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聚会会议通过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理与指挥体制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淘汰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运动,掩护人民生命工业宁静,维护国家宁静、公共宁静、生态情况宁静和社会秩序,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接纳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宁静事件。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运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执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作出划定的,适用其划定。有关执法没有划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凭据社会危害水平、影响规模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尺度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设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事情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卖力、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民众加入、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宁静观,统筹生长与宁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第六条 国家建设有效的社会发动机制,组织发动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加入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增强全民的公共宁静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国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宣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实时向社会宣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编造、故意流传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治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实时宣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国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事情,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视。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实时、准确、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执法规则、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国家建设突发事件应对事情投诉、举报制度,宣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事情职责的行为,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依照划定立即组织视察处置惩罚,并将视察处置惩罚结果以适当方式见告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实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置惩罚。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掩护投诉人、举报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水平和规模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洪流平地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态情况影响较小的措施,并凭据情况变化实时调整,做到科学、精准、有效。
第十一条 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实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掩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元和小我私家的设备、设施、园地、交通工具等工业。被征用的工业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情结束后,应当实时返还。工业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
第十三条 因依法接纳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致使诉讼、监察视察、行政复议、仲裁、国家赔偿等运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法式中止的划定,执法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相助与交流。
第十五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治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映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治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治理、分级卖力、属地治理为主的事情体系。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治理事情卖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接纳措施控制事态生长,组织开展应抢救援和处置事情,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陈诉,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实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陈诉。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接纳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事情。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治理事情卖力的,从其划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须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治理事情由有关行政区域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卖力,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配合卖力。配合卖力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凭据配合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设协同应对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治理事情的行政领导机关。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事情;凭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卖力突发事件应对事情;须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事情组指导有关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卖力人、相关部门卖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有关卖力人等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凭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历程中可以依法宣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宣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执法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肩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和卫生康健、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治理事情,并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治理事情。
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应当明确专门事情力量,卖力突发事件应对有关事情。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加入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军事规则的划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加入突发事件的应抢救援和处置事情。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应当实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情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事情陈诉。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凭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存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当地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国务院有关划定存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事情,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凭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划定突发事件应对治理事情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法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元、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凭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实时对应急预案作出修订。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存案等事情法式和治理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计划。
第三十条 领土空间计划等计划应当切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部署突发事件应对事情所必须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遁迹、关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实现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会同卫生康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指导全国应急遁迹场所的建设和治理事情,建设健全应急遁迹场所尺度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遁迹场所的计划、建设和治理事情。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有针对性地接纳有效防范措施,淘汰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视察、挂号、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元接纳宁静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视察、挂号、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元接纳宁静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情况变化,实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挂号。挂号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实时向社会宣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时调整处置惩罚可能引发社会宁静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三十五条 所有单元应当建设健全宁静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宁静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元各项宁静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实时处置惩罚本单元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宁静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元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接纳宁静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凭据划定实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陈诉。
第三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修建施工单元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元,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配备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修建物、构筑物及周边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实时接纳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交通工具、果真场合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元或者治理单元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须要的应抢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要领,并显著标明宁静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宁静通道、出口的流通。
有关单元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抢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治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突发事件应对治理职责的事情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抢救援的综合性常备主干力量,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综合应抢救援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凭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抢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设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抢救援队伍。乡级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和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建设下层应抢救援队伍,实时、就近开展应抢救援。单元应当建设由本单元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抢救援队伍。
