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已经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5年11月16日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工业宁静,掩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宁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都市市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目标政策、决策部署。
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宁静第一的事情目标,坚持协调联动、分级卖力、属地为主、科学扑救、快速反映、宁静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卖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日常事情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肩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实际需要建设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卖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日常事情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肩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治理、林业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卖力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卖力制。
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建设联防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有关计划,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九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增强森林草原防灭火人才培养,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制定和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尺度,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装备、尺度化水平和监测预警能力。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整合、完善火灾监测预警、预防治理、指挥通信等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深度应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组织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运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宁静意识,为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营造良好社会气氛。
第十二条 国家勉励通过保险等形式疏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提高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第十三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森林草原火险区划品级尺度。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凭据森林草原火险区划品级尺度,以县为单元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险区划品级,报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和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存案,并实时向社会宣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充实衔接相关计划的基础上,凭据全国森林草原火险区划品级和实际事情需要,体例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应急治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凭据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结合当地实际,体例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凭据有关划定体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凭据有关划定体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存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级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凭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凭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的划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主要任务;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三)处置力量;
(四)预警和信息陈诉;
(五)应急响应;
(六)综合保障;
(七)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肩负国家划定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以及预防相关事情。
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规模较大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元凭据实际需要建设,相关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划定的职业资格,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半专业(兼职)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和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元凭据实际需要建设。
国家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加入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据划定实时调配力量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
第十九条 种种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应当建设防灭火宁静制度,凭据有关尺度配备小我私家防护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组织扑救宁静教育和宁静避险演练,建设联防联训联战机制,增强衔接配合。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元和小我私家在其经营区域内肩负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应当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定期排查并实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一条 肩负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元,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接纳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
铁路、公路的经营治理单元应当卖力本单元经营治理的林地、草原的防灭火事情,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的防灭火事情。
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元以及旅游区、开发区经营治理机构,应当卖力其经营治理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并配合有关单元做好周边地域的防灭火事情。
第二十二条 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草管员卖力巡护森林草原,发现火情应当实时处置惩罚并凭据有关划定陈诉,做好防火宣传,并协助有关部门视察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增强防火道、隔离带、通信基站、应急广播、瞭望塔、应急水源(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防灭火装备转型升级,建设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蓄保障体系,实时增补更新防灭火物资。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实际需要,开展航空消防建设,充实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单元加入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航空协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漫衍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纪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划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宣布。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凭据森林草原火险气象品级预报和预警信息,在防火区内接纳相应的火灾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元,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由建设单元卖力组织验收,验收及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建设单元验收运动和验收结果的监视核查。
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验收尺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凭据要求接纳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运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接纳须要的防火措施。
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运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接纳须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抛弃火种。
第二十八条 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灾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见告防火注意事项。
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种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凭据划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接纳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宁静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第二十九条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治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结合实际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挂号、检查,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须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治理。
第三十一条 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凭据批准的时间、所在、规模运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视治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设森林草原火险分级预警制度,凭据森林草原火险的紧急水平、生长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划分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等,增强森林草原火险监测预警技术研究,综合运用现代化火灾感知方式和多渠道信息增强火险监测预警,建设联合会商机制,实时制作宣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增强森林草原火险气象品级预报能力建设,依法提供森林草原火险气象品级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实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森林草原火险气象品级预报和预警信息。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宣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预警级别依法接纳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凭据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元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须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实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被检查单元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故障检查运动。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宣布森林草原火灾电话等报警方式,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制度。任何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元和小我私家对其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陈诉并接纳有效处置措施。
接到报警、陈诉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考核实,接纳相应的处置措施,并凭据有关划定逐级陈诉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情,省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立即陈诉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凭据划定陈诉国务院,并实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元:
(一)偏激森林面积凌驾100公顷的森林火情,或者偏激草原面积凌驾5000公顷的草原火情;
(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情;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情;
(四)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相邻国家和地域森林草原资源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情;
(五)经研判需要陈诉的其他森林草原火情。
省级人民政府直接向国务院陈诉的森林草原火情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凭据需要实时通报有关单元。
第三十六条 接到火情陈诉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凭据应急预案开展处置事情。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凭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事情需要,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元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凭据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分工,履行扑救职责。
第三十八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凭据需要实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立时机、级别、规模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人担任总指挥,同时应当设置专业指挥。种种加入火灾扑救的救援力量应当接受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规模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凭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等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科学防范和处置险情。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消除威胁、科学施救。
第三十九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实时解救、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治理和宁静防护,保障扑救人员宁静,尽最大可能制止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种种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为主,须要时可以组织干部群众协助扑救,但不得部署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灭火,不得发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加入灭火。
第四十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加入扑救。
在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调动凭据有关划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其现场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卖力专业指挥事情,加入决策和组织现场指挥。
第四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接纳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宣布制度。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向社会宣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宣布,须要时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宣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实时、准确向社会宣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事情情况,回应社会关切。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编造、故意流传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的虚假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凭据划定经检检验收及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事情机制,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可以征用园地、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灭火事情结束后,应当实时返还,并依法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五条 凭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品级。
森林火灾分为: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草原火灾分为:
(一)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罗本数,“以下”不包罗本数。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受害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生态情况影响以及应抢救援处置等情况进行视察评估,并形成视察评估陈诉。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元、责任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凭据视察评估陈诉确定火灾责任单元、责任人,并依法处置惩罚。
森林草原火灾视察评估事情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尺度,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品级凭据视察评估陈诉确定,发生在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林地起火未造成林木受害,或者受害森林面积不足0.067公顷,或者受害草原面积不足10公顷,而且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不统计为火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森林草原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实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草原火灾统计视察项目和统计视察制度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优待;切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评定为烈士。
加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享受人身保险等相应保险待遇。
用人单元应当保证其职工在加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期间的人为待遇和福利稳定。
第四十九条 加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有关补助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用度,凭据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尺度,由火灾责任单元或者责任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元支付;以上用度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垫付。
第五十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实时接纳更新造林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和林业、牧业生产条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森林草原资源的灾后恢复提供须要支持。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凭据有关划定体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二)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实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对不切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或者对不切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运动予以批准;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陈诉森林草原火情;
(五)在预警信息宣布后未依法接纳相应措施;
(六)未实时接纳相应的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力;
(七)在森林草原火灾视察评估中弄虚作假;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治理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纠正,对单元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对单元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防火区内的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用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治理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纠正,对单元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元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运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单元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元和小我私家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灾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凭据要求接纳防火措施;
(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凭据划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接纳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宁静操作规程;
(四)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挂号、检查;
(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运动或者未严格凭据批准的时间、所在、规模运动;
(六)在防火区内抛弃火种;
(七)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八)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元,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者新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及格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 编造并流传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流传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元和责任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森林草原消防车辆凭据国家划定享受应抢救援车辆相关政策,涉及车辆体例审定和配备的,凭据党政机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有关划定治理。
森林草原消防车辆应当凭据划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报警器、标志灯具。
第六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地域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者部门间相助机制开展扑救事情;没有协定或者机制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治理。
第六十二条 对设在林牧区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的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情,以及军事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配备事情,军事规则、规章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和民兵组织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