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掩护法〉等十五部执法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聚会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治理和尺度制定
第三章 农产物产地
第四章 农产物生产
第五章 农产物销售
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物质量宁静,维护民众康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生长,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物,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低级产物,即在农业运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物。
本法所称农产物质量宁静,是指农产物质量到达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切合保障人的康健、宁静的要求。
第三条 与农产物质量宁静有关的农产物生产经营及其监视治理运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对食用农产物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宁静尺度的制定、有关宁静信息的宣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划定的,应当遵守其划定。
第四条 国家增强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情,实行源头治理、风险治理、全程控制,建设科学、严格的监视治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划定的职责,对农产物质量宁静实施监视治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划定的职责肩负农产物质量宁静的有关事情。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情卖力,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情,建设健全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情机制,提高农产物质量宁静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划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治理事情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规模内卖力本行政区域的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治理事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治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治理事情。
第七条 农产物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物质量宁静卖力。
农产物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执法、规则和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从事生产经营运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视,肩负社会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物质量宁静治理事情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增强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治理能力建设。
第九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物尺度化生产,勉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物,禁止生产、销售不切合国家划定的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的农产物。
第十条 国家支持农产物质量宁静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宁静治理要领,推广先进宁静的生产技术。国家增强农产物质量宁静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相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农产物质量宁静知识的宣传,发挥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物生产经营者增强质量宁静治理,保障农产物消费宁静。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物质量宁静执法、规则和农产物质量宁静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视。有关农产物质量宁静的宣传报道应认真实、公正。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相助社和农产物行业协会等应当实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设农产物质量宁静治理制度,健全农产物质量宁静控制体系,增强自律治理。
第二章 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治理和尺度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物品种进行质量宁静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国家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物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存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卖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实时上报。制定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实时研究分析,须要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物质量宁静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卫生康健、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产物进行质量宁静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情况、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接纳相应的治理措施,并将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实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视治理、卫生康健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事情时,可以凭据需要进入农产物产地、储存场所及批发、零售市场。收罗样品应当凭据市场价钱支付用度。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健全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体系,确保严格实施。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是强制执行的尺度,包罗以下与农产物质量宁静有关的要求:
(一)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规模、用法、用量、宁静间隔期和休药期划定;
(二)农产物产地情况、生产历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
(三)农产物要害身分指标等要求;
(四)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
(五)其他与农产物质量宁静有关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对食用农产物的有关质量宁静尺度作出划定的,依照其划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的制定和宣布,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制定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应当充实考虑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物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意见,保障农产物消费宁静。
第十八条 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应当凭据科学技术生长水平以及农产物质量宁静的需要,实时修订。
第十九条 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推进实施。
第三章 农产物产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健全农产物产地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情况、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物产地监测计划,增强农产物产地宁静视察、监测和评价事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情况、自然资源等部门凭据保障农产物质量宁静的要求,凭据农产物品种特性和产地宁静视察、监测、评价结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执法、规则的划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物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在特定农产物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收罗特定农产物和建设特定农产物生产基地。
特定农产物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和治理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情况、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违反有关情况掩护执法、规则的划定向农产物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切合执法、规则和国家有关强制性尺度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产物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物产地造成污染。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接纳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增强农产物基地建设,推进农业尺度化示范建设,改善农产物的生产条件。
第四章 农产物生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当地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保障农产物质量宁静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增强对农产物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增强对农产物生产经营者质量宁静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国家勉励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产物质量宁静培训。
第二十六条 农产物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相助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增强农产物质量宁静治理。
农产物生产企业应当建设农产物质量宁静治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物质量宁静指导。
国家勉励和支持农产物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相助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和实施危害分析和要害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提高农产物质量宁静治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农产物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相助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设农产物生产纪录,如实纪录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物生产纪录应当至少生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物生产纪录。
国家勉励其他农产物生产者建设农产物生产纪录。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物质量宁静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物质量宁静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视抽查,并宣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建设销售台账,纪录购置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规模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农产物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强制性尺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划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宁静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划定;不得超规模、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物质量宁静。
禁止在农产物生产经营历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 农产物生产场所以及生产运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应当切合国家有关质量宁静划定,防止污染农产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视治理和指导,建设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宁静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宁静、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农产物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物品种,接纳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物,实施分平分级,提高农产物品质,打造农产物品牌。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农产物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农产物冷链物流尺度、服务规范和羁系保障机制,保障冷链物流农产物流通高效、宁静便捷,扩大高品质市场供应。
从事农产物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执法、规则和有关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增强冷链技术创新与应用、质量宁静控制,执行对冷链物流农产物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情况等的检验检测检疫要求,保证冷链农产物质量宁静。
第五章 农产物销售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农产物应当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
农产物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相助社应当凭据质量宁静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物质量宁静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的农产物,应当实时接纳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物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物检测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农产物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质料等,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强制性尺度以及其他农产物质量宁静划定。
储存、运输农产物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宁静、无害。禁止将农产物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防止污染农产物。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物,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
(四)未凭据国家有关强制性尺度以及其他农产物质量宁静划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质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质料等不切合国家有关强制性尺度以及其他质量宁静划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物;
(六)其他不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的情形。
对前款划定不得销售的农产物,应当依照执法、规则的划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农产物批发市场应当凭据划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物质量宁静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视治理、农业农村等部门陈诉。
农产物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物,应当建设健全进货检检验收制度;经检验不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的,不得销售。
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物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的划定检验许可证和及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及格证明的,应当凭据划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农产物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相助社以及从事农产物收购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销售的农产物,凭据划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允许达标及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凭据划定标明产物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物质量品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凭据划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农产物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相助社应当执行执法、规则的划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尺度,保证其销售的农产物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并凭据质量宁静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允许达标及格证,允许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通例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勉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物时开具允许达标及格证。执法、行政规则对畜禽产物的质量宁静及格证明有特别划定的,应当遵守其划定。
从事农产物收购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凭据划定收取、生存允许达标及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宁静及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物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凭据划定开具允许达标及格证。
农产物批发市场应当建设健全农产物允许达标及格证检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允许达标及格证有关事情的指导服务,增强日常监视检查。
