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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检验收治理暂行划定》的决定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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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2. [发文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 [宣布日期] 2023-08-21
  4. [有效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检验收治理暂行划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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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检验收治理暂行划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7月24日第2次部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部长 倪虹    

2023年8月2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检验收治理暂行划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检验收治理暂行划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元除提交本划定第十六条所列质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没有划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接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质料不切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划定的;

  “(三)因掩护利用历史修建、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罗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物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接纳国际尺度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罗特殊消防设计须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品级高的应当包罗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宁静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评审专家应当切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差异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差异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存案抽查制度,分类治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治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修建所在区域情况、修建使用功效、修建规模和高度、修建耐火品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般项目可以接纳见告允许制的方式申请存案,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依据允许书出具存案凭证。”

  七、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存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增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事情推行‘双随机、一果真’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工具,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检验收治理暂行划定》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宣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检验收治理暂行划定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宣布,凭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检验收治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存案(以下简称存案)、抽查,适用本划定。

  本划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划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划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凭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卖力指导监视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肩负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存案和抽查事情。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存案和抽查事情,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配合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卖力。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存案和抽查事情,建设健全有关单元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治理制度,不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存案和抽查事情所需经费,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将消防验收、存案和抽查情况见告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修建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部署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检验收的事情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元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加入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元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元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元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元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肩负相应的小我私家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元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体现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元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执法规则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治理存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元;

  (五)凭据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条约约定,选用及格的消防产物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修建质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元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切合消防要求进行检验;

  (七)依法实时向档案治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元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凭据建设工程执法规则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进行设计,体例切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物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建质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切合国家划定的尺度;

  (三)加入建设单元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卖力。

  第十一条 施工单元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凭据建设工程执法规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及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凭据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尺度和条约约定检验消防产物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建质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及格产物,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加入建设单元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卖力。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元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凭据建设工程执法规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及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物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建质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物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及格的消防产物和防火性能不切合要求的修建质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

  (三)加入建设单元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肩负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凭据建设工程执法规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和国家有关划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陈诉卖力。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修建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修建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修建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馆、商场、市场;

  (四)总修建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修建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运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团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团体宿舍;

  (六)总修建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效的餐馆、茶室、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划定的一类高层住宅修建;

  (八)都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堆栈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治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治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划定以外的单体修建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修建高度凌驾五十米的公共修建。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元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卖力。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及格的,建设单元、施工单元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元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治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计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修建,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元除提交本划定第十六条所列质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没有划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接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质料不切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划定的;

  (三)因掩护利用历史修建、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罗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物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接纳国际尺度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第十八条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罗特殊消防设计须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品级高的应当包罗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宁静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元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质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质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见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对具有本划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将申请质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由具有工程消防、修建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治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元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庞大、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加入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元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加入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切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差异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差异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事情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划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凌驾二十个事情日。

  第二十四条 对切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及格意见:

  (一)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

  (二)设计单元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切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具有本划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切合前款划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及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元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及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元应当依照本划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元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及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元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切合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条约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治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修建质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陈诉);

  (三)建设单元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门项工程验收及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元确认工程消防质量切合有关尺度;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效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及格。

  经检验不切合前款划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元不得体例工程竣工验收陈诉。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元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陈诉;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元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质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质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见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罗对修建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检察;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丈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丈量;对消防设施的功效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效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切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及格意见:

  (一)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陈诉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及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及格。

  对不切合前款划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及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存案与抽查

  第三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元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陈诉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陈诉。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存案抽查制度,分类治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及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治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修建所在区域情况、修建使用功效、修建规模和高度、修建耐火品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格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建设单元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存案。

  建设单元治理存案,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消防验收存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陈诉;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划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元竣工验收消防检验的划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元存案质料后,对存案质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存案凭证;存案质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见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般项目可以接纳见告允许制的方式申请存案,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依据允许书出具存案凭证。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存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增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事情推行“双随机、一果真”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工具,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工具之日起十五个事情日内,凭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划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纪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元,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建设单元收到检查不及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检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及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执法规则给予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元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执法规则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肩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检验收规则和执行本划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及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尺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修建的建设运动,不适用本划定。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和本划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划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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