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情况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通告 2021年 第50号
为履行《掩护臭氧层维也纳条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划定的义务,凭据《消耗臭氧层物质治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治理措施》有关划定,生态情况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配合修订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通告。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治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凭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治理措施》的划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治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治理通关手续。
原《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环发〔2000〕10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环发〔2001〕6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环发〔2004〕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环发〔2006〕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环发〔2009〕161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情况掩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通告2012年第7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生态情况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