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宣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增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治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执法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视检查,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水利部卖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视治理事情。
水利部所属流域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治理机构)凭据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和水利部授权,卖力所统领规模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视治理事情。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元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增强全历程水土保持治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淘汰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实时接纳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掩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计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元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措施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历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治理审批、批准、存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元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元体例。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视检查的部门和单元不得为生产建设单元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体例单元。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陈诉书和陈诉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体例水土保持方案陈诉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体例水土保持方案陈诉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而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体例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凭据水土保持有关技术尺度做好水土流失防治事情。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罗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规模、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陈诉书和陈诉表的具体内容和花样,由水利部划定。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元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元未体例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存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存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元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陈诉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陈诉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质料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陈诉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事情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事情日,并将延恒久限的理由见告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陈诉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用度由审批部门肩负并凭据有关划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盘算在本条第一款划定的期限内,但不得凌驾30个事情日。
水利部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陈诉书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治理机构的意见。
对水土保持方案陈诉表,实行允许制治理。申请人依法履行允许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凭据执法规则和技术尺度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卖力。
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元、从事水土保持方案体例事情的单元收取任何用度。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切合执法规则和技术尺度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看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规模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视察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行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掩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品级尺度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凭据水土保持尺度、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品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执法规则和技术尺度划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元应当增补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规模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门线路横向位移凌驾300米的长度累计到达该部门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淘汰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元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效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规模淘汰,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淘汰的,不需要增补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品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元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体例水土保持方案增补陈诉,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元。
第三章 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元应当凭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接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体例开端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开端设计应当包罗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尺度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生产建设单元应当将水土保持事情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条约,落实施工单元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历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元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运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实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凭据有关划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凭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划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
第四章 设施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元应当凭据水利部划定的尺度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果真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存案回执。
其中,体例水土保持方案陈诉书的,生产建设单元组织第三方机构体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陈诉。肩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事情的单元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陈诉体例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及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及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法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品级和尺度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凭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质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执法规则和技术尺度划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格后,生产建设单元或者运行治理单元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历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增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治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恒久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清单治理,依法果真审批规模、法式、结果,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尺度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凭据职责增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历程羁系,充实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羁系”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惩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在监视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尺度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及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建设羁系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羁系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羁系和监视检查事情。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划定增强对生产建设单元以及水土保持方案体例、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元的信用羁系;相关单元及其人员未凭据划定开展事情或者在事情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改动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纪录。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元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治理机构的监视检查,需要依法纠正的,应当凭据要求制定纠正计划和措施,在划定期限内纠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视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生产建设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执法规则的划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体例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体例水土保持方案或者体例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所在、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增补、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增补、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历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换的;
(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及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六)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凭据本措施的划定行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治理的措施,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凭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划定,并报水利部存案。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宣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治理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