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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1号
  2. [发文机构] 国务院
  3. [宣布日期] 2026-02-14
  4. [有效性] 是

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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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1号

  《供水条例》已经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2月11日  

供 水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生长,保障供水宁静,提升供水服务水平,更好适应经济社会生长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供水事情、使用供水及其相关治理运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向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包罗都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规模化供水,是指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到达划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过都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包罗乡镇和乡村)提供用水,不包罗农业浇灌供水。

  第三条 供水事业生长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目标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连续增强供水宁静保障能力,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 国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供水事业生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生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相关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宁静保障肩负主体责任,增强对供水事情的组织领导,统筹研究和协调整决供水事情中的重大问题,将供水事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卖力指导全国都市供水、农村供水事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卖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都市供水、农村供水事情。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都市供水、农村供水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卖力指导供水事情或者卖力供水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卖力饮用水卫生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情况、市场监视治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供水相关事情。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划定的部门,统称供水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结果转化、推广应用,增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学技术进步,提升供水事情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 对在供水事情中作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当地域经济社会生长和水资源禀赋情况,合理部署、结构供水水源,增强供水水源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实际需要组织体例供水水源建设相关计划。供水水源建设相关计划应当与领土空间计划相衔接,将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领土空间计划实施监视信息系统统筹保障。

  第十条 供水水源建设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域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勉励沿海缺水地域、海岛因地制宜推广海水淡化水作为增补水源。

  第十一条 使用外调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当地水源和外调水源可以实时切换。

  调水工程治理单元应当增强对换水工程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设备宁静运行;因设施设备检验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可能影响正常调水的,调水工程治理单元应当凭据影响规模实时通报受水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情况、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掩护区掩护措施,建设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切合国家有关尺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配,增强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资源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情况监测事情,增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情况掩护事情的监视治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情况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视察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接纳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调水工程治理单元应当接纳措施,保障调水水质切合国家有关尺度。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计划,保障供水工程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宁静、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革新。

  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地域,具备条件的应当将都市供水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建设应当切合有关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和国家有关尺度的要求。

  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元肩负。禁止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逾越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肩负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 对供水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肩负工程施工的单元(以下称施工单元)应当做好质量检查,并如实纪录相关情况。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元应当依法通知工程的业主单元(以下称建设单元)等进行检查。建设单元凭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元加入检查。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及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元应当凭据划定实时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供水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尺度要求,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建设事情。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凌驾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由建设单元配套建设调压调蓄设施。

  居民住宅修建区划内业主共有的调压调蓄设施及其他共有供水设施(以下统称共有供水设施),不切合有关划定和国家有关尺度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革新。

  本条例所称调压调蓄设施,是指用于将供水管网中的水调整水压、水量后再输送至用水单元和小我私家(以下统称用户)的供水设施。

第四章 供水经营和服务

  第十七条 供水单元应当依法挂号,取得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供水运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二)有经专业培训及格的从业人员,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凭据划定经体检及格;

  (三)有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治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

  (四)有完善的水质检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治理制度。

  供水单元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供水单元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宁静的产物应当切合国家卫生尺度和卫生规范,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

  第十八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供水单元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供水有关服务规模、尺度、规范、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退出机制等事项。

  供水单元应当遵守供水有关服务尺度、规范、要求等,增强内部治理,不停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用户提供宁静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果真透明的供水服务。

  第十九条 供水单元应当通过便于民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果真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尺度、资费尺度、水质检测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供水单元应当通过营业网点治理、在线治理等多种服务渠道,为用户申请供水报装接入提供便利。

  供水管网笼罩规模内的建设项目需要报装接入供水的,建设单元应当在开工前申请报装接入,供水单元应当实时治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元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和有关尺度要求的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和检测要领,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切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尺度。

  供水单元发现原水水质不切合国家有关尺度的,应当实时接纳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陈诉。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实时通报生态情况、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实时核查处置惩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供水水质监测体系。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事情,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切合国家划定的尺度。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元应当保持不中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元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通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并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规模;停止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接纳提供临时供水等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等紧急情况,不能依照前款划定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元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供水主管部门陈诉。

  临时停止供水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供水单元应当提前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宁静用水、节约用水。用水单元自行配备的管道、水龙头等用水设备,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尺度。

  禁止盗用或者未经供水单元同意转供水。

  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当凭据结算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和水价尺度定时缴纳水费;不具备用水计量条件的农村用户,凭据有关划定或者约定缴纳水费。

  第二十六条 制定、调整都市供水价钱,应当遵循笼罩成本、合理收益、公正肩负的原则,统筹考虑促进节约用水、用户蒙受能力等因素。都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因供水价钱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单元难以到达准许收入的,都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赔偿。供水单元应当接纳措施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成本。都市供水价钱治理措施由国务院价钱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价钱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农村供水的实际情况,健全完善农村供水价钱形成机制。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元应当建设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置惩罚机制,实时妥善处置惩罚用户反映的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并向用户反馈处置惩罚结果;用户对处置惩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实时作出回复。用户也可以就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直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供水设施治理和掩护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元对其治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调压调蓄设施、井群、输(配)水管网、计量器具、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供水设施,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落实各项宁静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检验,开展宁静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宁静运行。

