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21〕5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及其相关配套规则,现将普通化妆品存案的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凭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存案资料治理划定>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存案平台和新注册存案平台存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陈诉制度。存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存案平台,提交存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陈诉。
二、凭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宣布<化妆品宁静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通告》(2021年第51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存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存案前,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宁静评估,提交产物宁静评估资料。
三、凭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宣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通告》(2021年第50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存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存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物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四、凭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存案信息治理平台衔接有关事情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要求,已开通新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化妆品注册人、存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于2022年1月1日前增补提交质量治理体系概述、不良反映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逾期未增补提交的,其临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
特此通告。
PA视讯市药品监视治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