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8号
《社会组织挂号治理机关行政处罚法式划定》已经2021年9月9日民政部部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李纪恒
2021年9月14日
社会组织挂号治理机关行政处罚法式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挂号治理机关(以下简称挂号治理机关)行政处罚法式,掩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康健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社会组织挂号治理等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挂号治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果真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法式正当、处罚适当。
第三条 各级挂号治理机关卖力统领在本机关挂号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挂号治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统领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实时通报有统领权的挂号治理机关。
有统领权的挂号治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挂号治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视察。
有统领权的挂号治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视察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挂号治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视察。
第五条 挂号治理机关发现所视察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统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统领权的机关处置惩罚。
第六条 挂号治理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视察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历程纪录,归档生存。
第二章 立案、视察取证
第七条 挂号治理机关对同时切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实时立案:
(一)有违反社会组织挂号治理划定的违法事实;
(二)属于挂号治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规模;
(三)属于本机关统领。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挂号治理机关卖力人审批。
第八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掩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视察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视察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覆询问,并协助视察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挂号治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挂号治理机关卖力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视察。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视察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证据包罗: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判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凭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凭据。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品、照片、录像、副本、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收集有关资料、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注明制作要领、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工具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纪录。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视察了解情况时,应当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错误、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增补,涂改部门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证明质料,并要求其在提供的质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加入。当事人不加入的,邀请见证人加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所在、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挂号治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挂号治理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接纳先行挂号生存措施。
第十八条 先行挂号生存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加入,送达先行挂号生存通知书,就地见告当事人接纳先行挂号生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凭据本划定第十六条制作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应当就地清点证据,加封挂号治理机关先行挂号生存封条,并开具证据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留存一份,归档一份。
挂号生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 先行挂号生存证据后,挂号治理机关应当在七个事情日内作出以下处置惩罚决定:
(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法式处置惩罚;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置惩罚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不需要继续挂号生存的,解除挂号生存,并凭据情况实时对解除挂号生存的证据接纳纪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正当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对质据质料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到的证据质料,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质据质料的来源、证明工具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案件视察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视察终结陈诉。
案件视察终结陈诉的内容包罗: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视察历程、案件事实、证据质料、执法依据、处置惩罚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挂号治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见告书,见告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见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见告书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挂号治理机关应当充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建设的,挂号治理机关应当接纳。
挂号治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挂号治理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限期停止运动、取消挂号、吊销挂号证书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见告书或者听证见告书中见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挂号治理机关见告后五个事情日内提出。挂号治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事情日前,通知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所在。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署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署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挂号治理机关应当凭据听证笔录,依照本划定第二十七条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七条 挂号治理机关卖力人应当对案件视察结果进行审查,凭据差异情况划分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凭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建设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案件,挂号治理机关卖力人应当团体讨论决定:
(一)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二)拟限期停止运动的;
(三)拟取消挂号或吊销挂号证书的;
(四)其他情节庞大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挂号治理机关卖力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法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庞大、涉及多个执法关系的;
(四)执法、规则划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挂号治理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执法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职业资格。
第三十条 挂号治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执法、规则、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挂号治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挂号治理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挂号治理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庞大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划定期限内作出处置惩罚决定的,经挂号治理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庞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置惩罚决定的,应当由挂号治理机关卖力人团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置惩罚历程中,听证、通告、审计和检测、判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治理期限。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果真。果真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换、取消、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挂号治理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果真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挂号治理机关及其事情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历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小我私家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挂号治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执法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挂号治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没款收缴疏散制度。挂号治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挂号治理机关卖力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挂号治理机关应当书面见告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数额。
第三十六条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运动的,由挂号治理机关封存挂号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政凭证。停止运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凭据挂号治理机关要求提交整改陈诉。
第三十八条 挂号治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挂号治理机关划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挂号治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取消挂号或者吊销挂号证书的处罚决定的,应当收缴挂号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
第四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挂号治理机关可以接纳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尺度应当见告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划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执法划定的其他措施。
挂号治理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盘算。
第五章 送 达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就地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事情日内依照本划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三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眷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卖力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卖力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署理人的,可以送交其署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挂号治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接收人签收。
第四十四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下层组织或者所在单元的代表加入,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接纳拍照、录像等方式纪录送达历程,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有统领权的挂号治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挂号治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接纳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向其送达执法文书,挂号治理机关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纪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 本章划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通告送达。可以在报纸或者挂号治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通告,自通告宣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发出通告日期以刊登日期为准。通告送达,应当在案件质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结案:
(一)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
第四十九条 结案后,挂号治理机关应当凭据下列要求实时将案件质料整理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种种文书和证据质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三)案卷质料书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
第五十条 卷内质料应当凭据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质料凭据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的原则排列。
内部审批件可以放入副卷。
卷内质料应当体例目录,并逐页标注页码。
第五十一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质料。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申请查阅案卷的,凭据社会组织挂号档案治理有关划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划定有关期间的划定,除注明事情日外,按自然日盘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盘算在内。期间不包罗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沐日的,以节沐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五十三条 本划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8月3日民政部宣布的《社会组织挂号治理机关行政处罚法式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