国家勉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提供社会化应抢救援服务的应抢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设的应抢救援队伍加入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应当听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专业应抢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抢救援队伍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元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抢救援队伍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须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防范和淘汰应抢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专业应抢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专业技术和心理素质,取得国家划定的应抢救援职业资格,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抢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应当组织开展面向社会民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运动和须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应当凭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面向居民、村民、职工等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运动和须要的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种种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培养宁静意识,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监视,应急治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事情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增强资金治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五条 国家凭据集中治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设健全应急物资储蓄保障制度,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蓄品种目录,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羁系、生产、采购、储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促进宁静应急工业生长,优化工业结构。
国家储蓄物资品种目录、总体生长计划,由国务院生长革新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国务院应急治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应急物资储蓄计划、品种目录,并组织实施。应急物资储蓄计划应当纳入国家储蓄总体生长计划。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抢救援物资、生活必须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蓄保障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当地域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的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抢救援物资、生活必须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应。有关企业应当凭据协议,凭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抢救援物资、生活必须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应,并确保切合国家有关产物质量的尺度和要求。
国家勉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蓄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须品。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宣布相关物资、物品的储蓄指南和建议清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设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统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运输和服务方式,制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保障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实时运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国家应急运输保障方案,结合当地域实际做好应急调治和运力保障,确保运输通道和客货运枢纽流通。
国家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运输保障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加入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应当听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设健全能源应急保障体系,提高能源宁静保障能力,确保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域的能源供应。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设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增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的通信、广播宁静流通。
第五十条 国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视察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事情,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抢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种种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国家勉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事情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接受捐赠的单元应当实时果真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工业的使用、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监视。
第五十三条 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中,应当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抢救援和人道救助,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运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红十字会支持和资助,保障其依法加入应对突发事件。
慈善组织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展募捐和救助运动,应当在有关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有序引导下依法进行。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须要的需求信息、政府购置服务等方式,对慈善组织加入应对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慈善运动予以支持。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元应当增强应抢救援资金、物资的治理,提高使用效率。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抢救援资金、物资。
第五十五条 国家生长保险事业,建设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加入、市场化运作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加入保险。
第五十六条 国家增强应急治理基础科学、重点行业领域要害焦点技术的研究,增强互联网、云盘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在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中的应用,勉励、扶持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培养应急治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研发、推广新技术、新质料、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凭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设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须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当地域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搜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重点企业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增强跨部门、跨地域的信息共享与情报相助。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元建设专职或者兼职信息陈诉员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陈诉。接到陈诉的单元应当凭据划定立即核实处置惩罚,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元核实处置惩罚。
第六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陈诉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陈诉员应当实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陈诉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元和人员报送、陈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实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陈诉。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须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陈诉,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域的人民政府通报,实时接纳预防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凭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水平、生长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划分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此外划分尺度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划定的权限和法式,宣布相应级此外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域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陈诉,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域的人民政府通报。
宣布警报应当明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规模、警示事项、应当接纳的措施、宣布单元和宣布时间等。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宣布平台,凭据有关划定实时、准确向社会宣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快速宣布通道,实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果真场合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卖力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和流传事情,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实时、准确接收和流传。
第六十六条 宣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接纳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实时收集、陈诉有关信息,向社会宣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增强对突发事件发生、生长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事情;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巨细、影响规模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宣布与民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事情进行治理;
(五)实时凭据有关划定向社会宣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制止、减轻危害的知识,宣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第六十七条 宣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接纳本法第六十六条划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抢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发动后备人员做好加入应抢救援和处置事情的准备;
(二)调集应抢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遁迹、关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增强对重点单元、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宁静守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接纳须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宁静和正常运行;
(五)实时向社会宣布有关接纳特定措施制止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工业;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果真场合的运动;
(八)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须要的防范性、掩护性措施。
第六十八条 宣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增强监测,凭据实际需要实时保障供应、稳定市场。须要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等有关执法划定接纳相应措施。
第六十九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宁静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划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陈诉,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第七十条 宣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事态的生长,凭据有关划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宣布。
有事实证明不行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接纳的有关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凭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水平和影响规模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尺度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第七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危害水平和影响规模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抢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执法、规则、规章和应急预案的划定,接纳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陈诉;须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卖力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的单元和小我私家。
启动应急响应,应当明确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实时有序加入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情。
