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生规〔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元、大兴安岭团体,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革新要求,规范从外洋(含境外,下同)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检疫治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扩散,防范生物宁静风险,现就增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草引种”)检疫审批与羁系事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许可法式
(一)申请单元应按要求填写并提供《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苗的,还需提供隔离试种条件说明质料;引进展览用种苗的,还需提供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及结束后的治理措施;引进科研、交流、交流和赠送用种苗的,还需提供科研项目任务书、条约、协议、公牍及隔离措施、项目完成后的处置惩罚措施等质料。
(二)审批机构应凭据行政许可有关执法规则划定和职权规模开展引种检疫审批。
(三)审批机构应凭据申请单元所具备的隔离试种条件和能力,审核引种种类和数量。经审查及格,核发《外洋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审批单有效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凌驾9个月。
(四)审批机构无法确定引种风险水平的,可凭据情况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属于海内首次引种或者引种国家(地域)为首次的,以及属于展览、科研、交流、交流、赠送的申请,须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纳入执法规则划定的期限,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
(五)申请单元需变换审批单的有效期限和入境口岸的,应在有效期届满7个事情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换情况说明。获批准而没有引进的,申请单元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个事情日内将审批单退回。
二、增强隔离试种
(一)林草引种单元应具备与引进的种苗种类、数量相适应的隔离试种地。其中,引进果品生产或经营用种苗的,隔离试种地应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普及型外洋引种试种苗圃;政府、团体、科研教学机构引进用于展览、科研、交流、交流、赠送的种苗的,隔离试种地需通过审批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
(二)隔离方式和期限
1.引进用途为生产果品的或引进类型为木本实生苗、乔木、灌木、竹藤、盆景的,要进行全部隔离试种。其中:引进用途为生产果品的,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2年;首次引进的种类,时间不得少于1年;引进类型为木本实生苗、乔木、灌木、竹藤、盆景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2.引进类型为种子、营养繁殖苗、花卉、种球、宿根、草茎、接穗、插条的,要进行抽样隔离试种,抽样比例为0.01%—5%。其中,林木种子、接穗、插条的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种类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4周。
3.引进类型为草种、组培苗的或列入暂免隔离试种种类名单的,可以暂免隔离试种。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实行名单制治理(见附件2),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凭据经济社会生长水平、检疫羁系能力、海内外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以及林草引种的实际情况宣布和调整。
4.引进用于展览、科研、交流、交流、赠送的,由审批机构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隔离方式和期限。
(三)省级审批机构应将首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情况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隔离试种乐成后,方可再次审批同一种类。
三、深化“放管服”革新
(一)普及型外洋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有效期限由3年调整为5年,苗圃的使用权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得占用耕地。
(二)审批机构应以“互联网+羁系”为依托和革新偏向,建设健全羁系制度,履行羁系责任。可通过现场检查、企业约谈、电话回访、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开展羁系事情,也可组织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开展羁系。
(三)引种单元应建设和完善档案,做到引种全历程留痕和可追溯治理。隔离试种档案应包罗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情况、植物疫情监测和防治情况,以及出圃批次、时间、数量、去向等。暂免隔离试种的引种档案应包罗每批次引进种类的去向、数量、时间、种植情况等。
(四)引种单元在隔离试种期间发现植物疫情时,应实时陈诉审批机构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视指导下,对隔离试种和已移植销售的种苗实时接纳封锁、控制和扑灭等措施,并肩负疫情除治用度。
(五)引种单元未按划定开展隔离试种及相关事情的,或者不配合羁系事情的,可纳入重点羁系工具治理;因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导致实际林草引种数量与审批数量相差大,或者审批单延期、变换比例达本单元本年度已发放审批单的5%的,暂停受理审批申请3个月;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划定处罚。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增强与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的相同和协作,勉励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加入有关事情,支持规范、诚信、创新型企业生长。
(二)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林草引种治理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羁系措施〉的通知》(林生规〔2019〕5号)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