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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宁静主体责任监视治理划定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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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123号
  2. [发文机构]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
  3. [宣布日期] 2026-01-27
  4. [有效性]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宁静主体责任监视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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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123号宣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监视治理,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宁静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宁静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划定。

  本划定所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包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运动,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宁静和电子商务相关执法规则划定,诚信自律,接受政府羁系和社会监视。

  第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监视治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卖力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监视治理事情。

  除本划定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监视治理权限另有划定外,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凭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宁静风险状况,并结合食品宁静风险治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监视治理权限。

第二章  平台提供者

  第六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卖力食品宁静治理的机构,配备与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宁静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宁静总监、食品宁静员等治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未配备食品宁静总监的,食品宁静总监职责由平台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宁静员履行。

  平台提供者主要卖力人对本平台食品宁静事情全面卖力,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宁静总监、食品宁静员等治理人员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治理事情;在作出涉及食品宁静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实听取食品宁静总监、食品宁静员等治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宁静总监、食品宁静员等治理人员应当凭据岗位职责协助主要卖力人做好食品宁静治理事情。

  第七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建设健全食品宁静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食品宁静总监、食品宁静员等治理人员开展执法规则和食品宁静知识培训、考核,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风险防控能力。

  第八条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罗分支机构、服务处、第三方机构等,下同)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治理的,应当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三十个事情日内,向实际运营机构的实际运营地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陈诉。陈诉内容包罗实际运营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平台提供者应当制定实际运营机构开展食品宁静治理事情的规范,明确实际运营机构的事情职责,对实际运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治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宁静治理责任。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治理的,难免除平台提供者依法应当肩负的食品宁静责任。

  第九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建设并实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挂号、食品宁静抽查监测、食品宁静风险管控、食品宁静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宁静治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实际运营机构治理、消费者权益掩护等治理规范。

  第十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挂号。挂号信息包罗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平台提供者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平台提供者应当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掌握的对应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核验不符,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不得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为平台提供者履行核验比对义务提供须要的支持。

  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防止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有关挂号和审查情况应当存档备查,生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并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连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且展示的实体经营门面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第十二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并将上述标识信息同步展示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

  前款所称不提供堂食服务,是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实际经营场所既不向消费者连续提供现场就餐服务,也不向消费者连续提供自提服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凭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展示“无明厨亮灶”、“有明厨亮灶”标识。

  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提供技术支持。相关视频信息应当至少生存十四日。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视检查、案件视察、事故处置等羁系执法运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提供前款划定的相关视频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建设与住所地卖力监视治理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的数据接口等方式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展示义务提供须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实纪录并生存网络餐饮服务的订单信息,生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前款所称订单信息,包罗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配送人员、送达时间、收货地址等。

  第十六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划分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各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报送其行政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

  第十七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项目、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宁静风险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宁静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宁静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建设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治、快速处置等事情机制。

  平台提供者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食品宁静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重点管控:

  (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展示真实、准确的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

  (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是否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情况是否整洁;

  (五)其他需要重点管控的食品宁静风险事项。

  第十八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凭据《食品宁静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增强对网络餐饮服务运动的风险识别,对发现的食品宁静风险隐患,即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即时接纳措施消除食品宁静风险隐患。

  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实际,凭据保证食品宁静的需要,设置合理抽查比例,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抽查,重点对不提供堂食服务、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存档备查,生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 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宁静员应当实时对通过监测、巡查、抽查等方式发现的食品宁静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存在食品宁静重大问题的,应当实时陈诉食品宁静总监、主要卖力人。

  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宁静总监应当定期汇总分析食品宁静员排查发现的食品宁静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评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治理情况,并实时将有关情况向主要卖力人陈诉。

  平台提供者的主要卖力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卖力人每月组织召开食品宁静调治聚会会议,听取当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治理情况的汇报,部署下个月食品宁静重点事情,形成《每月食品宁静调治聚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宁静违法行为的,应当实时制止并立即陈诉所在地县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并凭据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水平等,凭据平台规则实时接纳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肆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平台提供者接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关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宁静违法情况通报的,应当实时凭据执法、规则、规章以及平台规则接纳相应的处置措施。平台提供者应当实时陈诉处置情况,经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核查确认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定期整改到位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实时解除相关处置措施。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被取消、注销、吊销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勉励平台提供者之间共享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宁静违法行为及处置情况等信息,对相关主体接纳信用治理措施。

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凭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宁静主体责任监视治理划定》,依法建设健全食品宁静治理制度,配备食品宁静总监、食品宁静员等食品宁静治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宁静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凭据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运动,且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连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第二十五条 提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向社会果真餐饮食品加工制作历程,接受社会监视。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笼罩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要害环节。

  第二十六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具有正当资质的供货商,做好食品原料进货检验纪录,不得采购不切合食品宁静尺度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历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糜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四)采购、使用切合执法、规则和食品宁静尺度的食品相关产物;

  (五)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六)执法、规则和食品宁静尺度划定的其他要求。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划定的事项列入《食品宁静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重点管控。

  第二十七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切合食品宁静尺度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质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回复,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历程中受到污染。

  第二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宁静培训、治理,培训纪录生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凭据执法、规则和食品宁静尺度的划定,接纳相应贮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宁静。

  第二十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委托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宁静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视受托方凭据保证食品宁静的要求贮存、配送。

  受托方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宁静培训、治理,培训纪录生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条 配送人员应当保持小我私家卫生,使用宁静、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配送历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提倡配送人员加入社会监视,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宁静违法行为的,实时向平台提供者反映,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举报。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的监视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食品宁静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平台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统领;违法行为发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统领。

  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统领的,不得再指定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统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视检查、抽样检验、案件视察、事故处置等羁系执法运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与羁系执法相关的网络餐饮服务运动电子数据、技术监测纪录等信息,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增强跨区域羁系执法协作,对涉及多地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事件核查、案件视察等事项,依照有关划定做好线索通报、视察取证、问题处置等事情。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划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划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划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划定,未凭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展示“无明厨亮灶”、“有明厨亮灶”标识的,依照前款划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划定第八条第一款划定,未履行相应陈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划定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划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挂号、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陈诉、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划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划定,不履行有关订单信息生存义务,或者未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划定进行处罚。

  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划定第十五条划定,不履行有关订单信息生存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一条划定,未按划定建设食品宁静治理制度,或者未按划定配备食品宁静治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划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划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划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划定,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执法、行政规则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执法、行政规则没有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结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七条划定,执法、行政规则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执法、行政规则没有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划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划定进行处罚。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划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划定进行处罚。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划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受托方违反本划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划定,未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宁静培训、治理,或者未按要求生存培训纪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划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划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配送,属于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划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划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的划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划定未作划定的,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宁静主体责任监视治理划定》、《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查处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划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令第36号宣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宁静监视治理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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