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掩护中心,各有关单元:
凭据《国家地理标志产物掩护示范区建设治理措施(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物掩护示范区申报推荐事情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1〕157号)要求,经综合评审和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物掩护示范区筹建名单(见附件),并对有关事情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聚焦严格地理标志掩护,凭据实施方案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物掩护示范区建设,进一步细化事情部署,明确任务清单和责任主体,深化地理标志治理革新,全面落实示范区建设任务。国家地理标志产物掩护示范区筹建期为3年(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二、各地要凭据高尺度建设、高水平掩护、高质量生长的事情原则,创新事情方式,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在夯实掩护制度、健全事情体系、加大掩护力度、强化掩护宣传和增强相助共赢等方面集中资源予以重点专项支持。
三、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增强政策引导、业务指导、资金人才支持和跟踪治理,做好区域内国家地理标志产物掩护示范区建设推进事情。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法式探索推进本级地理标志产物掩护示范区建设相关事情。
四、各示范区筹建肩负单元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总结年度示范区建设实施情况,包罗事情任务的总体完成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由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示范区建设历程中的重要情况可随时报送。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增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物掩护示范区建设的治理,增强政策支持和分级分类指导,总结宣传典型经验,组织开展示范区筹建验收和动态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物掩护示范区筹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