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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
  2. [发文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
  3. [宣布日期] 2021-07-21
  4. [有效性]

再保险业务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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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第8号宣布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生长再保险市场,增强对再保险业务的治理,实现保险业康健协调可连续生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外洋资保险公司治理条例》以及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肩负的保险业务,部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划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条约的保险业务。

  本划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划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条约,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肩负的保险业务,部门向其他保险人治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凭据约定分保条件肩负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划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肩负的保险业务,部门向其他保险人逐保单治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并肩负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划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划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卖力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肩负的保险业务,部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划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划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划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划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也称原保险公司,是相对再保险人而言,是指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条约的保险人。

  本划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置惩罚单个保险人无法肩负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凭据国际老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组成、凭据其章程约定配合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本划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治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保险人、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保险机构治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划定。

  第五条 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治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对在治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勉励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农业保险,地震、台风、洪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巨灾保险和国家重点项目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

  第八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再保险业务实施监视和治理。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九条 保险人应当制定再保险战略,明确再保险在公司风险和资本治理战略中的作用。再保险战略应包罗再保险部署的目的、自留政策、分保政策、风险管控机制等内容。

  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由公司高级治理层卖力,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应对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视。

  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其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应经其分公司高级治理层同意。

  第十条 保险团体应当统筹制定团体的再保险战略,明确再保险战略与团体风险治理和资本治理战略的关系。团体再保险战略应包罗团体的风险累积和净自留治理、信用风险管控、团体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授权治理、团体内分保战略等内容。

  保险团体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由团体高级治理层卖力,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应对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视。

  第十一条 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划分核算。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划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元自留责任;凌驾的部门,应当治理再保险。

  保险人对危险单元的划分应当切合银保监会的相关划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凭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部署巨灾再保险。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凭据银保监会的划定治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切合银保监会的有关划定。

  第十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实时将影响再保险订价和分保条件的重要信息向再保险接受人书面见告;再保险条约建设后,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实时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重大赔案信息、赔款准备金等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盘算、准备金计提及预期赔付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应增强再保险条约治理,实时完成再保险条约文本或再保险条约简要文本的签订。

  第十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按约定实时支付再保险保费,再保险接受人应按约定实时支付赔款。

  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建设再保险业务档案治理制度,妥善保管再保险业务条约文本、账单、赔案资料及相关往来文件资料,实时进行电子化处置惩罚并存储到相关电子档案治理系统。

  第十九条 保险人应建设再保险业务集中度治理制度,对分出业务集中于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和与其关联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情况进行监测和管控,防范信用风险。

  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生工业险直接保险业务时,每一危险单元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总比例,不得凌驾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条约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

  第二十条 保险人应当正确识别自身临时分保需求,建设科学合理的临时分保治理制度。保险人承保的业务凌驾其承保能力和风险肩负能力的,应当在承保前完成临时分保部署。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开展境外分出业务的,应当建设境外分出业务监测制度,每半年对分保至境外的再保险业务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实时提出应对措施,保证再保险交易宁静。分析陈诉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建设再保险业务流动性风险治理制度,增强对再保险应收款项的治理,制定重大赔付案件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确保发生重大赔付时及早识别和应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在与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再保险价钱与条件,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保险人应当按有关划定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物。保险人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向银保监会陈诉。

  第二十五条 中国境内的专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配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

  第二十六条 直接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总公司统一治理,除银保监会另有划定外,分支机构不得治理再保险分入业务;

  (二)设立独立的再保险部门,配备须要的专业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凌驾1亿元的,应配置不少于3名独立于直接保险业务的专职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凌驾3亿元的,前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

  (三)建设完整的分入业务治理制度和独立的分入业务信息系统模块,并与财政系统自动对接,实现分入业务与直保业务的独立治理;

  (四)制定合理、详细的年度分入业务生长计划。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恪尽职责,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信誉和正当权益。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凭据业务需要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条约。

  第二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凭据再保险条约的约定,实时送达账单、结算再保险款项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险费、摊回赔款、摊回手续费以及摊回用度。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将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信息实时、准确地书面见告再保险分出人。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凭据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人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实时、准确地书面见告再保险接受人。

  第三十一条 应再保险分出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凭据条约约定配合进行赔案的理赔事情。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治理再保险业务,应当凭据精算的原理、要领,评估各项准备金,并凭据银保监会有关划定准确、足额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在有关精算划定责任准备金下,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在评估准备金时,应接纳一致的评估要领与假设。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偿付能力陈诉中涉及再保险业务的内容,应当切合银保监会宣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羁系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应当切合银保监会宣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羁系规则等有关制度的要求。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费以其总公司直接授权的额度为限。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严格凭据本划定对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业务进行分类和经营,不得以临时分保名义变相经营合约分保业务。

  预约分保等非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的再保险业务属于合约分保业务,应当按合约分保的要求进行治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划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质料:

  (一)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会计年度再保险经营治理情况:

  1.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

  包罗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手续费以及摊回、赔款以及摊回等情况。

  直接保险公司还应报送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部署、摊回赔款等情况。重大保险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工业损失赔偿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3000万元以上的理赔案件。

  2.经总精算师签署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种种准备金提取措施和金额。

  3.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工业保险公司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将每一危险单元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业务,凌驾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条约部门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50%的交易情况,以及治理该业务信用风险的相关措施。

  4.巨灾风险部署情况,包罗巨灾风险累积、巨灾风险自留额及其确定方式、巨灾风险的再保险分出部署等情况。

  5.再保险保费、赔款的应收、应付情况,包罗余额、账龄结构、原因分析等,特别是应收应付账龄凌驾180天的情况。

  (二)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本会计年度再保险部署有关情况:

  1.工业保险公司的危险单元划分要领及每一危险单元的最大净自留额。

  2.直接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部署情况,主要包罗再保合约的增减、合约分保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额接受人的变化等情况。

  3.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注册地保险羁系机构凭据当地执法出具的有关其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意见书或者经营状况意见书,以及总公司对其授权的承保权限和自留保费额度。

  第三十七条 保险联合体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银保监会陈诉上一年度的财政陈诉、业务分析陈诉以及与境外再保险交易情况。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违反本划定治理再保险业务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纠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规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违反本划定治理再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第三十九条 治理再保险业务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治理再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划定。不能适用本划定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向银保监会陈诉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勉励保险公司利用金融基础设施提供的数字化服务,推动再保险业务向线上化、智能化转型生长,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质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划定由银保监会卖力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划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再保险业务治理划定》(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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