农产物质量宁静允许达标及格证治理措施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农产物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物的,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等执法、规则的划定,严格落实质量宁静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物切合质量宁静尺度。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增强对农产物生产经营者的治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列入农产物质量宁静追溯目录的农产物实施追溯治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建设农产物质量宁静追溯协作机制。农产物质量宁静追溯治理措施和追溯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制定。
国家勉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物生产经营者接纳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收罗、留存生产纪录、购销纪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第四十二条 农产物质量切合国家划定的有关优质农产物尺度的,农产物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物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物质量标志。
国家增强地理标志农产物掩护和治理。
第四十三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物,应当凭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宁静治理的有关划定进行标识。
第四十四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物,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证明。
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应当建设健全农产物质量宁静全程监视治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物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宁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增强收购、储存、运输历程中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治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实时通报和共享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治理信息,并凭据职责权限,宣布有关农产物质量宁静日常监视治理信息。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物质量宁静状况等,制定监视抽查计划,确定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物质量宁静风险分级治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凭据监视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抽查。
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切合本规则定条件的农产物质量宁静检测机构进行。监视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用度,抽取的样品应当凭据市场价钱支付用度,并不得凌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划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视抽查的同批次农产物,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四十八条 农产物质量宁静检测应当充实利用现有的切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物质量宁静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及格。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物质量宁静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第四十九条 从事农产物质量宁静检测事情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农产物质量宁静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陈诉卖力。检测陈诉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认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陈诉。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接纳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要领,开展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物不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农产物生产经营者对监视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向实施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接纳快速检测要领进行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接纳快速检测要领。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出具检测陈诉。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农产物生产的监视治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物产地情况、农业投入品购置和使用、农产物生产纪录、允许达标及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勉励和支持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农产物质量宁静信息员事情制度,协助开展有关事情。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检查,有权接纳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视察了解农产物质量宁静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物生产纪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物质量宁静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物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物;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物质量宁静隐患或者经检测不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的农产物;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物质量宁静或者经检测不切合产物质量尺度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物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物质量标志。
农产物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增强农产物质量宁静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农产物生产经营者信用纪录,纪录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物质量宁静信用信息的应用和治理。
第五十五条 农产物生产经营历程中存在质量宁静隐患,未实时接纳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物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物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接纳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六条 国家勉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对农产物质量宁静进行社会监视,对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治理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农产物质量宁静投诉举报制度,果真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实时处置惩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置惩罚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农产物质量宁静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农产物质量宁静执法事情。
第五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物质量宁静职责。对农产物质量宁静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卖力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接纳整改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物质量宁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国家食品宁静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物质量宁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物质量宁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故时,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接纳控制措施,实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陈诉;收到陈诉的机关应当凭据农产物质量宁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时处置惩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故时,凭据划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扑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等执法、规则的划定,对农产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运动进行监视检查。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发现农产物质量宁静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实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实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实时将案件移送农业农村、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惩罚。
公安机关商请农业农村、市场监视治理、生态情况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农产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实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结果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治理事情职责,未建设健全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情机制,或者未落实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治理责任;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物质量宁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故后未凭据划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结果的,其主要卖力人还应当引咎告退:
(一)隐瞒、谎报、缓报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扑灭有关证据;
(二)未凭据划定查处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故,或者接到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故陈诉未实时处置惩罚,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发现农产物质量宁静重大风险隐患后,未实时接纳相应措施,造成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履行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故。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在履行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治理职责历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农产物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农产物质量宁静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陈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用度,检测用度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用度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用度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物质量宁静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物生产经营者肩负连带责任。
因农产物质量宁静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陈诉导致发生重大农产物质量宁静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物质量宁静检测事情。农产物质量宁静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物质量宁静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物质量宁静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定,在特定农产物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收罗特定农产物或者建设特定农产物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执法、规则划定,向农产物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情况掩护执法、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凭据划定接纳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农产物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设农产物质量宁静治理制度;
(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物质量宁静治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物质量宁静指导。
第六十九条 农产物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相助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规则定建设、生存农产物生产纪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物生产纪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农产物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物,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或者予以监视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物生产经营历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物;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物。
明知农产物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划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物生产经营者肩负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定,农产物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物,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或者予以监视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的农产物;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的农产物;
(三)销售其他不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的农产物。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农产物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物,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或者予以监视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农产物生产场所以及生产运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切合国家有关质量宁静划定;
(二)未凭据国家有关强制性尺度或者其他农产物质量宁静划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质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质料等不切合国家有关强制性尺度或者其他质量宁静划定;
(三)将农产物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据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物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相助社、从事农产物收购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未凭据划定开具允许达标及格证;
(二)从事农产物收购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未凭据划定收取、生存允许达标及格证或者其他及格证明。
第七十四条 农产物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物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物质量标志的农产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据职责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物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物质量宁静追溯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据职责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物质量宁静监视检查、事故视察处置惩罚、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凭据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对食用农产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执法责任有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其划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工业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工业不足以同时肩负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肩负民事赔偿责任。
食用农产物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则定,污染情况、侵害众多消费者正当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执法的划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宁静治理,依照有关粮食治理的执法、行政规则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