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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措施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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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70号
  2. [发文机构]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
  3. [宣布日期] 2023-03-16
  4. [有效性]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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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70号宣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掩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正当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视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视治理,应当遵守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规模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事情实施统一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事情实施监视治理。

  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增强计量治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切合本措施的划定。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元(或者用中文体现的计数单元)三个部门组成。法定计量单元的选择应当切合本措施附件1的划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元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其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元(或者用中文体现的计数单元)。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切合本措施附件2的划定。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差异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种种差异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种种差异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划分标注种种差异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措施附件3划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即是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要领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切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尺度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元的选择已有划定的,从其划定;没有划定的凭据本措施执行。

  第十一条 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接纳措施保证在划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视检查。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进行计量监视检查时,应当充实考虑情况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发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视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凭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情况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 国家勉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事情,保证计量诚信。勉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设行业规范、增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

  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凭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切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及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第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等执法规则对执法责任已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及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及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措施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划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纠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措施第八条、第九条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及格或者凌驾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质料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检验结果加入有偿运动的。

  第二十条 本措施下列用语的寄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质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质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凭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商品实际所包罗的商品内容物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所在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质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及格标志(也称C标志)是指由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统一划定式样,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明示其计量保证能力到达划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宣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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