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第1次主席办公聚会会议审议通过,凭据2022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门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期货公司监视治理,促进期货公司增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治理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凭据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划定盘算风险羁系指标。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凭据审慎羁系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生长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羁系指标尺度及盘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部署。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设与风险羁系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治理制度,建设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增补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羁系指标连续切合尺度。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实时凭据羁系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生长情况对公司风险羁系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凌驾期货公司蒙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接纳有效措施,实时增补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蒙受规模内。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切合划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羁系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陈诉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陈诉的正当性和真实性卖力。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凭据执法、行政规则及本措施的划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羁系指标是否切合尺度,期货公司体例、报送风险羁系报表相关运动实施监视治理。
第二章 风险羁系指标尺度及盘算要求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连续切合以下风险羁系指标尺度: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欠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欠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划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风险羁系指标设置预警尺度。划定“不得低于”一定尺度的风险羁系指标,其预警尺度是划定尺度的120%,划定“不得高于”一定尺度的风险羁系指标,其预警尺度是划定尺度的80%。
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预警尺度。
第十条 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凭据变现能力对资产欠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羁系指标。
净资本的盘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欠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期货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历程中,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所需要的资本。
第十二条 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公司凭据交易所及挂号结算机构的有关要求以自有资金缴存用于履约担保的最低金额。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盘算净资本时,应当凭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划定充实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欠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富足性和合理性、预计欠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并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切合划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有证据讲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实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欠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凭据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事项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会计处置惩罚,在盘算净资本时凭据一定比例扣减,并在风险羁系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恒久借款以及其他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可以凭据划定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事情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陈诉。
期货公司不得相互持有次级债务。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开展某项业务存在未预期风险特征的,可以凭据潜在风险状况确定所需资本规模,并要求期货公司增补计提风险资本准备。
第三章 体例和披露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凭据中国证监会划定的方式体例并报送风险羁系报表。中国证监会可以凭据羁系需要及行业生长情况调整风险羁系报表的体例及报送要求。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凭据审慎羁系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体例并报送风险羁系报表,或要求期货公司在一段时期内提高风险羁系报表的报送频率。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治理主要卖力人、首席风险官、财政卖力人应当在风险羁系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羁系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陈诉。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月度及年度风险羁系报表,法定代表人、经营治理主要卖力人、首席风险官、财政卖力人等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风险羁系报表的生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陈诉,说明各项风险羁系指标的具体情况,该陈诉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陈诉经董事会审议通事后,应当向期货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向倒霉偏向变换凌驾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陈诉,说明原因,并在5个事情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陈诉。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羁系指标到达预警尺度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陈诉,详细说明原因、对期货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书面陈诉应当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风险羁系指标不切合划定尺度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法式外,还应当实时向全体股东陈诉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期货公司风险羁系指标的盘算历程及盘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凭据羁系需要,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切合划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羁系报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的风险羁系报表被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审计意见出具的5个事情日内就涉及事项对风险羁系指标的影响进行专项说明,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书面陈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要求期货公司限期纠正并重新体例风险羁系报表;期货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风险羁系指标不切合划定尺度。
期货公司的风险羁系报表被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体现意见或者否认意见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风险羁系指标不切合划定尺度。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未定期报送风险羁系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羁系报表存在虚假纪录、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增补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增补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措施有关划定的,可以认定其风险羁系指标不切合划定尺度。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羁系报表存在漏报、错报,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羁系报表,并可以视情况接纳出具警示函、羁系谈话等羁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风险羁系指标到达预警尺度的,进入风险预警期。风险预警期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接纳以下措施:
(一)要求期货公司制定风险羁系指标改善方案并定期对羁系指标的改善情况进行书面陈诉;
(二)要求期货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事情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陈诉,说明有关业务对风险羁系指标的影响;
(三)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陈诉。
期货公司未能有效履行相关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接纳出具警示函、羁系谈话等羁系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羁系指标优于预警尺度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风险羁系指标不切合划定尺度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知晓相关情况后2个事情日内对期货公司不切合划定尺度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视情况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接纳谈话、提示、记入信用纪录等羁系措施,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脱期限不得凌驾20个事情日。
第三十条 经过整改,期货公司风险羁系指标切合划定尺度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陈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羁系指标切合划定尺度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及格之日起3个事情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接纳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纠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羁系指标仍不切合划定尺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接纳羁系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反本措施划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期货交易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划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相关用语寄义如下:
(一)风险羁系报表是期货公司体例的反映各项风险羁系指标盘算历程及盘算结果的报表。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欠债、流动欠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欠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风险羁系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期货公司风险羁系指标治理试行措施》(证监发〔2007〕55号宣布、证监会通告〔2013〕12号修订)、《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盘算尺度的划定》(证监会通告〔2013〕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