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年 第46号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划定,为维护国家宁静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措施》(对外贸易经济相助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高氯酸钾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挂号。未经挂号,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经营高氯酸钾出口。有关挂号条件、质料、法式等事项依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挂号治理措施》(对外贸易经济相助部令2002年第35号)执行。
二、出口经营者应当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治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条约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商务部划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发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的法式、特殊情况处置惩罚、文件资料生存的年限等,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治理措施》(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相关划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划定治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羁系。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治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规模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给予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