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市场发〔202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增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治理,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康健有序生长,凭据《营业性演出治理条例》等有关划定,我部对《演出经纪人员治理措施》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事情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12月13日
演出经纪人员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治理,明确演出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康健有序生长,凭据《营业性演出治理条例》《营业性演出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罗个体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中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演出经纪运动,包罗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署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署理等运动。
第四条 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出经纪运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执业运动实施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执业运动实施监视治理。
第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增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治理和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法规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不停提高思想品德修养和职业能力水平,自觉维护演出行业形象。
第八条 演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演出经纪人员正当权益,制定自律规范,增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九条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全国统一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拟定考试纲要、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并确定考试及格尺度。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卖力保障本辖区考试事情的有序实施。
第十条 切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加入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加入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一)因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等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二)因违反《营业性演出治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划定,被认定为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结束后20个事情日内宣布及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由文化和旅游部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设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治理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人员,应当自及格分数线宣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羁系与服务平台领取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如小我私家信息发生变换,应当自变换后3个月内通过平台进行信息更新。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十五条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凭据《营业性演出治理条例》《营业性演出治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两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从业;
(二)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三)为含有《营业性演出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
(四)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对演出运动进行虚假宣传;
(六)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七)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在演出经纪运动中依法维护演员正当权益,提醒和督促演员严守执法规则,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定期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划定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十九条 演出经纪人员在从业运动中有违反本措施第十六条有关划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认定为文化市场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结合演出经纪运动特点,制定演出经纪人员分级、分类治理细则,促进行业规范生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增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增强信用羁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域居民加入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适用本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文化和旅游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治理措施>的通知》(文市发〔2012〕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