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出发〔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书单元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事情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书团体:
现将修订后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重大选题存案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新闻出书署
2019年10月25日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
重大选题存案措施
第一条 为增强和革新出书物重大选题存案事情,凭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出书治理条例》相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列入存案规模内的重大选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出书单元在出书之前,应当依照本措施报国家新闻出书署存案。未经存案批准的,不得出书刊行。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重大选题,指涉及国家宁静、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选题,具体包罗:
(一)有关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现任、曾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著作、文章及其事情和生活情况的选题,有关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重要讲话学习读物类选题。
(三)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历程、重要人物选题。
(四)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战役战斗、重要事情、重要人物选题。
(五)集中介绍党政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情况选题。
(六)专门或集中反映、评价“文化大革命”等历史和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选题。
(七)专门反映国民党重要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工具的选题。
(八)涉及民族宗教问题选题。
(九)涉及中国国界舆图选题。
(十)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域经济、政治、历史、文化、重要社会事务等选题。
(十一)涉及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时期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选题。
(十二)涉及外交方面重要事情选题。
有关重大选题规模,国家新闻出书署凭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行宣布。
第四条 编辑制作出书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生平、业绩、事情和生活经历的重大题材作品,实行统筹计划、归口审批,凭据中央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治理立项手续。经批准立项的选题,出书前按划定履行重大选题存案法式。
第五条 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书物重大选题存案中有以下情况的,由相关单元出具选题审核意见报国家新闻出书署,国家新闻出书署凭据审核意见直接核批。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的主要涉及本部门事情领域的选题,由本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二)中央统战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外交部、国家民委等部门所属出书单元出书的只涉及本部门事情领域的选题,由本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解放军和武警队伍出书单元出书的只涉及军事军史内容的选题,由中央军委政治事情部出具审核意见。
(四)各地编写的只涉及当地域党史事件、人物和当地域民族问题的选题,不涉及敏感、庞大内容和全局事情的,由所在地省级出书治理部门组织审读把关,出具审核意见。
(五)涉及中国国界舆图选题,不涉及其他应存案内容的,由出书单元在报备时出具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期刊重大选题存案中有以下情况的,按本条相关要求执行。
(一)期刊首发涉及本措施第三条第二、三、四项内容的文章,经期刊主管主办单元审核同意,报国家新闻出书署存案。转载或摘要刊发已正式出书的图书、期刊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刊发播发的涉及上述内容的文章,经期刊主管单元审核同意后出书。
(二)中央各部门各单元主管的期刊刊发涉及重大选题存案规模的文章,主要反映本事域事情,不涉及敏感、庞大内容的,经本部门审核同意后出书。
(三)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新华社主管的期刊,刊发涉及重大选题存案规模的文章,经主管单元审核同意后出书。
(四)解放军和武警队伍期刊刊发涉及重大选题存案规模的文章,经所在大单元或中央军委机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出书。
(五)地方期刊刊发文章涉及本措施第五条第四项内容的文章,由所在地省级出书治理部门组织审读把关,审核同意后出书。
由期刊主管单元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出书的,审核意见应存档备查。
第七条 出书单元申报重大选题存案,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出书治理部门或主管单元进行。
(一)地方出书单元申报质料经主管主办单元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出书治理部门,非在京的中央各部门各单元出书单元申报质料经主办单元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出书治理部门,由所在地省级出书治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书署。
(二)在京的中央各部门各单元出书单元申报质料经主管主办单元审核同意后,由主管单元报国家新闻出书署。
(三)解放军和武警队伍出书单元申报质料经中央军委政治事情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书署。
第八条 申报重大选题存案时,应当如实、完整、规范填报并提交如下质料:
(一)省级出书治理部门或主管单元的存案申请陈诉。陈诉应当对申报存案的重大选题有明确审核意见。
(二)重大选题存案申报表。应当清楚填写涉及重大选题存案规模,需审核问题,需审核的具体章节、页码和待审核的人物、事件、文献、图片等内容。
(三)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盘、样带。书稿应当“齐清定”、经过编辑排版并装订成册,文字切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引文注明出处。
(四)出书物“三审”意见复印件。
(五)存案需要的其他质料。包罗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质料,送审照片(图片)样稿,相关部门保密审核意见等。
第九条 国家新闻出书署对申报存案的重大选题进行审核,须要时转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协助审核。
第十条 国家新闻出书署自存案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含有关部门或专家协助审核时间),对存案申请予以回复或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新闻出书署审核同意的存案批复文件,两年内有效;存案批复文件超出有效期及出书物修订再版的,应当重新履行存案法式。
第十二条 出书单元应当凭据出书专业分工部署重大选题出书计划,对不具备相关出书资质和编辑能力的选题,不得报备和出书;应当严格履行出书物内容把关主体责任,坚持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严格执行选题论证、“三审三校”制度,确保政治偏向、出书导向、价值取向正确。
第十三条 各地出书治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元是落实重大选题存案制度的前置把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治理和主管主办责任。主要职责是:卖力审核所属出书单元申请存案选题的内容导向质量及出书单元出书资质,对不切合存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思想倾向欠好、内容平庸、题材重复、超业务规模等不具备出书要求的选题予以取消;对由地方出书治理部门和主管单元审核把关的选题,组织相关单元认真做好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对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督促出书单元认真修改并做好复核事情;对应履行重大选题存案法式但未按要求存案的出书单元进行处置惩罚、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出书单元违反本措施,未经存案出书涉及重大选题规模出书物的,由国家新闻出书署或省级出书治理部门责成其主管单元对出书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书、刊行该出书物;违反《出书治理条例》和有关划定的,依照有关划定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新闻出书署对重大选题存案执行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和考核评估,视情况予以赏罚。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国家新闻出书署卖力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重大选题存案措施》(新出图〔1997〕86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