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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2. [发文机构]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3. [宣布日期] 2024-08-05
  4. [有效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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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8 号

  现宣布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 国务院总理    

习近平 李强    

2024年8月5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宣布 凭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凭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守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增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职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工具包罗:

  (一)军人;

  (二)服现役和退泛起役的残疾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军人眷属;

  (五)退役军人。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军人抚恤优待事情应当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贯彻待遇与孝敬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分类保障,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抚恤优待制度城乡统筹,健全抚恤优待尺度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生长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保障抚恤优待工具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在审核抚恤优待工具是否切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抚恤优待工具小我私家和家庭收入。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卖力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事情。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军人抚恤优待事情。

  第六条 凭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肩负,适度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减轻下层财政压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军人抚恤优待事情经费予以保障。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署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事情经费,实施全历程预算绩效治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视。

  第七条 国家勉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小我私家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抚恤优待事情提供支持和资助。

  全社会应当眷注、尊重抚恤优待工具,开展种种形式的拥军优属运动,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浓厚气氛。

  第八条 国家推进军人抚恤优待事情信息化,增强抚恤优待工具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增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实现对抚恤优待工具的精准识别,提升军人抚恤优待事情服务能力和水平。

  国家建设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工具年度确认制度和冒领待遇追责机制,确保抚恤优待资金准确发放。

  第九条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事情中做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凭据划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凭据划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第十一条 军人牺牲,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牺牲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牺牲的;

  (三)为抢救和掩护国家工业、团体工业、公民生命工业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航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加入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牺牲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宁静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宁静、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等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凭据烈士看待。

  评定烈士,属于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元政治事情部门批准;属于非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元政治事情部门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划定情形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事情部批准。

  第十二条 军人死亡,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事情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事情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宁静、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凭据因公牺牲看待。

  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元政治事情部门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元政治事情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军人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划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被宣告死亡的,凭据病故看待。

  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元政治事情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军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由军队有关部门或者单元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烈士证书的发表凭据《烈士褒扬条例》的划定执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由本条划定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遗属均为军人且无户籍的,军人单元所在地作为遗属户籍地。

  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凭据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尺度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尺度可以适当提高。

  军人死亡,凭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人为尺度,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凭据以下尺度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人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人为。月基本人为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人为尺度的,凭据少尉军官基本人为尺度盘算。被追授军衔的,凭据所追授的军衔品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人为尺度。

  第十六条 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凭据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谓的,增发40%;

  (二)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谓的,增发35%;

  (三)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元授予荣誉称谓的,增发30%;

  (四)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25%;

  (五)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5%;

  (六)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划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服现役期间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凭据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七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孝敬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凭据本条例划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凭据有关划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八条 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怙恃(抚育人)、配偶、子女;没有怙恃(抚育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的规模凭据前款划定确定。

  第十九条 对切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切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怙恃(抚育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尺度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尺度及其调整措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

  第二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怙恃(抚育人),继续抚育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对领取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接纳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第二十三条 军人失踪被宣告死亡的,在其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法式取消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眷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二十四条 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并可以凭据划定享受供养待遇、照顾护士费等。

  第二十五条 军人残疾,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一)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三)为抢救和掩护国家工业、团体工业、公民生命工业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航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加入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宁静任务中致残的;

  (六)其他因战致残的。

  军人残疾,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一)在执行任务中、事情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事情岗位上突发疾病受伤致残的;

  (四)其他因公致残的。

  义务兵和低级军士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划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六条 残疾的品级,凭据劳动功效障碍水平和生活自理障碍水平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品级的具体评定尺度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康健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十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切合评定残疾品级条件的,应当实时评定残疾品级。义务兵和低级军士因病致残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切合评定残疾品级条件的,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元应当实时提出申请,在服现役期间评定残疾品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品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品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评定残疾品级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品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低级军士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元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军官、中级以上军士的残疾,由军队战区级以上单元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泛起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品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品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品级医学判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品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九条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实时评定残疾品级,退泛起役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应当实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品级;凭原始档案纪录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切合评定残疾品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品级。

  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或者因体内残留弹片致残,切合残疾品级评定条件的,可以补办评定残疾品级。

  军人被评定残疾品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泛起役后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残疾品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或者军队卫生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调整残疾品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品级。申请调整残疾品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品级1年后提出。

  第三十条 退泛起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治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凭据残疾性质和品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队伍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凭据当地的尺度发给。

  因事情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元批准,由所在队伍凭据划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尺度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元就业人员年平均人为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尺度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

  对领取残疾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军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接纳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

  第三十二条 退泛起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凭据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尺度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凭据国家划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退泛起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凭据国家划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第三十三条 退泛起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未便疏散供养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四条 对退泛起役时疏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泛起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照顾护士费,照顾护士费的尺度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元就业人员月平均人为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元就业人员月平均人为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元就业人员月平均人为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元就业人员月平均人为的25%。

  退泛起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照顾护士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发给。未退泛起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照顾护士费,由所在队伍凭据军队有关划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照顾护士费,凭据国家和军队有关划定执行。

