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3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网治理措施》已经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徐麟
2022年9月26日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网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增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业务的治理,凭据《广播电视治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掩护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笼罩网)的计划、建设、使用和治理等运动。
无线传输笼罩网包罗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门。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笼罩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急广播信息的运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卖力全国无线传输笼罩网的治理事情,凭据广播电视的生长需要,卖力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笼罩网计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笼罩网进行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笼罩网的治理事情。
第四条 无线传输笼罩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组建,并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笼罩的宁静和质量。
第五条 无线传输笼罩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元肩负。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和有关划定。
第六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业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凭据行政许可规则定的期限治理有关许可事项,可凭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重要技术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为三十日。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
第七条 严禁在无线传输笼罩网中传送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禁止的内容。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不得擅自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不得利用无线传输笼罩网进行违法犯罪运动。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业务
第八条 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传输笼罩业务的,应当凭据本措施划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许可证有效期不凌驾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凭据本措施划定的审批法式治理手续。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机构(以下简称传输笼罩机构);
(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笼罩能力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机构。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直属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传输笼罩机构;
(二)切合无线传输笼罩网的总体计划和业务要求;
(三)有确保广播电视宁静传送所需的园地、设备、技术、人员及经费;
(四)有正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业务申请表;
(三)拟接纳的传输笼罩方式、规模、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保障机制;
(五)正当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规模的说明。
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卖力审批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元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卖力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元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四条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五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宁静,广电总局卖力指定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传输参数。任何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元不得擅自租用或者使用卫星转发器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宁静,广电总局可以要求更换或关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许可证制式。许可证应当包罗实施传输笼罩业务的方式、主体、传输笼罩的节目内容、传输笼罩的规模、技术手段、事情频段等内容。
持证单元应当凭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业务。
第三章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在经批准的笼罩规模内进行笼罩。
第十九条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为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切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工业生长计划;
(三)切合广播电视传输笼罩网相关计划和技术要求;
(四)有须要的资金、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五)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笼罩的规模与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笼罩规模一致;
(六)具备须要的监测羁系条件。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申请表;
(三)拟接纳的传输方式、笼罩规模、服务区域、节目内容、集成加密平台和技术参数;
(四)拟利用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五)技术方案、技术宁静保障机制及评估陈诉;
(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正当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笼罩规模的说明。
第四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网频率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元,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治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二十二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元,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凌驾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凭据本措施划定的审批法式治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元,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单元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服务效率,在委托的权限规模内凭据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许可证制式,依法治理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并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禁绝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15日前报广电总局存案。
第二十四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元,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下列质料:
(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笼罩网计划的,提供技术评估陈诉和与相关部门或单元的协调文件;
(三)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罗功效、用途、服务工具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元,如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申请治理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章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订购
第二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元,如需购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质料: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无线传输笼罩网中使用的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批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安装完毕后,设置该发射设备的单元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核发其《订购证明》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应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卖力组织验收。验收及格后,发射设备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六章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迁建和掩护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均有掩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卖力所统领的广播电视设施的掩护事情,并接纳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宁静。
第三十条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都市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都市计划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申请单元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切合城乡建设总体计划和国家有关划定;
(二)满足广播电视宁静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笼罩业务要求,避开种种滋扰源;
(四)周围情况切合国家有关情况电磁波防护尺度;
(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性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都市计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笼罩技术评估陈诉。
第三十二条 迁建事情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用度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元肩负。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的,依据《广播电视治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掩护条例》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二十日”“三十日”,是指事情日,不包罗法定节沐日。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笼罩网治理措施》(国家广播影戏电视总局令第4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