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实时陈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2024年12月31日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正当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职工到达国家划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凌驾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见告所在单元。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元应实时为其治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元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凌驾3年。所在单元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元领导人员及其他治理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实时治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元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元和职工应定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劳动条约法、事业单元人事治理条例等执法规则保障职工正当权益。
第六条 职工到达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元应按划定为其治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元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划定治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到达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到达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第八条 所在单元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划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质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域、各单元要严格执行国家划定,充实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元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治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元事情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凭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和划定法式报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到达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