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小我私家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流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盘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切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换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治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切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切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盘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用度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用度。
二、关于需划转的失业保险用度盘算要领及待遇发放尺度
(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用度包罗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盘算。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凭据本统筹地域划定和尺度,为参保失业人员审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三)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用度,不足待遇支付部门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门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三、关于转移接续治理流程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
(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包罗以下内容:姓名、社保卡号、就业失业状态、参保缴费纪录(已审定失业保险金缴费纪录和未审定失业保险金缴费纪录)、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纪录、失业原因、失业保险待遇尺度、基金转移金额、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信息及其他须要信息。
(二)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凭证,之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治理关系转入。对切合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事情日内治理转出,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在5个事情日内治理转入。对不切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三)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也可直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转出地开具相关证明。对切合条件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事情日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应在5个事情日内治理转出。对不切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四)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用度。失业保险用度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划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用度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涉及的人员身份以申请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前的状态确定。
(二)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单元、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保留信息备份,注明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信息和失业保险用度划转金额及明细。
(三)本通知适用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跨统筹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用度划转的措施由各省、自治区自行制定。
(四)经办机构依法主动治理和参保单元成建制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仍按现行划定执行。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增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化建设。
(六)现行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划定纷歧致的,以本通知划定为准。
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强组织协调,精简手续,压缩环节,加速治理,方便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治理关系转移接续,同时,增强信息化治理,防范基金骗领、冒领,确保基金宁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