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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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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
  2. [发文机构] 国家计量局
  3. [宣布日期] 2022-03-29
  4. [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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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宣布 凭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凭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凭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凭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划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元制度。法定计量单元的名称、符号凭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元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生长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海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康健、宁静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尺度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判定及格;

  (二)具有正常事情所需要的情况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生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治理制度。

  切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发表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事情。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破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事情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尺度器具(简称计量尺度,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及格;

  (二)具有正常事情所需要的情况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生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治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尺度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视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设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品级的社会公用计量尺度,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品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切合本细则第七条划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及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发表社会公用计量尺度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设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尺度,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切合本细则第七条划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及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元建设本单元各项最高计量尺度,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切合本细则第七条划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及格证的,企业、事业单元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存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尺度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尺度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事情计量器具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元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治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治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划定本单元治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事情应当切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统领的限制。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元和个体工商户须在牢固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切合国家划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宁静要求。

  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规模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物,必须经过定型判定。定型判定及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发表证书。在全国规模内已经定型,而本单元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物,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及格后,发给及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及格证书的计量器具,禁绝生产。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物定型判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物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十七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物定型判定和样机试验的单元,应当提供新产物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卖力计量器具新产物定型判定和样机试验的单元,对申请单元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增强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视检查,包罗抽检和监视试验。凡无产物及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及格的计量器具,禁绝出厂。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划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视检查。凡没有产物及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禁绝在事情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及格印、证或者凌驾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及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 计量监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视和贯彻实施计量执法、规则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事情的目标、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元;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生长计划,建设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尺度,组织量值通报;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视;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整计量纠纷;

  (五)监视检查计量执法、规则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执法、规则的行为,凭据本细则的有关划定进行处置惩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治理人员,卖力执行计量监视、治理任务;计量监视员卖力在划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凭据差异情况在划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执法、规则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惩罚,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视员必须经考核及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发表监视员证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卖力研究建设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尺度,进行量值通报,执行强制检定和执法划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视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羁系事情。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及格。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凭据需要,接纳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划定的规模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设社会公用计量尺度;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肩负执法划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八条 凭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划定被授权的单元,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被授权单元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及格;

  (二)被授权单元的相应计量尺度,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尺度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元肩负授权的检定、测试事情,须接受授权单元的监视;

  (四)被授权单元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整和仲裁检定。

第七章 产物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物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产物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事情情况和人员的操作技术;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治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产物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凭据本细则第三十条划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及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及格证书。产物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见告允许书并按要求提交质料的,凭据见告允许相关法式治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及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物质量检验事情。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及格的产物质量检验机构,凭据本细则第三十条划定的内容进行监视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及格证书的产物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凭据本细则有关划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八章 计量调整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卖力计量纠纷的调整和仲裁检定,并可凭据司法机关、条约治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元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在调整、仲裁及案件审理历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平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 费  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计量尺度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物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用度,具体收费措施或收费尺度,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视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元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执法、规则,实施计量监视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经费,凭据国家财政治理体制的划定,划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划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元的,责令其纠正;属出书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划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元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元的各项最高计量尺度,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及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规模的计量器具,未凭据划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规模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及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及格的计量器具新产物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物,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及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及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对小我私家或者单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划定规模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凭据划定场所从事经营运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及格证书的产物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视治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卖力计量器具新产物定型判定、样机试验的单元,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赔偿申请单元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及格的计量尺度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及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划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寄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工具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尺度物质,包罗计量基准、计量尺度、事情计量器具。

  (二)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及格所进行的全部事情。

  (三)定型判定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物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

  (四)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五)计量检定机构是指肩负计量检定事情的有关技术机构。

  (六)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尺度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运动。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事情的监视治理,亦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有关的治理措施、治理规模和种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卖力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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