第七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接纳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关闭治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遁迹场所和生活必须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运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运动以及接纳其他掩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蓄的应抢救援物资,须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加入应抢救援和处置事情,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须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钱、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滋扰破坏应急处置事情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开展生态情况应急监测,掩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情况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十一)接纳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须要措施。
第七十四条 社会宁静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事情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划定,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反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加入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生长;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修建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门路,检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果真场合内的运动;
(四)增强对易受攻击的焦点机关和单元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元四周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划定的其他须要措施。
第七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接纳保障、控制等须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要时可以向单元和小我私家征用应抢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园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须品和应抢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应,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元,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抢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实时有效资助;建设健全联系帮扶应抢救援人员家庭制度,资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凭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发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事情。
第七十八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元,应当立即组织本单元应抢救援队伍和事情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接纳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须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陈诉;对因本单元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元人员的社会宁静事件,有关单元应当凭据划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卖力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事情。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元应当听从人民政府宣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接纳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元的应抢救援事情,并积极组织人员加入所在地的应抢救援和处置事情。
第七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小我私家应当依法听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元的指挥和部署,配合人民政府接纳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加入应抢救援事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八十条 国家支持城乡社区组织健全应急事情机制,强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应急功效,增强与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服务群众能力。
第八十一条 国家接纳措施,增强心理康健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导心理康健服务人员和社会事情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种种人群开展心理康健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题诊治等心理援助事情。
第八十二条 对于突发事件遇难人员的遗体,应当凭据执法和国家有关划定,科学规范处置,增强卫生防疫,维护逝者尊严。对于逝者的遗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凭据突发事件应对事情需要,在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的规模和限度内,可以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提供,执法另有划定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并依法掩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因依照本规则定配合突发事件应对事情或者履行相关义务,需要获取他人小我私家信息的,应当依照执法划定的法式和方式取得并确保信息宁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小我私家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果真他人小我私家信息。
第八十五条 因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事情职责或者义务获取的小我私家信息,只能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并在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结束后予以销毁。确因依法作为证据使用或者视察评估需要留存或者延期销毁的,应当凭据划定进行正当性、须要性、宁静性评估,并接纳相应掩护和处置惩罚措施,严格依法使用。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获得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依照本规则定接纳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接纳或者继续实施须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宁静事件,组织受影响地域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八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情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视察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陈诉。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域的人民政府应当实时组织和协调应急治理、卫生康健、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建设、生态情况、水利、能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第八十八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域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事情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受影响地域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其他地域和有关方面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凭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域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域有关行业生长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域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当地域遭受的损失和接纳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赔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事情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九十条 公民加入应抢救援事情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元应当保证其人为待遇和福利稳定,并可以凭据划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抢救援事情中伤亡的人员依法落实工伤待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并组织做好应抢救援事情中致病人员的医疗救治事情。
第九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结束后,应当实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情的经验教训,制定革新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陈诉。
第九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中有关资金、物资的筹集、治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
第九十四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相关档案收集、整理、掩护、利用事情机制。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中形成的质料,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归档,并向相关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则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机关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结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凭据划定接纳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接纳须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陈诉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宣布虚假信息,造成结果的;
(三)未凭据划定实时宣布突发事件警报、接纳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凭据划定实时接纳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妥,造成结果的;
(五)违反执法划定接纳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康健权益的;
(六)不平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情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未实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事情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抢救援资金、物资的;
(九)不实时送还征用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的工业,或者对被征用工业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凭据划定给予赔偿的。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凭据划定接纳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二)未实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物资储蓄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事情,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实时组织开展应抢救援事情,造成严重结果的。
其他执法对前款行为划定了处罚的,依照较重的划定处罚。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定,编造并流传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而进行流传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结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运动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八条 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违反本规则定,不平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宣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接纳的措施的,责令纠正;造成严重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九条 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关于小我私家信息掩护划定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法划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条 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违反本规则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造成人身、工业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工业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接纳避险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执法关于紧急避险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工业宁静、国家宁静、公共宁静、生态情况宁静或者社会秩序组成重大威胁,接纳本法和其他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执法划定的权限和法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接纳的很是措施,依照有关执法划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划定。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伤亡、工业损失的,由国务院外交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做好应对事情。
第一百零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遵守本法,听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宣布的决定、命令,并配合其依法接纳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