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聚会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聚会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宁静防范
第三章 视察处置
第四章 保障与监视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反特工事情,防范、制止和惩治特工行为,维护国家宁静,掩护人民利益,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特工事情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宁静观,坚持果真事情与秘密事情相结合、专门事情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宁静人民防线。
第三条 反特工事情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小我私家和组织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本法所称特工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特工组织及其署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与其相勾通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宁静的运动;
(二)加入特工组织或者接受特工组织及其署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特工组织及其署理人;
(三)特工组织及其署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小我私家与其相勾通实施的窃取、密查、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宁静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事情人员叛变的运动;
(四)特工组织及其署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与其相勾通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元或者要害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滋扰、控制、破坏等运动;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六)进行其他特工运动。
特工组织及其署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特工运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宁静的,适用本法。
第五条 国家建设反特工事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反特工事情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特工事情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宁静机关是反特工事情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增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事情。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宁静、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宁静、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特工行为,维护国家宁静的义务。
国家宁静机关在反特工事情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发动、组织人民防范、制止特工行为。
第八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特工事情,守旧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特工事情秘密。
第九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特工事情的小我私家和组织给予掩护。
对举报特工行为或者在反特工事情中做出重大孝敬的小我私家和组织,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小我私家与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相勾通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宁静的特工行为,都必须受到执法追究。
第十一条 国家宁静机关及其事情人员在事情中,应当严格依法服务,不得逾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小我私家和组织的正当权益。
国家宁静机关及其事情人员依法履行反特工事情职责获取的小我私家和组织的信息,只能用于反特工事情。对属于国家秘密、事情秘密、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小我私家信息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 宁静防范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肩负本单元反特工宁静防范事情的主体责任,落实反特工宁静防范措施,对本单元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宁静的教育,发动、组织本单元的人员防范、制止特工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治理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有关反特工宁静防范事情。
国家宁静机关依法协调指导、监视检查反特工宁静防范事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特工宁静防范宣传教育,将反特工宁静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增强全民反特工宁静防范意识和国家宁静素养。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元,应劈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特工宣传教育。
国家宁静机关应当凭据反特工宁静防范形势,指导有关单元开展反特工宣传教育运动,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任何小我私家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第十五条 任何小我私家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特工运动特殊需要的专用特工器材。专用特工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宁静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划定确认。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特工行为,应当实时向国家宁静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宁静机关处置惩罚。
国家宁静机关应当将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等向社会果真,依法实时处置惩罚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反特工宁静防范重点单元治理制度。
反特工宁静防范重点单元应当建设反特工宁静防范事情制度,履行反特工宁静防范事情要求,明确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肩负反特工宁静防范职责。
第十八条 反特工宁静防范重点单元应当增强对事情人员反特工宁静防范的教育和治理,对离岗离职人员脱密期内履行反特工宁静防范义务的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 反特工宁静防范重点单元应当增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等的日常宁静防范治理,接纳隔离加固、关闭治理、设置警戒等反特工物理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反特工宁静防范重点单元应当凭据反特工技术防范的要求和尺度,接纳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须要措施,增强对要害部门部位、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的反特工技术防范。
第二十一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元和其他重要涉密单元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宁静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宁静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宁静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例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领土空间计划等有关计划,应当充实考虑国家宁静因素和划定的宁静控制区域,征求国家宁静机关的意见。
宁静控制区域的划定应当统筹生长和宁静,坚持科学合理、确有须要的原则,由国家宁静机关会同生长革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配合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
涉及国家宁静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的具体实施措施,由国务院国家宁静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宁静机关凭据反特工事情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特工技术防范尺度,指导有关单元落实反特工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单元,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特工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三章 视察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宁静机关在反特工事情中依法行使本法和有关执法划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依法执行反特工事情任务时,依照划定出示事情证件,可以检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小我私家和组织问询有关情况,对身份不明、有特工行为嫌疑的人员,可以检察其随带物品。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依法执行反特工事情任务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宁静机关卖力人批准,出示事情证件,可以检验有关小我私家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法式、工具。检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宁静情形的,国家宁静机关应当责令其接纳措施立即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危害国家宁静隐患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划定查封、扣押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法式、工具,在危害国家宁静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宁静机关应当实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依法执行反特工事情任务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宁静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查阅、调取有关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有关小我私家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查阅、调取不得超出执行反特工事情任务所需的规模和限度。
第二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反本法的人员接受视察的,经国家宁静机关办案部门卖力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本法的人员,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依照划定出示事情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应当见告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国家宁静机关应当在被传唤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所在或者其住所进行询问。
国家宁静机关对被传唤人应当实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凌驾八小时;情况庞大,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凌驾二十四小时。国家宁静机关应当为被传唤人提供须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严禁连续传唤。
除无法通知或者可能故障视察的情形以外,国家宁静机关应当实时将传唤的原因通知被传唤人眷属。在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传唤人眷属。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宁静机关视察特工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宁静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依法对涉嫌特工行为的人身、物品、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女性身体的,应当由女性事情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宁静机关视察特工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宁静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查询涉嫌特工行为人员的相关工业信息。
第三十条 国家宁静机关视察特工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宁静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对涉嫌用于特工行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被视察的特工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在反特工事情中接纳查阅、调取、传唤、检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由二人以上进行,依照有关划定出示事情证件及相关执法文书,并由相关人员在有关笔录等书面质料上签名、盖章。
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事情,应当对全历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宁静机关视察了解有关特工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小我私家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对出境后可能对国家宁静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公民,国务院国家宁静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禁绝出境,并通知移民治理机构。
