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21〕101 号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革新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情况、促进外贸稳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治理措施》等有关执法规则划定,海关总署决定将部门进境动植物及其产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辖区相关授权产物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审批的直属海关和产物类别名单见附件1,授权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物目录见附件2。
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检疫审批的动植物产物,应为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允许开展贸易的产物(凭据有关划定不需要治理检疫审批或已取消检疫审批要求的产物除外)。进口企业申请治理相关进境动植物及其产物检疫审批的方式稳定。
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
1.授权开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直属海关和产物类别名单.xls
2.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产物目录.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