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通告第617号
为增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划定,我部对2017年出台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治理措施》进行了修订,现予宣布。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1月11日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治理措施》,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知识和技术的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纲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罗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
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报名、时间、类别、方式等由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在考试举行三个月前向社会宣布。
第二章 组织治理
第五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卖力审定考试科目、考试纲要,宣布考试通告、确定考试试卷等。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肩负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日常事情,卖力拟定考试政策,监视、指导和协调各项考试治理事情,提出考试及格尺度建议等。
第六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卖力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事情。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考试纲要、试卷蓝图,开展命题、组卷相关事情;
(二)建设、治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信息治理系统和考试题库;
(三)肩负制卷、发送试卷、接纳作答结果、阅卷评分等考务事情;
(四)统计分析考试试题、结果等相关信息;
(五)指导考区和考点的考务事情;
(六)遴选和培训命题专家;
(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陈诉考试事情;
(八)承办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情。
第七条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卖力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治理事情。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二)指导、监视和检查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事情;
(三)宣布本考区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通告;
(四)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方案;
(五)指导考点做好考试保障事情;
(六)发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陈诉考试事情。
考区下设考试办公室,具体卖力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事务性事情。
第八条 以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为考点。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卖力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相关事情。
第九条 考区、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事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肩负。
将考试考务事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肩负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视。
第十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考区、考点应当有计划地开展考试考务培训。
第三章 命题组卷
第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是指加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题命制、试题审定和试卷审定事情的专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遴选,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聘任。
试题命制、试题审定阶段,每个学科专家不得少于两人;试卷审定阶段,每个考试类别专家不得多于三人。
第十二条 命题专家应当切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事情十年以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身体康健,有精力和时间肩负命题事情;
(四)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试题规模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宣布的考试纲要为依据。
命题应当接纳入闱方式,切合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试卷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的试卷蓝图为依据。
试卷蓝图应当凭据实际情况实时调整。
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题(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尺度答案和评分尺度,启用前应当保密。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十六条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切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宣布的报考专业目录的,可以报名加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2009年1月1日前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报名加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依法存案或挂号,且从事动物诊疗服务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可以报名加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专业切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宣布的报考专业目录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内地(大陆)任一考区报名加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应当实时向社会宣布考试信息。
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接纳网络报名的方式。加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应当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通告划定的时间内报名。
因不行抗力因素无法进行网络报名的,应当逐级上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同意后,由考区组织现场报名。
第十九条 考生凭《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加入考试。
报名和加入考试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一致。
第五章 考试内容
第二十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以考试当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宣布的考试纲要为准。
第二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接纳闭卷考试方式,考试试题为客观题。
第二十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门科目考查内容包罗:
基础科目考查与临床实践相关的基本理论和执法规则知识;
预防科目考查常发和多发的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知识;
临床科目考查常见和多发普通病的诊断和治疗;
综合应用科目考查常发重大疾病的处置、防控与治疗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水生动物养殖、生态和饲料与营养有关知识。
第六章 巡考
第二十三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应当在考试期间开展巡考。
第二十四条 巡考人员主要职责:
(一)检查考试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考前事情落实情况,包罗考试组织领导、考试宣传发动、考务培训等;
(三)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包罗考场部署、考务人员配备、考试现场组织、考风考纪、安保医疗等;
(四)指导做好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处置惩罚。
第二十五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应当增强本级巡考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考试的有关政策和划定。
第二十六条 巡考人员应对巡考历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问题严重的要实时上报。
第七章 结果宣布与证书发表
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格尺度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八条 加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凭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通告的时间和方式查询考试结果。不切合报名条件的,考试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可以申请执业兽医资格。其中,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应取得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执业兽医资格。
第三十条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接纳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证书全国统一编号。
第三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治理划定、违纪行为处置惩罚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划定。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加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措施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划定。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由农业农村部卖力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治理措施》(农业部通告第2537号)《港澳台居民加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治理划定》(农业部通告第2539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事情治理划定》(农医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