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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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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6号
  2. [发文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宣布日期] 2021-09-03
  4. [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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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生长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治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情况的协调生长,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接纳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恒久均衡生长。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设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时机、增进妇女康健、提高妇女职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事情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事情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

  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执法掩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卖力全国计划生育事情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事情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事情。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中作出显著结果的组织和小我私家,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生长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体例人口生长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凭据全国人口生长计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生长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体例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生长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凭据人口生长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卖力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事情。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都市街道服务处卖力本统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划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增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生长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事情。

  机关、队伍、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元的计划生育事情。

  第十三条 卫生康健、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书、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公共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切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康健教育。

  第十四条 流感人口的计划生育事情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配合卖力治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须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域、少数民族地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勉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小我私家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提供捐助。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用度。

  第十六条 国家勉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相助。

第三章 生育调治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伉俪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配合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伉俪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切合执法、规则划定条件的,可以要求部署再生育子女。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划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划定。

  伉俪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划定纷歧致的,凭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国家缔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宁静、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宁静。

  第二十条 育龄伉俪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淘汰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伉俪免费享受国家划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划定所需经费,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伉俪,凭据划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勉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第二十五条 切合执法、规则划定生育子女的伉俪,可以获得延永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怙恃育儿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有身、生育和哺乳期间,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享受特殊劳动掩护并可以获得资助和赔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正当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划定的休假。

  第二十七条 国家接纳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肩负。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接纳计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设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正性。

  国家勉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切合托育服务相关尺度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存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革新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运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果真场合和女职工比力多的用人单元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凭据划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康健指导。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伉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伉俪,国家发给《独生子女怙恃庆幸证》。

  获得《独生子女怙恃庆幸证》的伉俪,凭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划定享受独生子女怙恃奖励。

  执法、规则或者规章划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怙恃庆幸证》的伉俪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元落实的,有关单元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伉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凭据划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须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怙恃庆幸证》的伉俪,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凭据划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生长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本章划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设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淘汰出生缺陷,提横跨生婴儿康健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康健水平。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肩负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宁静、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国家勉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九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此外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康健主管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定或者选择性此外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尺度和规范的,由卫生康健主管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结果的,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肩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在计划生育事情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工业权和其他正当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行贿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改动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治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康健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治理历程中侵犯其正当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执行本法的具体措施,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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