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水利部令第57号宣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置惩罚,落实质量责任,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等执法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是指水利工程在建设历程中因建设治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执法规则、强制性尺度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影响工程主要功效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必须进行工程处置惩罚的事件。
第三条 本划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置惩罚。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生产宁静事故,还应当执行生产宁静事故处置惩罚相关划定。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视察处置惩罚,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置惩罚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五条 水利部卖力监视治理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置惩罚事情。
水利部所属流域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治理机构)卖力监视治理其统领规模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置惩罚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规模内卖力监视治理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置惩罚事情。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和事故视察处置惩罚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 事故品级和陈诉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处置惩罚所需合理工期,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者事故处置惩罚所需合理工期6个月以上;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置惩罚所需合理工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置惩罚所需合理工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置惩罚所需合理工期1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事故。
不组成一般质量事故的,凭据《水利工程质量治理划定》和有关技术尺度处置惩罚。
前款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事故处置惩罚所需的质料、设备、人工等直接用度;所称的“以上”包罗本数,“以下”不包罗本数。
第八条 发现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和相关事故单元应当实时接纳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进行拍照、录像,严格掩护现场,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因事故救援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看成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纪录;实时封存相关纪录、检测、检验等证据资料。
第九条 质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陈诉本单元卖力人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在质量事故发现2小时内,向卖力项目监视治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视治理部门)陈诉,并在24小时内报送事故陈诉。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事故陈诉后泛起新情况,应当实时续报。
第十条 事故陈诉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主要包罗工程名称、工程品级、建设所在、主要功效、批复工期,项目法人及其主要卖力人姓名、电话;
(二)质量事故情况。主要包罗事故发生的时间、工程部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以及相应的参建单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开端分析;
(四)估算事故品级。主要包罗开端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处置惩罚所需合理工期、事故品级;
(五)事故发生后接纳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该陈诉的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监视治理部门接到事故陈诉后,应当实时指导项目法人和相关事故单元做好现场处置等相关事情,核实事故情况,开端判断事故品级,并凭据以下划定逐级上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端判断为特别重大、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立即陈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逐级陈诉至流域治理机构、水利部;开端判断为较大质量事故的,应当逐级陈诉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凌驾2小时。
流域治理机构开端判断为特别重大、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立即陈诉水利部。
第十二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接到质量事故陈诉后,应当增强对事故视察处置惩罚事情的跟踪、督促、指导。
第三章 事故视察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视察,凭据开端判断的事故品级确定事故视察单元。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视察;
(二)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凭据项目监视治理权限组织视察;
(三)较大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凭据项目监视治理权限组织视察;
(四)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视察。
第十四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须要的,可以组织视察由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卖力视察的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事故视察单元应当组织建设事故视察组,确定视察组成员,指定视察组组长。事故视察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视察所需要的专业和专长,并与所视察的事故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视察组组长主持事故视察组的事情。事故视察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历程、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惩罚所需合理工期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对事故品级进行认定;
(二)须要时组织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单元或者专家进行技术判定;
(三)提失事故处置惩罚和防范措施建议;
(四)查明事故的责任单元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置惩罚建议;
(五)提交事故视察陈诉。
事故视察组认定事故品级超出视察单元权限规模的,应当提请事故视察单元陈诉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事故视察组有权向工程参建单元和小我私家了解事故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七条 事故相关单元的卖力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视察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接受事故视察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者滋扰事故视察组正常事情。
第十八条 事故视察组成员在事故视察事情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守旧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或者擅自宣布事故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事故视察组应当自建设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视察陈诉;情况庞大,不能在划定期限内提交事故视察陈诉的,经事故视察单元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凌驾60日。因技术庞大需要组织技术判定的,技术判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视察期限。
第二十条 事故视察陈诉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事故发生和处置;
(三)技术分析与判定;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五)事故品级认定;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责任处置惩罚建议;
(七)事故处置惩罚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视察陈诉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质料,包罗现场视察纪录、图纸、照片,有关质量检测陈诉和技术分析陈诉,直接经济损失质料,发生事故部位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
事故视察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视察陈诉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事故视察组提交的视察陈诉经事故视察单元同意后,视察事情即告结束。事故视察单元应当归档生存事故视察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事故视察完成30日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将事故视察陈诉报送至水利部。
第二十三条 事故视察用度由项目法人先行垫付,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单元肩负。
第四章 工程处置惩罚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元制订工程处置惩罚方案,征求事故视察组意见,并报经事故视察单元同意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凭据项目治理权限督促项目法人凭据要求全面完成事故处置惩罚任务。项目法人应当将事故处置惩罚结果报事故视察单元存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处置惩罚所需用度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元肩负。对因质量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工期延误等,按条约约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工程处置惩罚需要进行设计变换的,应当凭据设计变换治理相关划定组织体例设计变换文件、履行设计变换法式。涉及事故应急抢险的,可按要求实施后再履行相关变换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事故部位处置惩罚完成后,应当按划定进行质量验收,及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等单元的事情人员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陈诉、视察和处置惩罚事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事故相关单元迟报、谎报、瞒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由项目监视治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勘察单元、设计单元、施工单元、监理单元、检测单元和有关人员违反建设治理相关划定,工程质量不切合划定的质量尺度的,或者处置惩罚后不依照有关划定进行质量验收的,依据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的划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置惩罚。
第三十一条 因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供应单元供应的产物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事故视察单元应当将质量问题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运行历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治理划定》等执法规则规章和本划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或者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报送、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视察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划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4日水利部宣布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置惩罚暂行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