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21〕17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革新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治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称《若干意见》)要求,增强革新前后政策衔接,现就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治理新旧政策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衔接的具体要求
为落实《若干意见》有关要求,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正在修订或制定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治理措施及配套实施细则。新旧政策凭据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
1.关于正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评审的科研项目。
已填写申报书的项目,申报书不再调整,据此开展项目评审,后续在任务书签订阶段结合申报单元意见对间接用度等进行调整;尚未填写申报书的项目,原则上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填写申报书。
已启动的项目评审,可沿用原有方式组织开展;尚未启动的项目评审,应按新政策在项目评审的同时开展预算评审。
已提交任务书的项目,原任务书暂不做调整,执行中适用在研项目的调整要求。
2.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
项目(课题)肩负单元应统筹考虑本单元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实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用度等方面的新政策。涉及按原政策划定需项目治理部门(单元)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法式后执行。
3.关于执行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
执行期已结束并已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相关经费治理和支出凭据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对于正在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项目治理部门(单元)要结合《若干意见》关于劳务费、设备费、预算调剂、间接用度等治理新要求形成验收结论。
4.关于结余资金。
自《若干意见》宣布之日起,已按划定留给单元使用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肩负单元统筹部署用于科研运动的直接支出。对于正在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结余资金处置惩罚按新政策执行。
二、有关要求
1.项目治理部门(单元)应尽快凭据《若干意见》要求完善项目治理流程和划定,修改项目申报书、任务书中预算有关内容,形成项目评审与预算评审合并方案,实时部署国家科技治理信息系统开发调试事情,确保项目治理尽快凭据新政策执行。上述事情原则上在《若干意见》宣布后2个月内完成。
2.项目肩负单元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治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凭据《若干意见》要求,尽快修订或制定预算调剂、间接用度治理、结余资金治理、科研财政助理等内部治理制度,并做幸亏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等事情,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的好。
3.科研单元主管部门应修订或制定本部门相关治理划定,指导督促所属单元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情,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为便于相同交流,财政部、科技部开通了政策咨询邮箱(zcc@jgzx.org)。在执行历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实时向两部门反馈。
财政部
科技部
2021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