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元主要卖力人、项目卖力人和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宁静生产考核治理措施》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第30次部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4年1月8日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元主要卖力人、项目卖力人和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宁静生产考核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元主要卖力人、项目卖力人和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宁静生产考核治理事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元主要卖力人、项目卖力人和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宁静生产考核及监视治理,适用本措施。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元安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运动相应的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通过宁静生产考核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主要卖力人,是指对施工单元生产经营运动具有决策权、全面卖力宁静生产事情的人员,主要包罗董事长、经理。
本措施所称项目卖力人,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由施工单元书面确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宁静施工卖力的人员,主要包罗项目经理。
本措施所称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是指在施工单元专职从事宁静生产治理的人员。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元安管人员宁静生产考核事情。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为考核部门)卖力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元安管人员宁静生产考核事情。
第二章 宁静生产考核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安管人员宁静生产考核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领域,每个领域凭据岗位类型均分为主要卖力人考核、项目卖力人考核和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考核。
安管人员应当凭据考核及格证书明确的工程领域、岗位类型从事相应的宁静生产事情,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
第六条 申请安管人员宁静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切合以下条件:
(一)与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施工单元已建设劳动关系;
(二)宁静生产考试结果及格;
(三)申请项目卖力人宁静生产考核的,还应当具备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相关专业制作师执业资格。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宣布宁静生产考试纲要,考试内容包罗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宁静生产考试由考核部门卖力组织实施。考核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宣布宁静生产考试年度计划,并在考试举办30日前通告考试时间等考务内容。
第八条 宁静生产考试结果及格人员应当自取得考试结果之日起1年内申请安管人员宁静生产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切合本措施划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方可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安管人员宁静生产考核:
(一)因对生产宁静事故负有责任受到相关刑事、行政处罚且未履行完毕;
(二)申请主要卖力人宁静生产考核的,被依法终身取消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元主要卖力人资格;
(三)申请项目卖力人宁静生产考核的,年龄凌驾制作师执业年龄;
(四)申请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宁静生产考核的,年龄凌驾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由受聘的施工单元,通过安管人员宁静生产考核相关信息系统,向施工单元注册地考核部门申请宁静生产考核,在线提交下列质料或者信息,并对质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卖力:
(一)宁静生产考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施工单元建设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项目卖力人宁静生产考核的,还应当提交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应当凭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法式划定》开展许可事情。切合本措施第六条划定条件且不存在本措施第九条划定情形的,考核部门应当准予许可,发表相应的考核及格证书。
考核及格证书在全国规模内有效,有效期3年,证书式样及编号规则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划定。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在考核及格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加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度不少于12学时。
第十三条 考核及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原考核部门提交延续申请。
申请人切合下列条件的,原考核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一)切合本措施第六条划定的条件且不存在本措施第九条划定的情形;
(二)完成继续教育划定的学时。
不切合前款划定条件的,原考核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切合条件的,应看成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安管人员受聘的施工单元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考核部门申请治理考核及格证书变换手续。
安管人员的岗位类型或者从事的工程领域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本措施的划定重新申请宁静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安管人员申请注销考核及格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划定情形的,原考核部门应当依法治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安管人员宁静生产考核和继续教育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考核及格证书。
第三章 监视检查与执法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视检查,监视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元的正常生产经营运动。
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对依法进行的监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安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置惩罚结果见告考核部门。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安管人员信用治理制度,依法对安管人员实施信用羁系。
第二十一条 安管人员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及格证书的,应当予以取消,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宁静生产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主要卖力人未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纠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施工单元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宁静事故的,给予免职处分;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卖力人依照前款划定受刑事处罚或者免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宁静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卖力人未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纠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宁静事故的,暂停考核及格证书6个月至12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宁静事故的,吊销考核及格证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纠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宁静事故的,暂停考核及格证书3个月至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宁静事故的,暂停考核及格证书6个月至12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宁静事故的,吊销考核及格证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情人员在宁静生产考核和监视治理事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元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铁路、民航工程施工单元主要卖力人、项目卖力人和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宁静生产考核及监视治理,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