  享受照顾护士费的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照顾护士费由优抚医院统筹使用。享受照顾护士费的残疾军人在队伍期间,由单元从地方购置照护服务的,照顾护士费凭据划定由单元纳入购置社会服务用度统一治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残疾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元卖力解决;退泛起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卖力解决,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保障。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六条 抚恤优待工具依法享受家庭优待金、荣誉激励、关爱帮扶,以及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养老、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完善抚恤优待工具表彰、奖励措施,构建精神与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建设抚恤优待工具荣誉激励机制,健全邀请加入重大庆典运动、开展典型宣传、悬挂庆幸牌、制发优待证、送喜报、载入地方志、组织短期疗养等政策制度。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设抚恤优待工具关爱帮扶机制,逐步完善抚恤优待工具生活状况信息档案挂号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充实利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等开展帮扶援助,加大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抚恤优待工具的关爱帮扶力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抚恤优待工具的生活状况,实时发现生活困难的抚恤优待工具,提供协助申请、组织帮扶等服务。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抚恤优待工具的走访帮扶事情。勉励发挥社会组织、社会事情者和志愿者作用,为抚恤优待工具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执法援助、人文眷注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以及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相关事情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逐步加大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力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体贴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开展走访慰问,实时给予烈士遗属荣誉激励和精神抚慰。

  烈士子女切合公务员、社区专职事情人员考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第四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而且切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凭据划定享受优待。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庆幸院,凭据划定为抚恤优待工具提供优待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增强优抚医院、庆幸院建设,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军人眷属,切合划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优抚医院、庆幸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种种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工具。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军人眷属,切合划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部署。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设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肩负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凭据划定享受其他优待。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义务兵从队伍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四十三条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凭据《烈士褒扬条例》等执法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享受优待。在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就读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享受各项学生资助等政策。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享受各项学生资助等政策。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怙恃、祖怙恃、外祖怙恃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怙恃居住地、队伍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享受各项学生资助等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凭据执法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为军人子女缔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

  残疾军人、义务兵和低级军士退泛起役后,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享受优待。优先部署残疾军人加入学习培训,凭据划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凭据划定免费加入教育培训。切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等,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享受优待政策。

  抚恤优待工具享受教育优待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划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用度凭据划定予以保障,其中加入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用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用度,已经加入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加入工伤保险,有事情单元的由事情单元解决,没有事情单元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用度,未加入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抚恤优待工具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凭据划定享受优待服务,国家勉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抚恤优待工具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参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据划定享受医疗优惠。

  抚恤优待工具享受医疗优待和优惠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康健、医疗保障等部门划定。

  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用于资助解决抚恤优待工具的医疗用度困难问题。

  第四十五条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元或者国有企业事情人员,退泛起役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人为、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元同等条件事情人员的平均水平;服现役期间,其眷属继续享受该单元事情人员眷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残疾军人、义务兵和低级军士退泛起役后,报考公务员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享受优待。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经军队团级以上单元政治事情部门批准随军的军官眷属、军士眷属,由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治理落户手续。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元事情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部署到相应的事情单元。其中,随军前是公务员的,接纳转任等方式,在划定的体例限额和职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眷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机关相应岗位;随军前是事业单元事情人员的,接纳交流方式,在划定的体例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眷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元相应岗位。经小我私家和接收单元双向选择,也可以凭据划定安置到其他单元适宜岗位。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其他单元事情或者无事情单元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凭据划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资助其实现就业。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切合划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部署就业。切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泛起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随调随迁。

  第四十七条 国家勉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元优先部署随军眷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凭据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眷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凭据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眷属。

  国家勉励和扶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凭据划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十八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域中的三类地域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队伍的军官、军士,其切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眷属,可以选择在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怙恃、军人配偶怙恃户籍所在地自愿落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优待。

  第五十条 退泛起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元和社会组织事情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元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元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条约或者劳动条约。

  第五十一条 国家适应住房保障制度革新生长要求,逐步完善抚恤优待工具住房优待措施,适当加大对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优待力度。切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工具承租、购置保障性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照顾。居住农村的切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工具,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者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革新相关项目规模。

  第五十二条 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远程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眷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海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宣布票价50%的优待。

  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五十三条 抚恤优待工具旅行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奇迹等凭据划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

  第五十四条 军人依法享受小我私家所得税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切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治理单元及其事情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事情经费,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事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治理单元及其事情人员、加入军人抚恤优待事情的单元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划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事情中出具虚假诊断、判定、证明的;

  (三)不凭据划定的尺度、数额、工具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事情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有其他违反执法规则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元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工具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工具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元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用度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第五十九条 抚恤优待工具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被判正法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军队开除军籍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抚恤优待工具有前款划定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存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

  第六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凭据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划定执行。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条例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划定执行。

  因参战以及加入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划定治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凭据划定为切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泛起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事情单元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设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第六十三条 深化国防和军队革新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凭据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划定执行。

  其他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配景的军事行动中肩负支援保障任务、加入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元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伤亡的抚恤优待,参照本条例的有关划定治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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