的治理人员,经常与同行竞争者交往的人员,销售、市场及采购部门的人员,知晓企业商业计划、价钱等敏感信息的人员,曾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情并知晓敏感信息的人员,卖力企业并购项目的人员等;企业可以优先进行风险治理,接纳措施强化其反垄断合规意识。对其他人员,企业可以凭据风险治理的优先级接纳反垄断风险治理的适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陈诉

  企业可以建设境外反垄断合规陈诉机制。反垄断合规治理部门可以定期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治理层汇报境外反垄断合规治理情况。当发生重大境外反垄断风险时,反垄断合规治理机构应当实时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治理层汇报,组织内部视察,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风险应对措施;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等渠道向商务部、市场羁系总局等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领馆陈诉。

  第二十三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咨询

  企业可以建设反垄断合规咨询机制。由于境外反垄断合规的高度庞大性,勉励企业及员工尽早向反垄断合规治理部门咨询经营中遇到境外反垄断合规问题。企业反垄断合规治理部门可凭据需要聘请外部律师或专家协助开展合规咨询,也可在相关司法辖区执法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开展相关行为前向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合规咨询。

  第二十四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审核

  企业可以建设境外反垄断合规审核机制。反垄断合规治理部门可以对企业在境外实施的战略性决定、商业条约、交易计划、经销协议模板、销售渠道治理政策等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核。反垄断合规治理部门可以凭据需要聘请外部律师协助评估反垄断执法风险,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培训

  企业可以对境外治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定期反垄断合规培训。反垄断合规培训可以包罗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规则、反垄断执法风险、可能导致反垄断执法风险的行为、日常合规行为准则、反垄断视察和诉讼的配合、反垄断宽大制度、允许制度、息争制度、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政策和体系等相关内容。

  企业可以定期审阅、更新反垄断合规培训内容;也可以通过员工行为准则、核查清单、反垄断合规手册等方式向员工提供书面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其他防范反垄断风险的具体措施

  除本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划定之外,企业还可以接纳以下措施,防范境外反垄断风险。

  (一)在加入行业协会之前,对行业协会目标和运营情况进行尽职视察,特别是会籍条款是否可能用来排除限制竞争,该协会是否有反垄断合规制度等。生存并更新所加入的行业协会运动及相关员工的清单。

  (二)在加入行业协会组织的或者有竞争者加入的聚会会议前了解议题,凭据需要可以部署反垄断执法照料出席聚会会议和进行反垄断合规提醒;加入行业协会聚会会议运动时认真审阅聚会会议议程和聚会会议纪要。

  (三)在与竞争者进行交流之前应当明确规模,制止讨论竞争敏感性话题;纪录与竞争者之间的对话或者其他形式的相同,实时向上级或者反垄断合规治理部门陈诉。

  (四)对与竞争者配合建设的合营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相助,可以凭据需要设立信息防火墙,制止通过合营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相助告竣或者实施垄断协议。

  (五)如果企业的部门产物或者服务在相关司法辖区可能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可以对订价、营销、采购等部门进行专项培训,对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进行事前评估,实时防范潜在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仅对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指引中关于境外反垄断执法规则的阐释多为原则性、归纳综合性说明,建议在具体适用时查询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规则的最新版本。企业应当结合各司法辖区关于合规制度以及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建设反垄断合规体系和开展合规事情。

  本指引未涉及事项,可以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宣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评价建议

您会见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