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宣布 凭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凭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工业宁静,掩护情况,维护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运动,应当遵守本划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执法、行政规则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门路运输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迫害、熏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工业损毁或者情况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以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宣布的结果为准。
本划定所称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门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历程。
本划定所称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凭据《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规则》(JT/T 617)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水平依据《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规则》(JT/T 617),分为Ⅰ、Ⅱ、Ⅲ品级。
第五条 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宁静,依法运输,老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勉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勉励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勉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的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事情。
第二章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切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切合《门路运输车辆技术治理划定》有关划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纪录功效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及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审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凌驾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凌驾10立方米,但切合国家有关尺度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审定载质量不得凌驾10吨,但切合国家有关尺度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宁静防护、情况掩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切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园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规模、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园地,停车园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园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凌驾部门,每辆车的停车园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园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凌驾部门,每辆车的停车园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园地应当关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故障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宁静。
(三)有切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宁静治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凌驾60周岁。
2.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及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门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及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此外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宁静治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宁静生产治理制度:
1.企业主要卖力人、宁静治理部门卖力人、专职宁静治理人员宁静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宁静生产责任制度。
3.宁静生产监视检查制度。
4.宁静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园地宁静治理制度。
6.应抢救援预案制度。
7.宁静生产作业规程。
8.宁静生产考核与赏罚制度。
9.宁静事故陈诉、统计与处置惩罚制度。
第九条 切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元,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元服务的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元之一:
1.省级以上应急治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元。
(二)具备第八条划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治理有关挂号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质料:
(一)《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罗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规模(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卖力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质料,包罗: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允许书。允许书内容应当包罗车辆数量、类型、技术品级、总质量、审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审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审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允许期限不得凌驾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品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及格证或者检测陈诉及复印件等有关质料。
(五)拟聘用专职宁静治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允许书,允许期限不得凌驾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园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条约、园地平面图等质料。
(七)相关宁静防护、情况掩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宁静生产治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元,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划定的质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罗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规模(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元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应急治理部门发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元性质或者业务规模的有关质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质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法式划定》,以及本划定所明确的法式和时限实施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罗运输危险货物的规模(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元的许可事项等,实时以书面形式见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门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换发《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规模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凭据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凭据允许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切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门路运输证》,并在《门路运输证》经营规模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允许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取消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凭据允许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宁静治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允许期限内凭据允许聘用专职宁静治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取消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门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八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需要变换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凭据本章有关许可的划定治理。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变换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挂号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存案。
第十九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见告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门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治理
第二十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凭据《门路运输车辆技术治理划定》中有关车辆治理的划定,维护、检测、使用和治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凭据《门路运输车辆技术治理划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须的应急处置惩罚器材、宁静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纪录功效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及格的、车辆技术品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切合国家划定的车辆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三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切合国家尺度《门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门: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门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门: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切合国家特种设备宁静监视治理部门制订并宣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宁静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及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四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宁静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纪录,纪录的生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置惩罚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情况。
第四章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六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严格凭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运动,不得转让、出租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单元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运动。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纪录,纪录的生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凭据划定添加,并见告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宁静技术说明书和宁静标签。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熏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置惩罚,确保差池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凭据国家尺度《门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元,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切合有关国家尺度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置惩罚器材和宁静防护设备。
第三十三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不得运输执法、行政规则禁止运输的货物。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凭据有关划定治理相关运输手续。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托运人必须治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检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四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接纳须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五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门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凭据《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门路运输危险货物宁静卡》。
第三十六条 在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历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羁系之下。
第三十七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接纳相应的宁静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陈诉。
第三十八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宁静作业尺度、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治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凭据条约约定指派装卸治理人员;若条约未予约定,则由卖力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治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划定超载、超限运输。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审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一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划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门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沐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划定。
第四十二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实时纠正和处置惩罚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划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生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置惩罚情况应当至少生存3年。
第四十三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宁静生产的规则、技术尺度和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宁静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尺度,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四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宁静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增强宁静生产治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抢救援人员和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抢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宁静制度。
第四十六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元的宁静治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宁静评估,出具宁静评估陈诉。
第四十七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历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凭据应急预案和《门路运输危险货物宁静卡》的要求接纳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元陈诉。运输企业或者单元接到事故陈诉后,应当凭据本单元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治理部门和生态情况、卫生康健主管部门陈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布事故陈诉电话。
第四十八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历程中,应当凭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淆堆放。
第四十九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案并接受其羁系。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五十一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监视检查凭据《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情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情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视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监视检查历程中,经本部门主要卖力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门路运输证》又无法就地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对违反本划定的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实时依法处置惩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实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惩罚。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凌驾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逾越许可事项,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单元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非法转让、出租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规模: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逾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凭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接纳相应的宁静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须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抢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见告承运人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未配备专职宁静治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的划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门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划定对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划定的,凭据《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划定的,参照《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门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凭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宣布可以凭据普通货物实施门路运输治理的危险货物。
第六十五条 本划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5年宣布的《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宣布的《关于修改〈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