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应急治理部令第22号宣布 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宁静生产条件,增强煤矿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发表治理事情,凭据《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宁静生产条例》和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实施措施。
第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措施的划定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运动。
第三条 本实施措施所称煤矿企业,包罗煤矿、煤矿上级企业法人和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
煤矿应当凭据矿(井、露天坑)为单元申请治理宁静生产许可证。煤矿实行多级治理的,其上级企业法人应当申请治理宁静生产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煤矿地面抽采本矿煤层气的,不需要另行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发表治理事情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羁系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指导、监视全国煤矿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发表治理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为煤矿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发表和治理。
煤矿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第二章 宁静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及煤矿上级企业法人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宁静生产条件:
(一)建设健全主要卖力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各分管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从业人员宁静生产责任制;制定宁静生产责任制治理考核、宁静目标治理、宁静生产赏罚、宁静技术措施审批、宁静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陈诉、宁静检查、宁静办公聚会会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宁静教育培训、宁静投入保障、事故应抢救援、应急演练、事故陈诉与责任追究、井下劳动组织定员、井下作业宁静限员、井下事情时间治理、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收支井人员清点等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宁静投入切合宁静生产要求,并凭据有关划定提取和使用宁静生产用度;
(三)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涉煤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煤矿大中型企业凭据划定配备宁静总监;
(四)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具备与煤矿生产经营运动相应的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并经考核及格;
(五)加入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煤矿除切合本实施措施第六条划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切合划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宁静、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容易自燃煤矿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攻击地压煤矿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庞大和极庞大煤矿配备专职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以上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及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从业人员经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格;
(四)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设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进行宁静评价;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凭据煤矿灾害水平和类型制定灾害预防和处置惩罚计划;
(七)制定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凭据划定设立专职矿山救援队(矿山救护队,下同),配备救援装备;不具备设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
(八)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井工煤矿除切合本实施措施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条件外,其宁静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宁静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宁静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宁静出口相连接;采煤事情面有2个流通的宁静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宁静设施及设备安装、检验、施工的需要;
(二)按划定进行瓦斯品级、攻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判定;按划定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三)矿井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事情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宁静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按划定进行性能测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接纳联合部署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掘进事情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四)矿井有宁静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和断电切合划定,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总工程师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按划定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宁静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开采攻击地压煤层的有攻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宁静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五)有切合划定的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统;有水害威胁的矿井还应当有专用探放水设备;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切合划定的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上、井下有消防质料库;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以及开采不易自燃煤层泛起自然生机预兆的矿井,体例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接纳预防煤层自然生机的措施;
(七)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切合防爆要求,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掩护,掘进事情面的局部通风机按划定接纳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八)运送人员的装置应当切合有关划定。使用检测及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接纳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的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切合划定,设置宁静掩护装置;
(九)有切合划定的通信联络系统,按划定建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十)按矿井瓦斯品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数码电子雷管,爆破事情由专职爆破员担任;
(十一)不得使用国家有关危及生产宁静淘汰目录划定的设备及生产工艺;执行宁静标志治理的矿用产物有煤矿矿用产物宁静标志;
(十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与矿井灾害类型相适应,按划定建设宁静避险系统;
(十三)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形地质图和综合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部署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宁静监控系统部署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压风、供水、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注氮气、二氧化碳)、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部署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十四)采掘事情面数量切合划定且有切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第九条 露天煤矿除切合本实施措施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条件外,其宁静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按划定设置栅栏、宁静挡墙、警示标志;
(二)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切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三)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修建物、构筑物之间留有足够的宁静距离;
(四)配电线路、电动机、变压器的掩护切合宁静要求;
(五)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切合划定;
(六)有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和稳定性分析,有边坡监测措施;
(七)有切合划定的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八)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切合划定;开采有自然生机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规模内存在火区时,制定专门防灭火措施;
(九)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宁静生产条件:
(一)建设健全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制定宁静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陈诉、宁静教育培训、生产宁静事故陈诉、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演练、设备宁静治理、宁静生产档案治理、宁静生产赏罚、承包单元宁静治理等规章制度、宁静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宁静投入切合宁静生产要求,并凭据有关划定提取和使用宁静生产用度;
(三)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四)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经考核及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及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从业人员经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格;
(六)加入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依法进行宁静评价;
(九)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凭据划定进行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有应抢救援组织或者应抢救援人员,配备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依法取得矿业权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十三)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发表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据本实施措施第五条的划定向所在地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煤矿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治理系统开展煤矿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等事情。
第十二条 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煤矿上级企业法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宁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卖力人、各分管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职能部门卖力人以及从业人员宁静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3.宁静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名单(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新任职的,应当在6个月之内补交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及格质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质料。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宁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主要卖力人(矿长)、各分管卖力人(总工程师、副矿长)、宁静生产治理人员、职能部门卖力人以及从业人员宁静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4.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主要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7.从业人员宁静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及格质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质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置惩罚计划;
10.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或者应急预案存案挂号表,设立专职矿山救援队的文件或者与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的救援协议;
11.切合划定的宁静评价陈诉;
12.矿井瓦斯品级判定文件(停产煤矿提交停产前最后一次当年测定和盘算矿井、采区、事情面瓦斯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陈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陈诉,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判定陈诉,攻击地压判定陈诉,水文地质类型划分陈诉;
13.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15.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及格陈诉。
(三)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宁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煤层气矿业权证书(复制件);
3.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4.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主要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7.从业人员宁静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及格质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质料;
9.切合划定的宁静评价陈诉;
