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革新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革新,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小我私家所得税征收治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资企业工业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小我私家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资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小我私家所得税。
二、独资合资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通告实施前独资合资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审定征收独资合资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领导事情,积极引导独资合资企业建设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政治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资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治理法相关划定处置惩罚。
四、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