对涉嫌特工行为人员,省级以上国家宁静机关可以通知移民治理机构禁绝其出境。
第三十四条 对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宁静运动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宁静主管部门可以通知移民治理机构禁绝其入境。
第三十五条 对国家宁静机关通知禁绝出境或者禁绝入境的人员,移民治理机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禁绝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国家宁静机关应当实时取消禁绝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移民治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宁静机关发现涉及特工行为的网络信息内容或者网络攻击等风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宁静法》划定的职责分工,实时通报有关部门,由其依法处置或者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实时接纳修复漏洞、加固网络防护、停止传输、消除法式和内容、暂停相关服务、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等措施,生存相关纪录。情况紧急,不立即接纳措施将对国家宁静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国家宁静机关责令有关单元修复漏洞、停止相关传输、暂停相关服务,并通报有关部门。
经接纳相关措施,上述信息内容或者风险已经消除的,国家宁静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实时作出恢复相关传输和服务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宁静机关因反特工事情需要,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接纳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掩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定,涉嫌犯罪,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进行判定以及需要对危害结果进行评估的,由国家保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部门凭据法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判定和组织评估。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宁静机关经视察,发现特工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划定立案侦查。
第四章 保障与监视
第四十条 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执法掩护。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宁静机关依法视察特工行为,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元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须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事情证件,享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等通行便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划定出示事情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元;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过批准,出示事情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域、场所、单元。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宁静机关因反特工事情需要,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小我私家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园地和修建物等,须要时可以设置相关事情场所和设施设备,任务完成后应当实时送还或者恢回复状,并依照划定支付相应用度;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宁静机关因反特工事情需要,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可以提请海关、移民治理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提供通关便利,对有关资料、器材等予以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因执行任务,或者小我私家因协助执行反特工事情任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宁静受到威胁时,国家宁静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接纳须要措施,予以掩护、营救。
小我私家因支持、协助反特工事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宁静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宁静机关请求予以掩护。国家宁静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接纳掩护措施。
小我私家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反特工事情导致工业损失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 对为反特工事情做出孝敬并需要安置的人员,国家给予妥善安置。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康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移民治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元应当协助国家宁静机关做好安置事情。
第四十八条 对因开展反特工事情或者支持、协助反特工事情导致伤残或者牺牲、死亡的人员,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相应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九条 国家勉励反特工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反特工事情中的作用。
第五十条 国家宁静机关应当增强反特工专业力量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特工事情能力。
对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考究实效,提高专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宁静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视和宁静审查制度,对其事情人员遵守执法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视,并依法接纳须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宁静审查。
第五十二条 任何小我私家和组织对国家宁静机关及其事情人员逾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宁静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宁静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应当实时查清事实,依法处置惩罚,并将处置惩罚结果实时见告检举人、控告人。
对支持、协助国家宁静机关事情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小我私家和组织,任何小我私家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攻击抨击。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实施特工行为,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小我私家实施特工行为,尚不组成犯罪的,由国家宁静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明知他人实施特工行为,为其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或者窝藏、容隐,尚不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
单元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国家宁静机关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划定处罚。
国家宁静机关凭据相关单元、人员违法情节和结果,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取消挂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行政处置惩罚的情况实时反馈国家宁静机关。
第五十五条 实施特工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体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体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加入特工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宁静的运动,实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元实时向国家宁静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体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凭据本规则定履行反特工宁静防范义务的,国家宁静机关可以责令纠正;未凭据要求纠正的,国家宁静机关可以约谈相关卖力人,须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元上级主管部门;发生危害结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家宁静机关可以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划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宁静机关责令纠正,予以警告;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惩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划定的,由国家宁静机关责令纠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执法规则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国家宁静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宁静法》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由国家宁静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泄露有关反特工事情的国家秘密;
(二)明知他人有特工犯罪行为,在国家宁静机关向其视察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三)故意阻碍国家宁静机关依法执行任务;
(四)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宁静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五)明知是特工行为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要领掩饰、隐瞒;
(六)对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宁静机关事情的小我私家和组织进行攻击抨击。
第六十一条 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特工器材,尚不组成犯罪的,由国家宁静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宁静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凭据下列情形划分处置惩罚: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执法的划定处置惩罚;
(二)尚不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实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三条 涉案财物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接纳措施消除隐患:
(一)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供实施特工行为所用的本人财物;
(二)非法获取、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三)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的专用特工器材。
第六十四条 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因行为人实施特工行为从特工组织及其署理人获取的所有利益,由国家宁静机关依法接纳追缴、没收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宁静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以及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国务院国家宁静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出境,并决定其禁绝入境的期限。未在划定期限内离境的,可以遣送出境。
对违反本法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宁静主管部门决定驱逐出境的,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禁绝入境,国务院国家宁静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宁静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见告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划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不平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平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宁静机关事情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划定泄露国家秘密、事情秘密、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小我私家信息等行为,依法予以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国家宁静机关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特工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宁静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划定。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历程中发现、惩治危害国家宁静的行为,适用本法的有关划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