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实就业,支持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治理措施》(财社〔2023〕18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6年1月9日
就业补助资金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实就业,支持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配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革新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相关执法规则和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治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部署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中西部地域、就业事情任务重地域倾斜,促进种种劳动者公正就业,促进区域间就业均衡生长。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实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工具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偏向,增强监视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治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事情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资金支出规模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规模为就业创业补助、培训服务补助、求职帮扶补助及其他支出。
第五条 就业创业补助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求职创业,勉励用人单元吸纳就业,对就业见习、自主创业、就业参保给予补助。
(一)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结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结业生,下同)和16—24岁挂号失业青年加入就业见习的单元,给予就业见习补助,用于见习单元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治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治理用度。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到达50%以上的单元,可适当提卓识习补助尺度。
(二)对首次开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挂号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结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三)切合条件的高校结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加入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助,实行“先缴后补”。
1.对招用结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结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条约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结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助,不包罗高校结业生小我私家应缴纳的部门,补助期限最长不凌驾1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结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补助尺度不凌驾其实际缴费的2/3,补助期限最长不凌驾2年。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元,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助,不包罗就业困难人员小我私家应缴纳的部门。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补助尺度不凌驾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助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凌驾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凌驾3年(以初次审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时年龄为准)。
第六条 培训服务补助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提升职业技术,支持培训载体提升高技术人才培训能力,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一)对切合条件人员加入职业技术培训给予补助。人员规模包罗:结业年度高校结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结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挂号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以及切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助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措施,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
1.对加入就业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切合划定证书的(包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术品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及格证书,下同)给予补助。各地应凭据岗位急需紧缺水平、技术品级、实现就业情况等实施差异化补助,对培训后一定时间内实现稳定就业并提供相应证明质料的,可适当提高补助尺度。
2.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条约,并于签订劳动条约之日起1年内加入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补助。对按国家有关划定加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补助。
3.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置就业技术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划定对国家重大革新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对肩负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补助。
4.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术评价并取得切合划定证书(包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术品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及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补助。
(二)对高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和技术大师事情室建设等给予补助,用于支持相关单元提升职业技术培训能力,增强对重点群体的培训力度。
各地可结合地方工业结构和生长实际,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术人才培训能力的单元,建设高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可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术人才,依托其所在单元建设技术大师事情室。高技术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规模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现行划定确定。
(三)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增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给予补助。对下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就业驿站等)肩负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凭据事情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运动和创业服务,可凭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补助。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政府购置服务相关划定,向社会购置就业公共服务,具体规模和措施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求职帮扶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困难高校结业生就业。
(一)对在结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结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结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助。
(二)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助尺度参照当地最低人为尺度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助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凌驾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凌驾3年(以初次审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助时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补助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法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期限重新盘算,累计安置次数不凌驾2次。
第八条 其他支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凭据就业形势变化新增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以及各地在确保国家确定的各项就业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切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助政策无法笼罩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补助的具体尺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切合以上原则划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应严守公益性岗位定位,严防不合理增加规模,完善退出机制,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助占比。各地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助与失业保险补助有重复的,小我私家和单元不行重复享受。
第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事情人员人为、津贴补助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增补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划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部署的支出。
(八)执法规则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元在编人员发放本措施中的补助。
小我私家、单元凭据本措施申领获得的补助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元确定,不受本条划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接纳因素法、项目法方式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凭据东部7省市和其他地域进行划分后,再凭据因素法分配,具体划分比例凭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就业事情任务等确定。东部7省市包罗PA视讯、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接纳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工具。
第十二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罗基础因素、投入因素、事情结果因素和重点事情因素四类,并通过绩效调治系数和财力调治系数进行调治。其中:
(一)基础因素权重为35%,设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事情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权重为15%,设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部署使用等指标,重点考虑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加速预算执行。
(三)事情结果因素权重为15%,设置城镇新增就业情况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事情结果完成情况。
(四)重点事情因素权重为35%,凭据当年度就业事情重点任务设置具体指标。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凭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事情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绩效调治系数和财力调治系数划分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水平系数确定。绩效评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开展。
地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分配方式。
第十三条 在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卖力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卖力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水平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上级单元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增强审核把关。各单元凭据“谁提供、谁卖力”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实时性卖力。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划定将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至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抄送财政部各地羁系局;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到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羁系局。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陈诉。地方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治理要求,实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实施全历程预算绩效治理,凭据财政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治理的划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等事情;强化绩效目标治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增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果真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治理与监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果真当地域就业补助政策清单,明确申请质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治理时限。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治理的基础事情,实时受理种种单元和小我私家的申请,有效甄别享受补助政策人员和单元的真实性,尽快完成质料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补助发放事情,定期对账。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划定增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助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治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元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质料。劈面向小我私家的补助,原则上应发放至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凭据国库集中支付治理制度相关划定支付。资金使用历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凭据政府采购有关执法规则及制度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速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治理凭据财政部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设健全财政治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政治理,严格凭据财政治理划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增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迁就业补助资金治理使用情况列入财会监视规模,按划定开展预算执行常态化监视。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增强事中事后羁系,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织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对补助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助工具增强核查抽查、实地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视。
对于骗取套取补助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按划定收回补助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置惩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凭据财政预决算治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事情,并按要求向社会果真。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信息果真事情,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果真年度就业事情总体目标、事情任务完成、各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果真内容包罗:享受各项补助的单元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门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助尺度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助还应果真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元、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助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助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小我私家信息掩护的规则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果真透明,又制止小我私家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设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卖力”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治理等事情中,存在违反本措施划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置惩罚。
对疏于治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方,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下一年度不再对其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并在全国规模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卖力解释。
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凭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措施制定就业补助资金治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相关支出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到期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相关划定及事情需要,对实施成效开展评估,凭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治理措施〉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