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0号
《古树名木掩护条例》已经2025年1月3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5年1月25日
古树名木掩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古树名木的掩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罗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国家掩护古树名木,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情况。
第四条 古树名木掩护治理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掩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治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卖力、社会加入的事情机制。
第五条 全国绿化委员会卖力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掩护治理事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全国古树名木掩护治理事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古树名木掩护治理相关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古树名木掩护治理事情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都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掩护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古树名木掩护治理相关事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掩护治理相关事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古树名木掩护治理事情所需经费,应当凭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
国家勉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掩护事业。
第七条 国家勉励、支持古树名木掩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古树名木掩护治理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纳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掩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掩护意识,营造掩护古树名木的良好社会气氛。
第八条 对古树凭据下列尺度实行分级掩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掩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掩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掩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都市内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掩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掩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掩护,不受树龄限制。
第九条 全国绿化委员会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普查间隔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增补视察。在普查、增补视察以及古树名木认定等事情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古树名木判定。
国家勉励单元、小我私家提供古树名木资源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凭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增补视察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宣布。
实行一级掩护的古树和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二级掩护、三级掩护的古树划分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
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掩护,并凭据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掩护品级,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宣布。
古树名木的认定和宣布实行动态治理。
古树名木认定和分级掩护治理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古树名木档案,并凭据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掩护标志,建设相应的掩护设施,接纳相应的掩护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划定,划定古树名木掩护规模,并依法宣布。
古树名木掩护规模划定后,应当实时纳入领土空间计划实施监视信息系统。
因生态掩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古树名木相关权利人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涉及属于团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接纳措施合理照顾有关单元、小我私家的利益。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凭据有利于增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元、小我私家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凭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掩护品级、养护状况、养护用度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在古树名木掩护治理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日常养护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科学养护能力。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情况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泛起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实时陈诉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实时组织现场视察,并对所涉古树名木接纳救治、复壮等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接纳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应急处置事情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陈诉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实行一级掩护的古树和名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陈诉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掩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元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凭据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掩护品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掩护、三级掩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掩护的古树。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民众生命宁静,接纳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宁静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凭据治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古树名木移植,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划定情形的,移植用度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用度由建设单元肩负;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划定情形的,移植用度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用度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肩负。
第十七条 任何单元、小我私家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情况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挖根、剥损树皮、太过修剪枝干;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掩护规模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六)破坏古树名木掩护设施、掩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情况的行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掩护规模;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掩护规模内新建、扩建修建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陈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凭据要求接纳须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情况的损害。
古树名木掩护规模内已有的修建物、构筑物、管线等,不切合古树名木掩护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治理。
古树名木掩护与文物掩护相关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配合制定掩护措施。
第十九条 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情况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下列运动:
(一)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掩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结果;
(二)结合历史文假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乡村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三)开展科普宣教,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生长;
(四)古树名木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依法开展须要的生产经营运动。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原地保留价值的,予以保留,并凭据实际情况接纳须要的掩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古树名木分级掩护巡查制度,凭据古树名木的掩护品级、漫衍地域、长势情况等确定巡查周期,定期开展巡查。
对位于偏远地域和交通未便地域的古树名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
国家勉励单元、小我私家举报、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情况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古树名木掩护治理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数据信息归集至古树名木掩护治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划定,凭据职责分工对古树名木掩护治理等运动进行监视检查,有权接纳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元、小我私家,要求其对与监视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改动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运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视检查,有关单元、小我私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掩护治理事情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域,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卖力人,要求其接纳措施实时整改。
古树名木掩护治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事情人员在古树名木掩护治理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接纳调停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划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掩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掩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掩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划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情况,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划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接纳调停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接纳调停措施或者造成严重结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划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接纳调停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接纳调停措施或者造成严重结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回复状或者接纳其他调停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回复状、不接纳其他调停措施或者造成严重结果的,依照下列划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掩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掩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掩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