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消费〔202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长革新委、财政厅(局)、卫生康健委、药监局,广东省、贵州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各中央医药储蓄单元:
现将《国家医药储蓄治理措施(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医药储蓄治理措施(2021年修订)》.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反恐怖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卫生康健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蓄治理措施(2021年修订)》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2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长革新委、财政厅(局)、卫生康健委、药监局,广东省、贵州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各中央医药储蓄单元:
现将《国家医药储蓄治理措施(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医药储蓄治理措施(2021年修订)》.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反恐怖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卫生康健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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