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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查处措施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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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号
  2. [发文机构]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
  3. [宣布日期] 2025-03-18
  4. [有效性] 是

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查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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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令第27号宣布 凭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一次修订 凭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增强网络食品宁静监视治理,保证食品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等执法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宁静执法、规则、规章或者食品宁静尺度行为的查处,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卖力监视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查处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查处事情。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的食品宁静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宁静信息的真实性卖力。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的查处,凭据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勉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宁静执法、规则以及食品宁静尺度和食品宁静知识的普及事情。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均可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宁静义务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事情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存案,取得存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事情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存案,取得存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存案后7个事情日内向社会果真相关存案信息。

  存案信息包罗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姓名、存案号等。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宁静性。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挂号、食品宁静自查、食品宁静违法行为制止及陈诉、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宁静投诉举报处置惩罚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果真。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质料进行审查,如实纪录并实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物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物的小我私家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挂号,如实纪录并实时更新。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纪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宁静治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纪录、生存食品交易信息,生存时间不得少于产物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生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宁静治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宁静治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宁静违法行为的,应当实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陈诉。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宁静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宁静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宁静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治理处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第十六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凭据许可的类别规模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凭据许可的经营项目规模从事食品经营。执法、规则划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身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纷歧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体现具有保健功效;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存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存案信息纷歧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物信息明示或者体现具有益智、增加反抗力、提高免疫力、掩护肠道等功效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执法、规则划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运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措施第十八条的划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物注册证书或者存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取代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纳能够保证食品宁静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第三章 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查处治理

  第二十一条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宁静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统领。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宁静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统领。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宁静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统领;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统领。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宁静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结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统领。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都有统领权的网络食品宁静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统领。对统领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配合的上一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指定统领。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宁静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处置惩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进行视察处置惩罚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视察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条约、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纪录资料;

  (六)执法、规则划定可以接纳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通过网络购置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凭据相关划定填写抽样单,纪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置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置样品包装等进行检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划分封样,并接纳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纪录拆封历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不切合食品宁静尺度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实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及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宁静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置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及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宁静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宁静风险蔓延的;

  (二)未实时妥善处置惩罚投诉举报的食品宁静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宁静隐患的;

  (三)未实时接纳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宁静隐患,落实食品宁静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置惩罚,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置惩罚情况应当向社会果真。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凭据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增加监视检查频次。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宁静法等执法规则对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已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措施第八条划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存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措施第九条划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宁静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条划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挂号、食品宁静自查、食品宁静违法行为制止及陈诉、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宁静投诉举报处置惩罚等制度的或者未果真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划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质料及信息进行审查挂号、如实纪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划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二条划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纪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三条划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纪录、生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划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宁静治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宁静治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宁静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五条划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划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结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划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置惩罚: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宁静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结果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六条划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凌驾许可的类别规模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凭据划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换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治理措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措施》的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措施第十七条禁止性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八条划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第一款划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第二款划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条划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接纳保证食品宁静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宁静规则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事情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对网络食品宁静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应当依法果真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 本措施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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