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掩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治理,促进未成年人康健生长,凭据教育法、未成年人掩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执法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治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掩护、宁静治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事情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治理的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卖力当地域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治理事情。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由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加入的学校法治副校长事情联席聚会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当地域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治理事情。
第五条 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以下事情:
(一)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加入制订学校法治教育事情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肩负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资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二)掩护学生权益。加入学校学生权益掩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加入学生掩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视学校落实未成年人掩护职责,依法掩护学生权益。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增强治理和教育。
(四)加入宁静治理。指导学校完善宁静治理制度,协调推动建设学校宁静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宁静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加入学校宁静事故的调整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置惩罚宁静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正当权益的行为。
(五)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凭据执法和相关划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凭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加入建设学生教育掩护领导事情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领导、矫治。
(六)指导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设健全校规校纪、完善种种规章制度,加入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置惩罚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加入处置惩罚师生申诉,协助增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相同联系。
(七)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称派出机关)应当遴选、推荐切合以下条件的在职事情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富厚的执法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事情三年以上;
(三)身心康健,热心教育事情,了解教育教学纪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体贴学生康健生长;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相同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切合上述条件,年龄不凌驾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会同派出机关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事情便利,协商确定、统筹部署法治副校长人选,优先为偏远地域、农村地域学校和都市单薄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第八条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
凭据事情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第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组建由差异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事情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建设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切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凭据事情需要,参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从人员库中自主或者凭据统一部署选聘法治副校长,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一条 法治副校长由所聘学校发表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派出机关事情变换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实时陈诉,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计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计划,部署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培训应当包罗政治理论、未成年人掩护、教育执法政策、心理康健教育、学校宁静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凭据实际部署加入相应的培训。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应当接纳须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须要的事情时间和条件,勉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法治副校长应当凭据本措施主动加入学校事情,积极加入培训,定期到校开展事情。勉励法治副校长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入学校事情。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事情计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执法服务需求并实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正当治副校长做好相关事情。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聚会会议、运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相同,并通知其加入。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须要的便利条件。
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事情职责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
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凭据有关划定,为在偏远农村地域、交通未便地域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设法治副校长事情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事情情况作出评价。
学校对法治副校上进行评价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派出机关。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事情纳入相关事情人员的事情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事情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陈诉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事情、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事情结果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事情考核内容。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事情结果突出的派出机关、学校,应看成为普法事情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事情有显著结果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凭据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执法服务机构等单元聘任校外法治领导员的,参照本措施执行。
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聘任与治理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