10.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及格的检测、检验陈诉;
12.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或者应急预案存案挂号表、应抢救援人员名单、应抢救援器材和设备台账。
第十三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凭据下列划定处置惩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见告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规模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见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质料存在可以就地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就地更正;
(四)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要求的,应当就地或者在5个事情日内一次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质料齐全、切合要求或者凭据要求全部补正的,应当受理。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应当提供电子回执。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向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卖力。
从事宁静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陈诉卖力。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质料进行审查;对首次和重新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以及认为申请质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卖力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团体讨论,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发表或者不予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七条 经审查切合本实施措施的划定,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决定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向申请人发表、送达宁静生产许可证。
经审查不切合本实施措施的划定,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决定不予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10个事情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执法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载明煤矿企业名称、主要卖力人、注册地址、隶属关系、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凭据本实施措施第十一条的划定,向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措施划定的文件、资料和宁静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凭据本实施措施的划定治理宁静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煤矿切合下列所有条件,煤矿上级企业法人和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切合下列第一至四项条件,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治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宁静生产的执法、规则和本实施措施;
(二)接受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及各级煤矿宁静羁系监察部门的监视检查;
(三)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宁静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
(四)未发生生产宁静死亡事故;
(五)煤矿宁静生产尺度化治理体系品级到达一级。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申请变换宁静生产许可证:
(一)变换主要卖力人的;
(二)变换煤矿企业名称或者隶属关系的;
(三)煤矿实行整体托管的;
(四)煤矿改扩建工程经验收及格的;
(五)煤矿瓦斯品级、水文地质类型、攻击地压危险性等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的。
变换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换之日或者主要卖力人任命文件(聘书)下达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提出申请;变换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应当在整体托管完成、改扩建工程验收及格后10个事情日内提出申请;变换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相关判定陈诉作出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换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换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和主要卖力人任命文件(聘书);申请变换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应当提供变换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申请变换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应当提供煤矿宁静生产托管协议和本实施措施第十二条划定的相关资料;申请变换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供改扩建工程宁静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及格的证明质料;申请变换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提供相关判定质料和本实施措施第十二条划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实施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变换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治理宁静生产许可证变换。
对于本实施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的变换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凭据本实施措施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划定治理宁静生产许可证变换。
第二十四条 经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换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宁静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宁静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变换内容,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向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申请注销宁静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煤层气地面开采现状陈诉、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陈诉及防治措施。
第四章 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监视治理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增强日常宁静生产治理,不得降低宁静生产条件。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宁静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坚持果真、公正、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措施的划定审查、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事情人员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和监视检查事情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已经发表的宁静生产许可证:
(一)逾越职权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措施划定的法式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措施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应当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发现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违反本实施措施的划定发表煤矿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实时向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相关意见抄报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矿山宁静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 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宁静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或者煤层气地面开采运动的;
(二)宁静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取消的;
(三)宁静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治理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审查未通过的;
(五)执法、规则划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每年向社会宣布1次煤矿企业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将煤矿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情况陈诉煤矿企业所在地矿山宁静监察机构,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建设、健全宁静生产许可证档案治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卖力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和治理情况报送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对违反《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措施划定的行为,有权向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矿山宁静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的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切合本实施措施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运动不依法处置惩罚的;
(三)发现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措施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置惩罚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措施划定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处置惩罚的;
(五)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和监视检查事情中,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且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煤矿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肩负煤矿宁静评价、检测、检验事情的机构,有出具失实陈诉、出具虚假陈诉等情形的,对该机构及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煤矿宁静生产条例》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肩负煤层气宁静评价、检测、检验事情的机构,有出具失实陈诉、出具虚假陈诉等情形的,对该机构及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增强对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监视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实施措施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宁静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本实施措施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宁静生产许可证。
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在监视检查中发现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具备本实施措施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惩罚并移送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宁静生产许可证,同时将相关情况抄报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处置惩罚情况书面反馈矿山宁静监察机构。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和煤矿上级企业法人,应当依照《煤矿宁静生产条例》的划定,暂扣宁静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宁静生产许可证的,依照《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宁静生产许可证;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擅自进行煤矿生产行为之一的,依照《煤矿宁静生产条例》的划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二)接受转让的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发现有前款划定情形擅自进行煤层气生产的,依照《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划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治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划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治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措施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四十四条 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卖力人、隶属关系、煤矿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凭据本实施措施申请治理变换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变换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及格、有效期内开采技术条件(煤矿瓦斯品级、水文地质类型、攻击地压危险性)发生变化,未凭据本实施措施划定申请治理变换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变换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治理变换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措施第四十二条的划定处罚。
签订托管协议对煤矿实行整体托管,未凭据本实施措施划定申请治理变换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依照《煤矿宁静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划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措施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矿山宁静监察机构依法凭据职责分工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措施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宁静生产许可证,本实施措施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实施措施施行后申请变换、延期的,依照本实施措施执行。
本实施措施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应当在本实施措施施行之日起1年内,凭据本实施措施的划定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措施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2016年2月16日宣布、2017年3月6日修正的《煤矿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实施措施》同时废止。