  供水单元应当接纳供水管网更新革新、供水压力调控、智能化治理等措施,严格控制供水管网漏损。

  供水单元维护、抢修供水设施时,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阻碍,有关单元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革新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元卖力运行维护。对前述划定以外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元卖力运行维护。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元卖力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用度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修建物配套建设的调压调蓄设施等供水设施委托供水单元卖力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用度由委托方肩负,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和技术规范。有关运行维护单元应当建设完善治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并果真水质信息,确保水质、水压切合国家有关尺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实际需要,划定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宁静掩护规模。在宁静掩护规模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宁静的运动:

  (一)挖坑取土;

  (二)修建修建物、构筑物;

  (三)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腐蚀性、放射性、熏染性物质;

  (四)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宁静的运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建设单元应当与供水单元协商,确定工程方案,并接纳措施保障供水设施的宁静稳定运行,改装、拆除、迁移和接纳措施的用度由建设单元肩负。建设单元应当在开工的15日前向供水主管部门陈诉。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涉及消防给水用水设施的,应当切合消防技术尺度且不影响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抢救援;供水单元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元或者施工单元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规模内地下供水设施的相关情况。供水单元和有关档案机构等单元应当实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宁静的,建设单元或者施工单元应当事先与供水单元商定相应的掩护措施,由施工单元卖力实施。

  第三十三条 发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或者腐蚀性、放射性、熏染性物质的单元,不得将其生产用水设施与供水单元的供水设施直接连接。

  禁止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与供水单元的供水设施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单元同意,并在连接处接纳须要的防护措施。

  未经供水单元同意,不得在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三十四条 供水设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元应当建设健全网络宁静治理制度,落实网络宁静防护措施等宁静要求;对其中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依法纳入要害信息基础设施规模实行重点掩护。

  第三十五条 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凭据职责分工,增强对供水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视检查,规范监视检查行为。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协调配合,能够实行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能够通过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的,不进行现场检查。

  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凭据需要对供水单元进行现场检查的,可以要求有关单元、小我私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并可以开展现场检测。有关单元、小我私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章 供水应急治理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当地域供水应急预案,统筹供水应急物资储蓄与调治,定期组织开展供水应急演练。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元应当凭据当地域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元具体供水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供水应急物资,定期开展供水应急演练。

  供水单元应当增强供水宁静风险管控,落实各项宁静防范措施,实时排查和消除供水宁静隐患。

  第三十八条 影响供水宁静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凭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应急供水、污染处置、水酝迫椿等事情,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兼顾其他各项用水,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凭据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供水应急处置各项事情。

  第三十九条 影响供水宁静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元应当凭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接纳抢修供水设施、增加水源预处置惩罚设施、升级革新净水设施处置惩罚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正常供水。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正常供水的,供水单元可以接纳减量供水、降压供水等措施,实时向用户见告用水注意事项,并向供水主管部门陈诉。

  第四十条 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供水单元接纳的供水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加入应急处置事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 调水工程治理单元未对换水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或者未接纳措施保障调水水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或者造成严重结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水工程治理单元未凭据划定将可能影响正常调水的情形通报受水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供水单元未向社会果真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尺度、水质检测等信息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供水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或者造成严重结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本条例划定的条件从事供水经营和服务;

  (二)未遵守供水有关服务尺度、规范、要求;

  (三)未凭据划定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四)发现原水水质不切合国家有关尺度的,未接纳措施或者未向供水主管部门陈诉;

  (五)供水管网的压力不切合国家划定的尺度;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者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时未向社会通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七)未凭据划定对其治理的供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八)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实时抢修。

  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不切合国家有关划定和技术规范的,由供水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凭据职责分工,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罚。

  供水单元使用不切合国家卫生尺度和卫生规范或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宁静的产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或者造成严重结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元或者施工单元未在开工前查明工程建设规模内地下供水设施的相关情况,或者未事先与供水单元商定相应的掩护措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纠正或者接纳其他调停措施,给予警告,对单元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元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供水宁静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回复状或者接纳其他调停措施,对单元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元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影响供水宁静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一)在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宁静掩护规模内实施本条例划定的危害供水设施宁静的运动;

  (二)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三)发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或者腐蚀性、放射性、熏染性物质的单元将其生产用水设施与供水单元的供水设施直接连接;

  (四)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与供水单元的供水设施连接;

  (五)未经供水单元同意在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情人员在供水事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都市企事业单元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隶属设施向本单元以外的都市用水单元和小我私家提供生活和公共服务用水的,纳入都市供水治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推动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建设健全水质保障体系,保障供水切合国家有关尺度。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治理措施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都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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